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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议經過進程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全文附後)。新規将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十八條規定:
重點导读
民間借貸活動该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借债人该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债交付凭證报送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或其奉求的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备案:
(一)单笔借债金额或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债金额達到300万元以上;
(二)借债本息余额達到1000万元以上;
(三)累计疤痕去除法子,向30人以上特定東西借债。
出借人有權敦促借债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备案义務,也可以或许自愿履行。
第四十四條 违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間融資處事企業、民間借貸的告外衣,貸人不履行备案义務,或供應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责令刻日改正,按照如下規定予以赏罚:
(一)對民間融資處事企業處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間借貸的借债报答自然人的,可以處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為企業、其他组织的,可以處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建立职業放貸人名錄,對名錄人員所涉案件举辦全面排查,一旦發現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套路貸”坑骗、犯警集資、高利轉貸、暴力索债等犯罪嫌疑的,及時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
2.建立民間借貸案件征税機制,目前已向71件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征税,缴纳税费合计62.2万元。
3.加大對于“套路貸”和虚假訴訟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审理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16件,涉虚假訴訟刑事案件2件。
4.加强部門协同配合,健全联席會议制度和線索移送機制,共同鞭策民間借貸协同治理事變。
5.加大宣傳力度,經過進程颁布公布职業放貸人名錄、虚假訴訟案例、“套路貸”防范指南等,修建精采社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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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抗老保養品推薦,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议經過進程)
目 錄
第一章 总則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
第三章 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四章 金融處事實體經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总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庇护區域金融稳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引导金融處事實體經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结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業務、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和其他部門實施地方快眠枕,金融监督打點和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等活動,该當依照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規定。
本條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小额貸款公司、融資担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赁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打點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农民專業合作社、民間融資處事企業,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监督打點的从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组织。
本條例所称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是指从事债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權益、金融資產權益等權益類交易和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不包括仅从事車辆、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设立的公共本錢交易場所。
第三條 地方金融事變该當遵循分類打點、稳妥谨严、防控風險、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该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打點系统方式,完善地方政府金融事變议事调和機制,分身地方金融更始發展稳定重大事項,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事變中的重大問题,落實属地金融监督打點、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责任和處置犯警集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收國務院金融稳定發展委員會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事變议事调和機制该當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金融消费者權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與國務院金融稳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调和機制的协作與配合。
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该當加强對地方金融事變的率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打點能力拔擢,采用法子引导金融處事實體經濟,敦促金融财富發展,按照規定承担属地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责任。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事變,组织、调和、指导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事變。
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和县(市、區)人民政府必定的部門(以下统称地方金融事變部門)负责本行政區域内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的具體事變,并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的相關事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更始、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本錢和社會保障、市場监督打點、税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關事變。
第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该當采用多種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防范知識,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
動静、出版、广播、電視、互联網等从業单位该當開展金融風險防范公益性宣傳,加强舆论监督。
第七條 任何单位和個人有權對违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举辦投訴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该當建立健全投訴举报機制,公布统一受理法子,及時處理投訴举报。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
第八條 地方金融组织開展金融活動,该當依照合法經營、诚實守信、控制風險的原則,不得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小额貸款公司、融資担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赁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打點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农民專業合作社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监督打點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關金融業務,该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金融监督打點規定,得到相應行政容许或辦理备案。
民間融資處事企業该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向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备案。
第十條 省、设區的市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该當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法子公布并及時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關容许、备案信息。
第十一條 地方金融组织该當完善法人治理结構,實行業務合規和風險打點制度,组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風險防控機制。
地方金融组织该當加强股權打點,規范股東持股行為,并按照規定将股權集中到符合條件的股權托管機構托管。股權托管的具體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接洽瓜葛方供授與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處事,為接洽瓜葛方供應處事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接洽瓜葛方供應同類處事的條件。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打點@人%Y87CL%員或經%691i9%營@打點人員该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和组织章程约定實行接洽瓜葛交易事項表决避讓。
第十三條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業務創新。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可以依照業務特點和風險情况,實施谨严监督打點。
