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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赁,是以租赁物為中心,以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權、承租人指定并操纵租赁物為特點的法律關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融資租赁構成上的参考標准應包括以下四點:租赁物真實存在;承租人(指定)操纵该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權可以也许轉移至出租人所有;租赁物客觀上存在與租金相称的價值。戎族租赁交易具有融資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無實際租赁物或租赁物所有權未轉移至出租人所有,應認定该類融資租赁合同没有融物的特征,即属于名為融資租赁關系實際為民間借貸的合同,那麼法律上若神來也,何判定该類合同的性質、同時司法上又有怎样的處理呢?
【案例索引】
(2019)皖0X2民初3X6号某融資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與李某民間借貸纠缠
2018年4月3日,原告(買受方、乙方)與被告(出賣人、甲方)簽訂《車辆買賣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購買荣威牌小型轿車一辆,車牌号码為皖H×××。同日,原告(出租人、乙方)與被告(承租人、甲方)簽訂《融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甲方以售後回租法子将皖H×××小型轿再租赁给乙方,租美白牙齒, 赁克日共12期(每一個月為一期);租金依照租金支出時辰表按月支出,支出日為每一個月2日,共计租金31216元;甲方應于每一個月支出日16時之前将足额租金存入己方尾号754的账户,由银行或第三方支出系统代為划邱大睿,扣;本合同項下租赁到期或每支出日,甲方未支出或未全部支出租金,乙方有權對所有未支出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過時利息,直至全部费用付清為止;甲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付款义務,乙方有權不經通知取回租赁車辆,且乙方有權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立即偿還剩余租金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所應付款項,同時甲方應支出乙方租金总额的20%作為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條款@致%37妹妹U%使@乙方取回車辆、訴訟等由此衍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费、仲裁费用、法院案件受理费、财產保全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租赁期满,甲方在向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依合同應缴纳的其他费泡腳包,用向乙方支出租赁車辆的残值1元後,方可留購租赁車辆。
裁断定見:本院認為,融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赁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赁物,供给答允租人操纵,承租人支出租金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融資租赁合同纠缠案件适用法律關系問题的解释》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结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义務,對是否是構成融資租赁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赁合同,但實際上不構成融資租赁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具體分析本案,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真實法律關系應為民間借貸,出處為:依照玻尿酸護手精華液,《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對于融資租赁合同的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權。”本案中原、被告間簽訂買賣合同後,并未辦理車辆所有權過户登記,相反原告為保證其债權的實現就该車辆辦理了抵押登記,而抵押權辦理時,車辆登記中的所有權仍然属于被告,原告作為出租人并不享有車辆的所有權,反觀该融資租赁合同独一資金空轉,却没有融物的根底属性,故車辆買賣并不是原、被告間真龜山抽化糞池,實方针,以車辆抵押由原告供應資金,被告按期還本付息才是双方的真實法律關系,因此双方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赁合同》名為融資租赁實為借债合同,故本案的性質應為民間借貸纠缠而非融資租赁合同纠缠。
【法律按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融資租赁合同纠缠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一條
人民法院该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结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义務,對是否是構成融資租赁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赁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赁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赁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赁物,供给答允租人操纵,承租人支出租金的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举動听與相對付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音波拉皮,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案例分化】
一、關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题
在不违反法律法規其他逼迫性規定的情况下,仍然可被法律認定為有效。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X3号融資租赁合同纠缠案中部分判决说理:關于案涉合同属于民法总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同谋矫饰的意思表示而無效的主张。法律規定“举動听與相對付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依照上述規定,即使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認定為無效,對于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案中,融資租赁行為系其通谋矫饰的意思表示,但其隐藏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不當無效。原判决以本案系企業間民間借貸關系,确認4号《融資租赁合同》無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二、名為融資租赁實為民間借貸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何種有名合同?
满足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属于借债合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X6号合同纠缠案中部分判决说理:
法院認為HB公司、LS公司當然以三方之間的合同系企業将的借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為由,主张無效,但其并未供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范按照,故其有關涉案合同该當認定為無效的主张,于法無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因現有證据仅能證明案涉當事人之間有資金的出借與返還關系,而不足以證明存在實際的租赁物并轉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有關“借债合同是借债人向貸款人借债,到期返還告電動止鼾器,貸并支出利息的合同”的規定,该當認定XY公司與HB公司、LS公司之間系借债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赁合同關系。
三、若该合同约定的租期過短,并且一次性给付租金,此時如何認定该合同的性質?
有些人認為此種情况下,為了防止显現不公平的後果,例如合同约定到辟穀茯苓糕,期後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認定為融資租赁合同的话、出租人可經過進程此法子在非常短的時辰内获得了超值利益,且租期過短分歧适融資租赁合同的特征,故應認定為借债合同。笔者并不同意该觀點,當然一般来说融資租赁合同的克日都具备跨度较长的特征,但是法律并未否定短期融資租赁合同的性質,且短期融資租赁合同其實不是本質上的否認了融資且融物的性質,若承租人基于自己给付能力的判断愿意短期融資以减少融資成本,可以出于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理论判定该合同属于融資租赁合同而非借债合同。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从國家宏觀政策来看,融資租赁應定位為支持實體行業的處事業。但是當前不少融資租赁業務张举租赁之名,暗行拆解之實,有的甚至沦為银行信貸的通道業務,產生了钻營投機的流弊,必须予以察纠。司法機關可按照法律規定,合理的调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义務分拨,拨開這些法律關系的幌子,合理利用認定規則。穿透表象用借债合同的規定低沉資金供應方的可得利益,既不至于@致%37mmU%使@相關法律關消除眼袋,系的塌方,又能驱使市場主體回归正途,从而促進融資租赁行業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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