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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對同一民間借貸,竟然出現截然相反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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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2 17:51: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被害人高洪陈述,證實其于2009年認識龙市人陈彤,陈彤跟其说她家里是開家具廠的,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备注:说明高洪懂得陈彤家眷企業的情况,否則也不會不要担保就主動借錢出去)。2019年1月初開始,陈彤開始以各種出處找其借债。前期有支出利息并有陸续归還部分本金,治療媽媽手, 到2020年3、4月份開始,陈彤以各種出處不再支出利息给其,其要陈彤归還本金,她也以各種出處推脱(备注:说明有践约能力)。其不清楚陈彤有没有真的拿錢去做不良資產拍賣,其没有實地考核,因為陈彤告訴其已買到且租赁出去了,其當時因為能按约定收到利息,也就相信陈彤了(备注:说明出借报答了高息未做尽调,愿意承担市場風險)。按照审计功效,扣掉陈彤平常普通支出给其的利息,陈彤還欠其2697万元。

2020年3月份左右,陈彤就没有還錢给其,其跟陈彤沟通看錢去哪里了,陈彤说有一部分被其父親陈文拿去用了,其就说那就要叫他父親陈文和她弟弟陈海作為担保人簽訂還款协议;到2020年5月份,其到龙市他們公司去找陈文當面必定是否是懂得陈彤找其借錢,陈文當面跟其确認说懂得,今後陈文就和陈海作為担保人簽訂了還款协议。其轉给陈彤的錢都是陈彤以投資的名义向其借的,均没有担保,其中有一笔150万元,陈彤说要用作公司周轉,其轉到公司账户,後面這笔錢已還了(备注:说明高洪概括懂得陈彤借债用于公司投資運營、周轉還貸,事後也當面得到陈文确認并获得书面担保)。

2.證人陈文證言,證實其是陈彤的父親,陈彤在其經營的公司负责财務。公司經營状况精采,2012年由于银行貸款收回,還银行的錢都是陈彤以個人和公司的名义去借的民間貸款(备注:说明被告人借债是為了公司運營,陈文事前知情、事後确認),後面公司盈利無法承担這些民間高息借债,2014年公司經過進程上市融資销售原始股,之前借的民成人網站,間高息貸款還清了。

2015年年初,公司决定不上市了,就更名為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公司研發投資了竹纤维财富化項目,到現在总投資款達四五千万,如果继续投資後续正式投產後年利润可達3.6亿(备注:说明借债時公司有營利前景、有践约能力);但是目前這些投資款都是借貸的高利息和公司自己的利润,到2021年1月份公司被法院冻结查封,就没有继续生產了(备注:很多實體企業就是這样被民間高利貸和粗暴法令、呆板司法搞死的)。後以龙市家具有限公司举辦生產,企業收入只够開支。其不清楚陈彤向高洪所借的款項用去哪里了,陈彤负责公司财務,公司借了很多高息借债,還有公司運營需要的錢都是她在负责(备注:说明陈文懂得被告人借债是用于公司運營)。

2019年,公司负债(银行和個人的民間借债)约在6000万左右,每一個月利息是60到80万元,公司盈利是每年400万左右。陈彤有跟其说過外面借錢的利息太高了,其跟她说要把彤海公司的項目做下去,其也在联系招商引資(备注:说明借高利貸的方针是想把彤海公司的項目做下去,而不是犯警盘踞)。彤海公司2015年上市估值是1.5亿元,現在公司資金链断裂,固定資產等的估值在6000万左右,實際能拍賣多少錢其不清楚(备注:说明即使案發後,公司是否是具备践约能力不清)。

3.被害人高洪供應的借债协议、收條、還款协议,證實被告人陈彤作為借债人與出借人高洪簽訂的借债协议,双方并于20痛風石溶解藥,20年7月10日、7月27日、8月19日簽訂還款协议,部分還款协议担保报答陈文、陈海(备注:说明是正常、合法的民間借貸)。

4.專項审计报告、银行账户明细、轉账記錄截图,综合證實經审计,高洪及其相關账户轉進陈彤账户金额共计75686680元,陈彤相關账户轉至高洪相關账户金额51762958元,二者差额為23923722元(备注:说明已归還了大部分借债。别的,民事判决認定未還款数额是2005万元,比刑事判决少了692万元)。

5.福省财政厅、福省林業厅《福省级财政竹财富發展專項資金打點辦法》等文件,综合證實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年初,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竹原纤维新材料财富化項目申請新區笋竹高妙加工树范項目并申請财政補助的情况(备注:说明公司項目真實、有盈利前景)。

