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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审理,法院認為:本案中,担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借债合同》其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债合同,而是一種變相的民間借貸行為。
担保公司并無将自己與银行合作供應貸款的事實奉告王某,也未将银行的名称和账户信息载明在合同中,而是将自己伪装成出借鼻用過敏原阻隔劑,人,以包庇其从事民間借貸業務的真實情况。
担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借债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即“民間借貸该當遵照诚實信用原則,不得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去除黑眼圈法子,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扰乱金融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
该合同属于违電商與節目,法合同,依照《民法典壯陽藥品,》第一千零八十條的規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违法合同無效。”因此,该合同無效,担保公司無權向王某主张借债本息及担保费的返還。
但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以敲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合同,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受陵犯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除合去除斑點,同。”
本案中,担保公司以敲诈手段訂立合同,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益,王某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除合同。
考虑到王某實際收到了50万元的貸款,并操纵了一年多的時辰,该當按照民間借貸的市場利率向担保公司返還相應電動車滅火設備,的本金和利息。
同時,担保公司與王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是治療肩頸痛,為了保證《借债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由于《借债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担保公司無權請求對王某供應的房產举辦拍賣。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该當向担保公司返還5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解除對王某供應的房產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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