第十四條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區域内依法開展經營范围内業務的,该當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报告業務開展情况。需要报告的具體業務范围和具體步调,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必定。
國家對地方金融组织開展經營活動有區域限制的,从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地方金融组织该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报送财務會计报告、經營报告、注册會计師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报告首要股東經營困難、首要负责人失联、發生勾當性風險等严重影响經營的重大事項。报送的材料和报告的事項内容應當真實、准确、完整。
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该當對地方金融组织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状况举辦非現場监督打點,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打點信息系统。地方金融组织该當按照哀求接入信息系统,并可以經過進程信息系统报送或报告前款規定的材料或事項。
地方金融组织该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银行派出機構报送金融業综合统计信息。
第十六條 地方金融组织發行產品或供應處事的,该當向投資者或消费者提示風險,暴露可能影响其决定規划的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暴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記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條 地方金融组织為债務性融資業務產品發行供應處事的,该當建立投資者适當性制度,保障适當的產品销售给符合的投資者。
第十八條 民間借貸活動该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借债人该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债交付凭證报送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或其奉求的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备案:
(一)单笔借债金额或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债金额達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债本息余额達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東西借债。
出借人有權敦促借债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备案义務,也可以或许自愿履行。
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或其奉求的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供應民間借貸信息备案處事的,该當将备案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辦口算練習機, 理部門。
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及其事變@职%an9s1%員對事%g1277%情@中知悉的民間借貸备案信息,该當予以保密。
民間借貸备案信息可以經過進程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或其奉求的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查問窗口举辦查問。查問备案信息的,该當供應查問人有效身份證明支票借錢,和借债人授權證明。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或其奉求的民間融資公共處事機構向查問人供應备案信息的,该當隐去出借人信息。
第十九條 民間借貸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借债交付凭證和备案證明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赋予逼迫實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该當依法予以辦理。
金融機構该當将民間借貸當事人履行备案义務的情况作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還款义務的情况作為精采信用證本色料操纵。經依照本條例备案的民間借貸,金融機構不得将其視為影响借债人信用等级的负面成分,但是借债人超出自己還款能力大额借债,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還款义務被依法認定構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设區的市、县(市、清肺片, 區)人民政府@理%ED253%當對實%qC2fd%行@民間借貸备案义務的當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可以依照监督打點需要,依法對地方金融组织實施現場檢查,并有權采用如下法子:
(一)询問有關事變人員;
(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首要股東、董事(理事)、监事、高级打點@人%Y87CL%員或經%691i9%營@打點人員;
(三)查阅、复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先行登記保存可能被轉移、埋没、毁损或假造的文件、資料、電子设备;
(五)檢查有關業務数据打點系统;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用的法子。
设區的市、县(市、區)地方金融事變部門可以對存在金融風險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并有權采用前款規定的法子。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组织终结或颁布發表破產的,该當依法對相關業務承接和债務清偿作出大白安排。
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可以對地方金融组织清算举辦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参與金融活動的各類组织该當谨严评估自己風險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風險打點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實金融風險處置主體责任。
第二十三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事變機制,加强與中間金融打點部門派出機構的调和配合,牵頭依法打击取缔犯警集資、犯警金融活動、犯警金融機構等,及時稳妥處置金融風險。
省人民政府该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监测防范系统,整合把持各類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會治理網格化排查信息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监督打點数据信息,對金融風險举辦實時监测、識别、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條 地方金融组织的業務活動可能激起或已组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地址地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该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属地風險處置责任,组织、调和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事變。
地方金融组织的業務活動可能激起重大金融風險的,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可以采用如下法子:
(一)向投資者、债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提示風險;
(二)向股東會(成員大會)提示相關董事(理事)、监事、高级打點@人%Y87CL%員或經%691i9%營@打點人員的任职風險;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的其他法子。
地方金融组织的業務活動已组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還可以采用如下法子:
(一)扣押财物,查封場所、行動辦法或财物;
(二)调和同類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業務或调和、指导其開展市場化重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的其他法子。
第二十五條 中間金融打點部門监督打點的機構,其業務活動可能激起或已组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调和有關部門协助中間金融打點部門派出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相關事變。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機構(含农村商業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風險處置事變,地址地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该當予以配合。
國家對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與處置职责另有規定的,从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内的法人金融機構存在如下情况的,该當及時将相關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报告:
(一)法人治理结構失衡;
(二)控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董事會(理事會)或經營打點层發生重大调處;
(四)業務模式發生重大變化;
(五)注册地、實際經營地發生變更;
(六)發生重大訴訟事項;
(七)其他可能激起重大金融風險的情况。
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法人金融機構,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该當加强金融風險的监测和防范。
第二十七條 非金融企業存在資金周轉困難或資不抵债情况,可能激起或已组成重大金融風險的,由非金融企業地址地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和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事變。
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法子支持前款規定的企業開展資產重组,调和债權人達成债務處置共識,指导债權人創建债權人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對可能激起或已组成的其他重大金融風險,國家未大白風險處置责任单位的,由風險發生地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和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事變。
第二十九條 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置确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调和。
第三十條 開展互联網金融業務,该當依照中間金融打點部門的相關規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该當协同中間金融打點部門派出機構共同開展互联網金融监督打點,加强信息共享、風險排查和處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電動螺絲刀,會稳定庇护事變。