6.被告人陈彤供述,供認其和高洪在2009年認識,後较长一段時辰没有經常联系;其家里是福省彤海床垫有限公司,經營的還不错,2010年還是全國驰名商標。2019年1月,高洪打電话给其,说有一笔500万要放给其赚利息(备注:说明被害人主動哀求借錢给被告人,完全是正常的民間借貸,绝非坑骗),其當時跟他说用来做資金過桥赚高额利息比较划算,高洪说月利息要1.8%(备注:说明是高息的民間借貸),其就赞成為了,其收到錢後,就把錢用于還更高利息的借债来减輕自己的压力。

2020年1月份,其又以银行存款的出處向高洪借了两笔款項,當時快過年了,其在外面借的高额利息借债有的月息已到15%,其就想把這些高利息借债還掉(备注:说明借债用于還高利貸,方针還是連结企業運營)。其把這些錢大部分去還之前的高额利息借债,少部分進彤海公司用于生產經營,其還高洪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錢也是向朋友借的(备注:说明是在拆東墙補西墙,而非挥霍浪费)。

2016年左右,其家里在筹辦彤海新材料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公司就销售原始股,這些錢一部分用于還款,一部分用于其他投資,等上市後即可以快速回笼資金還债,所以其一贯在支撑(备注:说明借债方针還是連结企業運營、等待上市機會)。2020年6月,高洪有找其簽了一個還款协议,其父親陈文、弟弟陈海是担保人。其没有能力履行這個协议,其個人没有什麼資產,家里的廠房、地什麼的都已抵押给银行,現在只有靠公司盈利了才能還。公安機關聘請审计公司举辦审计,其對双方银行账目审计差额23923722元没有异议(备注:是审计结论正确還是民事判决認定功效正确,我們拭目以待)。

1.資產评估报告,證實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以“竹原纤维床垫”等四項專利技術举辦質押貸款,而對该四項專利技術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2月28日)的市場價值举辦评估,經评估其價值為2988万余元。

2.房地產抵押估價报告,證實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举辦抵押貸款,對该公司辦公用房、仓库、廠房、住宅與國有地盘操纵權举辦抵押估價,在價值時點(2019年3月8日)估價為3085万余元;對该公司廠房、1-4层综合楼及地盘操纵權價值抵押举辦估價,在價值時點(2020年2月25日)估價為1138万余元。

3.中國驰名商標證书、福省著名商標證书,證實“彤海”商標于2011年被認定為中國驰名商標,于2014年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有效期至2017年11月4日)。

(备注:以上證据均说明借债時有践约能力,最起码刑事判决認定被告人無践约能力的證据不足。)

被告人陈彤辩解2019年彤海公司的财務是其在經手,其自己還有直營店,其有收益有還款能力,且其有向高洪支出利息,其實不是不想還款,其也没有躲避還款,其就是想要尽快還款才去投資此外一個财富。被告人陈彤的辩护人認為本案基本事實不清,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見:1.陈彤系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務,借债的實際去向是用于偿還彤海公司此前為清偿债務而對外的高息民間借债,陈彤的借债行為是职務行為,涉案借债是公司债務而非個人债務;2.公訴機關未對借债時彤海公司的資產状况举辦审计以查清彤海公司是否是有履行债務的能力;3.現有證据無法切當充分認定陈彤具有犯警盘踞的方针,陈彤并無挥霍或高消费行為,也未添置高價财產,在借债後一贯积极履行還息等义務,未有@窜%x977x%匿或藏%R1Osx%匿@财產的行為,其行為仅属于民事敲诈。

被告人陈彤關于其有還款能力及其辩护人關于本案定性的相關意見。當然被告人陈彤在庭审中辩解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務由其负责,辩护人亦提出陈彤将所借债項用于偿還公司债務,但是从現有不论是被告人陈彤侦查阶段的供述,還是被害人高洪的陈述,抑或是公安機關提咳嗽怎麼辦,取的其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均可證實陈彤以其個人名义向高洪借债,且并未奉告錢款的真實去向及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情况,于此情况下,無论陈彤将款項用于何處,仅是其對款項的處理,并不可作為其职務行為認定。

而从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据来看,被告人蘆洲通水管,陈彤名下并無過多個人财產,且收入情况一般。即使辩护人提交相旁證据欲證實陈彤的行為是职務行為、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資產具有一定價值,但是被告人陈彤仅作為公司财務人員,其其實不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是可事實上享有相關權益勿论,仅该公司的大额抵押貸款、涉訴信息、财產冻结及多名證人所證實的公司經營不善等情况,再综合市場規律,已無法就公司的剩余價值是否是可折抵其债務作出切當一定的结论,在資金链断裂、資不抵债的情况下,该公司或其接洽瓜葛的公司更是前景未知。

