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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中院發布民間借貸八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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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2 18:51: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2月17日,海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開動静颁布會,通报近年来海東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間借貸案件情况,并颁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海東市两级法院秉承“保护民生和產權、處事經濟和發展”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挥司法裁判的评價和指引成果,為海東市民間融資市場健康運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供應了良好高效的司法處事和保障。

此次颁布的八大典型案例,是海東市近年来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典型社會意义的案例,涉及“砍頭息”、赌债、高利貸等泛泛生活中常見的民間借貸纠缠,和情侣間的轉账是否是被認定為借债、仅凭借條能否證明借貸關系等法律热點問题,這些案件的合理、合法、合規解决,依法庇护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强了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和保护。

太陽能LED感應燈,2019年以来,海東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間借貸纠缠案5999件,审结5474件。

一、一方缺席,證人證言也可證明借貸事實

【根底案情】

吕某托李某介绍工人去其工地務工。2020年4月,吕某称因追要欠款需要請客,向李某借债1万元。在李某带吕某回家取錢時,因吕某承诺尽快偿還,且當時有五六人在場,故李某未哀求出具借條。同年5月,吕某又以其他出處,再次向李某借债1万元,因第三人在場,李某鼻子過敏,  仍未哀求吕某出具借條。小額借款,後由于吕某迟迟未偿還借债,李某将其訴至法院。吕某未到庭應訴。

【裁判要旨】

法院經审理認為,本案證人證言结合李某當庭陈述,可组成完整的證据链,足以證明吕某借债事實。而吕某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見,應視為對其答辩、举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弃和對李某訴訟請求的認可。依法判决吕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還李某借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記费,共计2.65万元。一审判决後,双方均未上訴。

【法官释法】

随着經濟社會高質量的發展,民間借貸纠缠呈現日趋复杂化的趋势。按照法律規定,出借人起訴時,依法该當供應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和其他可以也许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据。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熟人之間,借债法子也日益灵活多样,出于面子、人情等成分的考虑,出借人經常不會主動哀求借债人出具借條等借债凭證,而一旦對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据来認定借债行為存在的事實。法院在判决時應结合各方供應的間接證据,在證据之間可以也许相互印證、组成證据链的情况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确認,以庇护社會诚信,實現公平正义。

二、仅凭借條或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

【根底案情】

2019年 7月,马甲向马乙借债 9万元,并出具借條。由于第三人马丙先前欠马乙10万元,經协商,由马丙将 10万元直接轉给马甲。双方口頭约定 2個月還款克日。到期後,马甲拒不還款,马乙經多次索要無果,将其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經审理認為,马乙供應的證据仅能證明双方間存在借條,而该借條系孤證,無法證明马甲有向马乙借债的意愿及双方存在借债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項等事實,且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故不能确認双方當事人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马乙负有举證责任没有举證,應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訴訟請求。马乙未提起上訴。

【法官释法】

三、情侣間的轉账或被認定為借债

【根底案情】

晁某與岳某系男女朋友關系。恋爱期間,晁某經過進程银行轉账、支出宝、微生髮液,信、刷卡等法子向岳某支出款項多達112万元,岳某也向晁某支出了部分款項,剩余45万元未支出。双方發生抵触後,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條,但称其與晁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双方轉账交往属于赠與,并無借债意图。晁某為此訴至法院哀求岳某偿還借债45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法院經审理認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證据與其陈述能相互印證,借條能證實被告借债的事實。岳某辩称借條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供應充分的證据證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该當知晓书写涉案借條的法律後果。此外,双方是否是系男女朋友關系,并不影响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的創建,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出處,認定双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依法判决岳某偿還晁某借债45万元。

【法官释法】

恋爱期間,出于共同的生活、表達感情的需要,等闲發生双方無偿赠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此外情况,是否是構成借貸關系,應结合生活經历,从给付方针、借貸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一是為了表達感情,依照一般生活經历,小额的给付属于一般性赠與,在恋爱關系终止時,赠與方不能主张返還。對于大额的金錢赠與,當事人經常以结婚為方针,可視為一養肝茶,種附解除條件的赠與行為,當双方無法缔结婚姻關系時,赠與方的赠與方针無法實現,故被赠與方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二是一方给以此外一方現金,如给付之時双方大白存在借貸合意,或分手今後,双方按照借貸關系予以结算,則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在此倡议情侣之間應建立健康的恋爱關系,不要掺杂财物成分,莫讓原本美好的初衷最终變成双方的隔阂,莫讓“我爱你”變成“我告你”。