第三十一條 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依照風險情况,可以建议有關单位采用如下法子:
(一)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打點@人%Y87CL%員或經%691i9%營@打點人員出境;
(二)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轉移、轉讓财產或對其财產设定其他權利负担。
第三十二條 颁布金融類广告,该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广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對投資收益或投資成果作出保證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或無風險。
非公開募集資金,不得以广告、公開劝诱等法子開展資金募集宣傳。
第四章 金融處事實體經濟
第三十三條 省、设區的市人民政府该當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和上级金融财富發展規划,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金融财富發展規划。制定金融财富發展規划,该當采集地址地中間金融打點部門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该當加强金融對外開放和區域协同發展,鞭策與國際金融组织的互换與合作,拔擢新兴金融中心,增强金融本錢汇聚和辐射能力。
具备條件的设區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更改善經痛,始創新总體布局,申报各類金融更始創新實行區和试點項目時,该當一并报送相應的监督打點和風險防范法子。
第三十五條 鼓舞鼓励發展多层次成本市場。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该當敦促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業上市、并購重组,支持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统、區域性股權市場挂牌,引导企業經過進程股權投資、股票债券發行等法子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進融資结構。
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该當引导鼓舞鼓励證券處事機構增强規范诚信意識、提高企業上市處事效劳。
第三十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采用法子鼓舞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點财富、重點項目和重點范围,引导财富轉型升级和經濟高質量nba即時比分,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农民、农業、农村經濟和開放型經濟發展,积极鞭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敦促建立和完善為小型微型企業供應融資担保的政策性融資担保體系,建立健全風險補偿和政府性融資担保公司的成本持续補充機制,鼓舞鼓励融資担保公司與银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風險分担機制。
试探建立企業金融顾問制度,發挥金融顾問專業優势,為企業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孩子節日禮物,、優化融資结構、防范金融風險供應咨询處事。
第三十七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该當依法為地方金融组织開展相關抵(質)押融資業務供應便利,及時為其辦理抵(質)押登記;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股權登記對接機制;可以将中間金融打點部門监督打點的金融機構享受的相關政策给以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该當立足處事當地實體經濟,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农民、农業、农村經濟组织融資。
人民银行派出機構依法為地方金融组织供應信用信息查問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為地方金融组织供應資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業務支持。
第三十八條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區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處事和金融监督打點范围的利用,敦促金融科技產品、處事和商業模式的合規創新,建立健全與創新相适應的监督打點制度和新型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第三十九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建立金融人才队伍拔擢长效機制,将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纳入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在户口登記、住房保障、兒女入學、醫疗保障等方面供應便利。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该當敦促金融信用環境拔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将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處事平台。鼓舞鼓励金融機構對其認定的信用状况精采的市場主體在貸款授信、费率利率、還款法子等方面给以優惠或便利。
相關单位或個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務、犯警集資等严重违法行為被行政赏罚或認定為犯罪的,该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负约名单。
第四十一條 鼓舞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業自律组织,實行自律打點。行業自律组织该當供應行業通用信息系统、風險防范機制等公共性、根赋性支撑處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行業發展研讨、诚信體系拔擢、行業標准化拔擢、职業技能培训和會員權益保护等事變,并接收地方金融监督打點(事變)部門業務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相關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為已有法律责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
第四十三條 违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从事金融業務未依照規定得到行政容许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停止相關業務,没收违法所得,并處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處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从事金融業務未依照規定辦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刻日改正,處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條 违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間融資處事企業、民間借貸的借债人不履行备案义務,或供應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區的市地方金融事變部門责令刻日改正,按照如下規定予以赏罚:
(一)對民間融資處事企業處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間借貸的借债报答自然人的,可以處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為企業、其他组织的,可以處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條 违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地方金融组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刻日改正;過時不改正的,處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節严重的,經營容许證核發機關可以撤除相關經營容许證:
(一)未實行業務合規和風險打點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示風險的;
(三)未按照規定暴露信息的;
(四)暴露的信息分歧适哀求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投資者适當性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 违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規定报告業務開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刻日改正;過時不改正的,處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條 违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關材料或报告相關事項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刻日改正;過時不改正的,處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供應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實的,處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條 违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檢查或拒绝實行相關風險處置法子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责令刻日改正,處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構成违反治安打點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打點赏罚法》予以赏罚。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组织實施赏罚的,實施赏罚的部門可以對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打點人員、經營打點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给以警告;依照本條例規定给以地方金融组织罚款赏罚的,可以對责任人員處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行使的行政赏罚,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可以奉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赏罚法》規定條件的组织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打點部門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間金融打點部門监督打點法例和本條例規定,就各類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打點、重大金融風險判定標准等制定實施细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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