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證据,可認定被告人陈彤起码自2019年起,明知其本人或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資金状况恶化,深陷巨额高息民間借貸纠缠,為補充不断扩大的高息資金裂缝,在明知没有還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個人名义虚構事實、隐瞒真相,向被害人高洪多次借债,拆東墙補西墙,@致%37妹妹U%使@巨额借债無法归還,即可認定其具有犯警盘踞之方针。被告人陈彤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見,無事實及法律按照,不予采纳。

本院認為,被告人陈彤以犯警盘踞為方针,采用虚構事實、隐瞒真相的辦法坑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坑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創建。被告人陈彤多次實施本案坑骗行為,予以酌情从重赏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22年10月8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彤犯坑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并赏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彤退赔被害人高洪的經濟损失人民币2697万元。

前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2)福0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新店鍍膜,。民事判决認定:出借人高洪、借债人陈彤,担保人陈文于2020年7月10日簽訂《還款协议书》一份,經结算後确認截止2020年7月10日,陈彤尚欠高洪2030万元,陈文同意為陈彤向高洪的借债供應連带责任担保。高洪自認陈彤已偿還本金25万元,本案尚欠本金2005万元。遂判决:被告陈文應于本判决生效後十日内偿還原告高洪借债本金2005万元及相應利息。

该民事判决书已确認,陈彤與高洪的民間借貸协议,和陈彤父親陈文供應的担保均合法有效,判决陈文偿還原告高洪借债本金2005万元及相應利息,實際上也便是确認陈彤系為家眷企業借债。

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单定性截然相反,認定的未還款数额也差距巨大。民事判决認定未還款数额是2005万元,而刑事判决認定未還款数额是2697万元,刑事判决比民事判决認定的数额多了692万元,這不是一個小数目,究竟哪份判决是错误的?

刑事判决书認定陈彤向高洪借债行為属于個人行為,與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無關;即使属于职務行為,以彤海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偿還该债務,因此認定陈彤在明知無偿還能力情况下虚構事實、隐瞒真相,多次實施坑骗,具有犯警盘踞的方针。该認定是错误的。

陈彤當然是以個人名义向高洪借债,但其為彤海公司融資借债事先得到了彤海公司的授權、事後得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陈文的追認,高洪對陈文的追認也表示認可,最终也經過進程民事判决讓陈文承担了還款责任,故该當認定陈彤系為彤海公司經營投資借债,属于职務行為,具體出處如下:

1.陈彤的借债行為既得到了彤海公司事先授權、事後追認,同時符合彤海公司家眷企業的特征,應認定為职務行為

彤海公司将公司所有债務、融資等與财務有關事項全權授權给陈彤负责,该當視為彤海公司對陈彤的概括性授權,即基于彤海公司系家眷企業,陈彤作為财務负责人在向高洪借债時以個人名义借债符合常理,亦符合家族企業的特點,且借债行為均是在彤海公司授權情形下所為。在借债過程中,依照證人陈文證言證實彤海公司對于陈彤以個人名义向外借债投資公司生產經營是知晓的。借债後,2020年7月陈彤簽訂《還款协议》時,陈文在担保人處簽字的行為亦可視為對陈彤职務行為的追認,因此陈彤向高洪的借债该當系职務行為。

2.高洪主動哀求陈文在還款协议上簽字,并經過進程民事訴訟的法子對陈文的追認行為表示了認可

依照高洪在笔錄中说 “她说她家開了一家床垫廠叫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筹辦上市…當時我有去查了她爸妈公司和打听银行不良資產包的情况,跟她说的是吻合的”即可證其實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长達一年多時辰,高洪愿意近百次出借数额巨大的款項给原告、同時無需供應任何形式担保也是基于其對陈彤身份的明知;在2020年7月高洪得知陈彤所借债項均用于彤海公司投資經營後亦哀求彤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在還款协议中簽字,并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判决书已确認,陈彤與高洪的民間借貸合同及陈文供應的担保均合法無效,并判决陈文承担了還款责任。故刑事判决书認定陈彤将款項用于何處仅是對其款項的處理,不可作為其职務行為的認定是错误的。

刑事判决书未依照法定步调奉求断定部門举辦司法會计审计,仅以本案一审訴訟時彤海公司的資產状况推定陈彤向高洪借债時公司不具有偿還能力,较着無法達到切當充分的證明標准。