四、“砍頭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数额應以實際交付為准

【根底案情】

祝某與苏某是朋友關系,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祝某借债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當日祝某經過進程青海农村商業银行實際向苏某轉账41.5万元,8.5万元被作為利息直接扣减。當日苏某向祝某出具借债50万元的借條一张,载明借债克日自2018年2月14萬用膏,  日至2018年5月13日。借债克日届满後,苏某并未按期偿還借债,祝某遂于2021年8月訴至法院,哀求苏某偿還剩余借债33万元及利息4.9638万元,合计37.9638万元,并承担本案訴訟费用。

【裁判功效】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已陸续向祝某偿還借债18万元,按照實際支出借债本金数额,尚余23.5万元未偿還。在审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调解,達成苏某偿還祝某人民币23.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5万元,合计27万元,于约定到期日按時偿還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的規定,借债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當按照實際借债数额返還借债并计算利息。這種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债利息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说的“砍頭息”。“砍頭息”在民間借貸中大量存在,但我國法律法規對此是严禁的。不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举辦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也举辦了類似的規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债金额為50万元,但祝某却预先扣除8.5万元作為利息,實際支出借债本金41.5万元,故依照上述規定,本案借债本金應認定為41.5万元。

五、借债人弃世,担任人應在担任遗產范围内履行還款义務

【根底案情】

2019年6月5日刘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张某借债7万元,當日张某經過進程银行向刘某轉账7万元,2019年8月5日,刘某再次向张某借债4万元,并出具前後两次借债共11万元的借條一份,约定同年8月10日還清。後刘某因病亡故,留下一套房屋及其他财產由其父大刘、兒女小刘甲、小刘乙担任。张某多次找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哀求偿還借债,均未得到妥善解决,遂提起訴訟,哀求大刘、小刘甲、小刘乙支出借债本金及本案訴訟费用。

【裁判要旨】

法院受理後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主张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偿還其借债11万元,對其主张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异议,但依照原告出示的證据可以也许證明刘某向张某借债7万元的事實。對于其余4万元借债张某供應了借條加以證明,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對此提出不知情,该當承担举證责任,但均未供應證据證明自己的主张,對其三人的辩称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故张某哀求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偿還其11万元借债的主张創建,法院予以支持。經审理,判决大刘、小刘甲、小刘乙偿還张某借债11万元,于判决生效後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大刘、小刘甲、小刘乙负担。

【法官释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担任遗產该當清偿被担任人依法该當缴纳的税款和债務,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務以他的遗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遗產實際價值部分,担任人自愿偿還的不在此限。担任人放弃担任的,對被担任人依法该當缴纳的税款和债務可以不负偿還责任。本案中,大刘、小刘甲、小刘乙三担任人作為刘某的父親、兒女是刘某的法定担任人。大刘、小刘甲、小刘乙担任了刘某的遗產,该當在担任遗產范围内清偿被担任人刘某所负债務。

综上,我國對担任采用的是全面担任和限定担任相结合的原則。担任人不能只担任遗產中的积极财產,還须承受遗產中的消极财產及遗產债務,只不過该债務范围以所担任的遗產價值為限。别的,偿還被担任人债務也應以接收担任為前提原則,担任人只有在接收担任時,才依法承担被担任人的债務,這也是權利义務相一致原則的表示。

六、赌债?法律不予保护!

【根底案情】

豆某、吉某體系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通鼻貼,豆某书写一份借條,吉某在该借條上簽名捺印,该借條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還清。若按時不還违约按每天100元计。2018年10月17日,总合计借债10.6万元整,放貸款時辰一次性還款。10月26日最後借了0.2万元,共计10.8万元整。借债人:吉某 借债日:2018年10月6日”。依照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認定“2018年8月左右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資10.8万元”的事實。2021年1月6日豆某以吉某偿還借债10.8万元為由提起訴訟。庭审中,豆某提交照片一张,拟證明吉某在其小賣部向其借债的事實。

【裁判要旨】

法院經审理認為,高血糖治療藥品,本案从豆某、吉某的關系、借债金额、借债資金交付時辰等成分分析,均分歧适社會常理及交易習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债用于赌博,仍多次為吉某供應資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證明出具借据當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現金,但經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時辰显示為2018年11月4日與其称述不符。吉某對資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供leo官網,给其他有效證据證明双方之間合法借貸關系的創建,依法驳回豆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释法】

