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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程青鬆律師 WeLAW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2日,康風江、刘超與郭某防疫茶,三人簽訂《合資协议》,约定斥地依兰县第三粮库房屋,合作法子為三人各占一股,經營斥地資金全部為借债,盈利按比例分拨,债務由三人共同承担。
2014年7月28日,郭某因故退出合資,三人簽訂退伙协议,就有關郭某合資期間的收益補偿三人達成一致意見。
2014年9月15日,康風江與刘超簽訂协议书(以下称《二人解除协议》)确認:合資期間刘超出資20,000,000元,應收利息21,000,000元,合计41,000,000元。同日,按照该协议康風江為刘超出具41,000,000元借据一份,并注明“暂借债月息2%”。双方還约定了康風江偿還刘超本金、利息的時辰。
後因《二人解除协议》的履行問题,刘超提起訴訟,請求康風江给付本金和利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按民間借貸审理,判决康風江偿還刘超借债本金15,936,600元及相應利息。
康風江不服一审判决,認為本案為合資协议清算纠缠而非民間借貸纠缠,刘超作為國家公职人員與康風江簽訂合資协议按照《公務員法》有關公務員不得从事或参與盈利活動的規定该當認定無效,遂提起上訴。黑龙江省高院經审理,驳回了康風江的上訴,連结原判。
康風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請。
「裁判功效」
最高法院經审查,驳回了生髪,康風江的再审申請。
「裁判出處」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認為,《二人解除协议》大白约定该协议簽訂減肥茶,方针是為解除双方合資關系,刘超退出合資關系,投入資金經過進程借债的法子予以返還,双方合資關系轉化為民間借貸關系。
關于康風江主张刘超系公務員,案涉合同無效的問题,黑龙江省高院認為,《公務員法》有關公務員不得从事或参與盈利活動的規定系加强公務員打點,束厄局促公務員行為的打點性逼迫性規定,非效力性逼迫性規定,不能作為确認本案合同效力的按照。
最高法院审查認為瘦臉,,康風江同意刘超退出合資并向其出具借据的行為合法有效,《二人解除协议》為當事人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一审、二审法院認定本案為民間新店汽車借款 ,借貸纠缠并無不當。
關于刘超公務員身份的問题,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不得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的規定,是打點性禁止性規范,而非效力性逼迫性規范,公務員若违反了该規范,應由其打點機關追究其相應责任,但并不影响公務員作為民事主體簽訂合同的效力。
「律師评析」
一、關于當事人因其他法律關系组成的借條應如何處理
商業實践中,當事人从事經濟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有時難以區分其法律關系,比如企業融資中,投資方與企業方的“明股實债”交易,到底應認定為股權投資,還是借债债權,有時難以辨認,需要综合判断,并且區分内外部關系,具體可拜會笔者此外一篇文章《“九民纪要”視角下“明股實债”線上av,的權利實現》。
比如有些買賣關系,或合資關系,當事人對貨物買賣價款或合資出資款出具欠條、借條,當争议發生後,是按買賣法律關系處理,還是合資法律關系處理。很较着,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底子法律關系是買賣或合資,而非借貸,欠條、借條指向的是貨款或出資款,并没有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按摩霜,然该當按其底子法律關系以買賣或合資法律關系举辦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為按照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按照底子法律關系提出抗辩或反訴,并供應證据證明债權纠缠非民間借貸行為激發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底子法律關系审理。
但是,如果當事人解除原法律關系,并举辦清算,或在原法律關系的底子举辦清算,清算竣過後,就相應款項重新出具欠條、借條,确認為借债的,原法律關系則轉化為借债法律關系,應按借债债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過進程调解、和解或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分歧用该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關于公務員违反規定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簽訂的合同效力
《民法总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该逼迫性規定不@致%37mmU%使@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逼迫性規定”限缩為“效力性逼迫性規定”,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逼迫性規定”,是指效力性逼迫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缠案件若干問题的指导意見》又進一步提出了“打點性八里通水管,逼迫性規定”的概念,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该當注意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條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逼迫規定和打點性逼迫規定,违反效力性逼迫規定的该當認定合同無效;违反打點性逼迫規定的该當依照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逼迫性規定,分為效力性逼迫性規定和打點性逼迫性規定,违反效力性逼迫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打點性規定,以禁止行為為方针,并不以否定行為的法律效力為方针,违反打點性逼迫規定,合同不一定無效。
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审议經過進程的《全法令國法公法院民商事审判事變會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缠案件時,要持重判断“逼迫性規定”的性質,特别是要在考量逼迫性規定所保护的法益類型、违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交易安全保护等成分的底子上認定其性質。
“九民纪要”指出,如下逼迫性規定,该當認定為效力性逼迫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人體器官、毒品、槍支),违反特许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交易法子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標等竞争性缔约法子的),交易場所违法的(如在筋膜槍推薦,批准的交易場所之外举辦期貨交易)。
而關于經營范围、交易時辰、交易数量等行政打點性質的逼迫性規定,“九民纪要”認為,一般该當認定為“打點性逼迫性規定”。
上文《民法总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表述“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该逼迫性規定不@致%37mmU%使@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看起似乎有點難以理解。《民法总則》该條第一個“逼迫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逼迫性規定,第二個“逼迫性規定”指的是打點性逼迫性規定,“九民纪要”起草者認為,《民法总則》该條關于“逼迫性規定”,固然在表述上與合同法有所不同,但其精神内核并没有變。
區分某一逼迫性規定是效力性逼迫性規定,還是打點性逼迫性規定,是一個法律難點,很難凭一個简单的標准加以界定,需要综合認定,進而必定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九民纪要”起草者分析指出,只有公法上的逼迫性規定,才可能是打點性逼迫性規定,主體违法原則上不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本文上述案例中,刘超身為公務員,违反《公務員法》的規定从事營利性活動,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要看《公務員法》關于禁止公務員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的規定是效力性逼迫性規定,還是打點性逼迫性規定。《公務員法》系公法自没需要说,《公務員法》该條規定是對行為主體的規定,属于主體行為規范的范畴,而非禁止法律行為本身。并且,公務員从事、参與營利性活動,一概否定其法律效力,還會伤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認定《公中藥減肥茶,事員法》關于禁止公務員从事營利性活動的規定是打點性逼迫性規定,是稳妥的,公務員违反该條規定簽訂的合同應為有效。至于公務員违反《公務員法》,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该當對其依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赏罚。
「案件来源」
康風江與刘超民間借貸纠台灣運彩足球賠率,缠再审审查與审判监督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為按照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 据底子法律關系提出抗辩或反訴,并供應證据證明债權纠缠非民間借貸行為激發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底子法律關系审理。
當事人經過進程调解、和解或清算君綺評價,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分歧用前款規定。
《公務員法》
原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须依照纪律,不得有如下行為:……(十四)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務。
已修改為:
現第五十九條:公務員该當遵纪守法,不得有如下行為:……(十六)违反有關規定从事或参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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