1.即使陈彤不是彤海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對彤海公司不直接享有相關權益,但如前所述,陈彤的行為是履行职務行為,且彤海公司系家眷企業,陈彤掌控了彤海公司的所有财務,彤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在2020年7月簽訂的還款协议中也愿意承担連带担保责任,民事判决對此予以确認。基于此,彤海公司的資產状况與陈彤是否是具有偿還能力息息相關,刑事判决书该當将彤海公司資產状况纳入陈彤是否是具有還款能力的重要考量成分。

2.自2019年1月起陈彤以银行存款、不良資產包等事由向高洪借债直至2020年3月,在长達一年多的時辰里,彤海公司的資產状况是動态變化的,陈彤在一审中供應了借债時彤海公司的資產情况以證明彤海公司在借债時仍有足额資產以偿還高洪借债。

河北高院 (2020)冀刑再3号肖军坑骗再审無罪案裁判要旨是:举動听借债時以真實身份出具了借條,由于举動听在借债時的資產状况侦查機關未举辦审计,其在借债時是否是具有践约能力的事實不清,不能認定举動听以犯警盘踞為方针實施坑骗行為,故再审改判無罪。

因此,法院该當依照法定步调奉求断定部門举辦司法會计审计,而不能推定彤海公司在借债時不具有偿還能力,该推定性的認定無法切當充分地證明彤海公司借债當時的資產状况,也分歧适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据切當充分的證明標准。

本案關键在于陈彤的行為是属于民事敲诈還是刑事坑骗?笔者認為,陈彤虽有虚構事實的行為,但其方针是為了借到款項,而不是犯警盘踞,故该當定性為民事敲诈,仅承担民事還款责任,不構成坑骗罪。

(一)从欺骗内容来看,陈彤仅是在借债出處、借债用場上進行了欺骗,但其积极履行了還款义務,仅属于合同敲诈

陈彤以银行存款、信用卡過桥等事由向高洪借债,實際在得到借债後将款項用于彤海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归還彤海公司的高息民間借貸等合法經營活動上,陈彤在借债事由、款項用場上是存在敲诈的,但陈彤在借债後依然有履行還款义務,在無法按期支出高额利息和归還本金後,向高洪如實说明情况,并出具了還款计划、供應了担保,足以證實陈彤有诚意還款且有履行能力,因此陈彤仅是在借债法律關系的部分事實上進行了欺骗,不構成整體性的坑骗。

(二)从欺骗程度上看,高洪在出借债項前明知彤海公司系陈彤的家眷财富,其其實不是因陈彤虚構事實,產生错误認識而惩罚财產

1.陈彤當然以虚構银行保密协议等向高洪借债,但依照高洪的陈述,其在第一笔主動借债前大白知晓福省彤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陈彤父母經營的,结合陈彤作為彤海公司财務人員,其實際掌控了彤海公司所有資金,因此高洪其實不是是因陈彤虚構银行存单等才愿意在陈彤未供應任何担保的情形下近百次出借大额款項给陈彤,而是其明知陈彤及其父母持股100%的彤海公司有還款的能力。

2.高洪哀求陈彤在借债後出具了借條,且在2020年7月還哀求陈彤出具了還款计划,同時由担保人簽字,高洪也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哀求担保人陈文履行担保责任、返還相應款項,且已胜訴。因此高洪對双方系民間借貸是明知的,不存在認識错误。

(三)从欺骗功效上来看,陈彤系因市場成分和疫情影响才未能全额還款

1.陈彤當然存在虚構事實的行為,但彤海公司在借债當時具有還款能力。依照辩护人供應的评估报告等證据證實,在2019年借债當時,彤海公司的地盘、廠房、部分專利等經資產评估公司评估價值合计约7211.46万元(此外還有37項專利未评估),此外彤海公司的商標經黑龙江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認定為中國驰名商標,具有较大的品牌價值,在扣除中國拔擢银行貸款1728万元和兴業银行340万元貸款後,剩余資產價值仍远远高于向高洪的借债,陈彤具有還款能力。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彤海公司不具有履行能力的認定是以陈彤被采用刑事逼迫法子後甚至本案一审訴訟時彤海公司倒闭後剩余資產價值為评判節點,而非是陈彤借债當時,该認定明显是错误的。

2.陈彤将借债用于合法經營活動,未能及時归還借债系因疫情原因經營亏损而非個人挥霍或轉移資產等。陈彤當然未将款項用在约定的用場上,但均用于合法的經營活動;陈彤短期内無法按期归還借债是因约定的利息過高無力继续承担,而新投資項目當然成久远景好、但前期需要较大投資、加上疫情影响還没泰山通馬桶,有法正式投產盈利,此外依照侦查機關侦查亦證明陈彤及其家属在借债期間至今名下未添置價格昂贵的車辆、房產等财產,也無其他高消费、挥霍财產的行為。