按照治安打點赏罚法第七十條規定,赌博属于挫折社會打點的违法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违反法律、行政保暖護膝,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将被用于赌資、毒資、嫖資等违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该出借行為實則是一種违法或犯罪的帮手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價。現實生活中,甚至显現了專門以出借赌資為業的职業放貸人,即俗称的“放高利貸的”,他們經常以高额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缴显現困難便采用暴力法子举辦催收。两高两部印發的《關于辦理犯警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見》中規定,违反國家規定,未經监管部門批准,或超越經營范围,以營利為方针,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東西發放貸款,扰乱金融市場秩序,情節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犯警經營罪定罪赏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有如下情形之一,催收高利貸等產生的犯警债務,情節严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教,并處或单赏罚金:操纵暴力、胁迫辦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的;勒索、跟踪、骚扰他人的。在此提醒广大公共:远離赌博,合法借貸!

七、鉴戒“入合資”“拉投資”骗局

【根底案情】

2019年5月13日,马某和案外人马甲、马乙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红协议书》,约定:“甲方(哈某)因開辦項目需要一笔運行資金,乙方(马某、马甲、马乙)向甲方投入資金共计150万元,搅拌站產權归甲方所有,甲方只對乙方年度利润分红;合同克日為1年,乙方向甲方投入入股資金150万元盘踞甲方股權,資金由甲方自己放置,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甲方運營,在入股合同克日内,甲方愿向乙方每年支出本金及红利51万元,结算日期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但协议没有约定甲方項目經營的范围。马某于2019年5月10日给案外人马乙轉账50万元,同年5月13日马乙将50万元轉给哈某外甥韩某,并由哈某出具收條予以确認。後马某起訴哈某及其妻何某哀求其二人支出其借债50万元、借债一年利息7.7万元及過時付款利息1.925万元,合计59.625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审理認為,马某與哈某簽訂《入股分红协议》,约定“哈某自主經營搅拌站,并享有產權,马某投資50万元,克日為1年,由哈某每年向马某支出本金回报(红利)17万元”。该协议未约定合資經營范围,且协议内容分歧适合資投資的法律規定,實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纠缠,约定的合同克日“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實為借债克日。马某與哈某之間组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哈某與何某系合法夫妻關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债務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借债期满後其二人應及時偿還借债。另,马某與哈某對利息没有大白约定。依法判决哈某、何治療腳臭噴霧,某偿還马某借债本金50万元;驳回马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释法】

在“融資難”的現實背景下,民間借貸為中小微經濟主體供應了資金来源,但有一部分被混為合資投資,即“名為合資實為借貸”,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你出錢,我出力”這種類型的投資經常讓人感受可以一本万利、坐享其成,殊不知風險正随着資金的交付而一步步失控。本案双方之間名為簽訂了入股分红协议的合資纠缠,實際是民間借貸纠缠。

投資與借貸的區别比较明显:投資主體之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担風險、共享收益;而借貸是借债人向出借人借债,到期返還借债并支出利息。因此,在經濟勾傍邊,切勿听信不實辞吐,鉴戒“入合資”“拉投資”骗局。

八、高利貸不受法律保护

【根底案情】

2018年 3月 26日,在李某介绍下,张某从冶某處借债9万元整修建农家院,并出具借條一份,张某承诺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還款,李某簽名担保。但借债到期後,张某以各種出處和借口迟迟不能還款,冶某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經法院审理查明,發現冶某借债9万元的訴訟請求包含高额利息,在组织双方當事人调解過程中,冶某放弃部分借债的主张,最终達成了张某偿還冶某借债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付清、李某對上述借债承担連带清偿责任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债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出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约定無效。”為了避免显現當事人约定利率過高、债務人承担利息過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規定借债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出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鉴于高利貸行為具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在借條中記實、貸款人在交付本金時扣除利息、貸款人将借债人尚未還清的本息合计重新出具借條等多種暗示形式,在法院审理中,如借债人以高利貸為由举辦抗辩,經常缺乏直接證据,需要法官加强對間接證据的审查,综合借债金额、借债克日、還款金额、還款時辰、票面组成等细節举辦逻辑分析,并利用交易習惯、生活常理等,對照高利貸行為的遍及特征,客觀認定借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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