3.陈彤以真實身份、真實银行账户向高洪借债,向高洪出具了借條和還款计划,借债期間有积极還款的實際行為,且無逃匿行為。依照审计报告,高洪向陈彤轉账78736680元,陈彤向高洪轉账51762958元,即陈彤已履行了大部分還款义務,且在無法归還借债後积极與高洪保持联系,無逃匿行為。

针對同一民間借貸,竟然显現截然相反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刑事判决認定為坑骗犯罪,而同期的民事判决却認定為合法借债,且两份判决認定的未归還数额竟然差距甚大。

刑事判决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坑骗罪,坑骗被害人高洪2697万元,故判决被告人陈彤退赔被害人高洪2697万元。而民事判决却認為陈彤與高洪的民間借貸合同及陈文供應的担保均合法無效,并判决陈文偿還原告高洪借债本金2005万元及相應利息。刑事判决比民事判决認定的数额多了692万多元,究竟哪個判决错了?笔者認為,理當刑事判决的認定是错误的。

出借人一方面經過進程民事訴訟判决担保人還款,此外一方面又經過進程刑事手段判决出借人構成坑骗罪并责令其退赔,當然出借人實現了民事實行和刑事追赃“双保險”,但相互冲突的两份判决却陵犯了法律的肃静和司法的公信!

民營企業从國有银行貸款難,多数民企只能轉向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風險大、利息高,在經濟下行期間,經營利润偿付不了借债利息,很多民營企業就倒在了高利貸上,令人心酸和無奈。更讓人痛心的是,當借债人無力偿還借债時,出借报答了讓借债人尽快還款,經常經過進程各種手段讓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纠缠,将民事违约行為演绎升格成刑事犯罪。

民營企業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走在监狱止痛噴霧,的路上,其“不成功便成仁”的悲剧结局讓越来越多的企業家丧失了信心,出格在三年疫情後的經濟光复阶段,更该當避免将經濟纠缠當作犯罪處理,以防止進一步影响企業家的信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福建高院黄金章坑骗二审無罪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评析中所言: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缓、金融借貸纠缠频發的大背景下,司法實践中该當避免将經濟纠缠當作犯罪處理,防止刑罚權随意侵入民間纠缠,保护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综上,被告人的行為分歧适坑骗罪的構成要件,归纳并强调如下要點:

1.高洪基于對陈彤家眷企業的相信,為了得到高额利息,主動提出借债给陈彤,且不哀求任何担保。

2.陈彤以真實身份出面向高洪高息借债,并出具了借條,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後,没有逃匿,而是双方商量簽訂還款计划、供應還款担保等。

3.陈彤所借資金均用于彤海公司經營和归還此前的民間借貸等合法經營活動,其中部分款項還直接打入彤海公司账户,高洪對此是明知的。

4.陈彤虽有虚構部分事實或隐瞒真相的行為,但不是本質上、整體上的欺骗,并不足以@致%37mmU%使@高洪陷入错误認識進而惩罚财產。

5.高洪發現陈彤無法還本付息後立即哀求彤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供應還款担保,陈文随即簽定担保协议。

6.高洪已經過進程民事訴訟判决陈文归還所有款項,依法庇护了其權益。

7.陈彤仅仅是在借债出處、借债用場上進行了欺骗,在欺骗内容和程度上,均不構成整體性的坑骗,分歧适坑骗罪的客觀要件。

8.陈彤已归還了大部分借债,陈彤借债7873万元,依照民事判决尚未归還的只有2005万元,也就是说,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款項尚未归還,而且尚未归還的剩余款項,高洪已經過進程民事訴訟判决陈文归還所有款項。

9.陈彤後期當然在借债出處、借债用場上進行了欺骗,但其其實不是為了犯警盘踞,而是為了能向高洪借到款項以連结企業運營及還貸周轉,期待市場回暖或融資上市告成後再归還余款。

综上,陈彤的借债行為分歧适坑骗罪的構成要件,纯属正常的民事借貸,该民事借貸合同已颠末民事判决必定合法有效,且法院已判决陈文向高洪归還所剩全部本息。在此情况下,再經過進程刑事手段追究陈彤的刑事责任,并继续向陈彤追赃,显属一事两罚、频频追债。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笔者經過進程分析犯罪構成和檢索無罪案例,考试测驗理清借貸型“坑骗”案件罪與非罪的問题,發現類似案件在其他法院根底上都改判無罪了。本案不管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還是从欺骗功效、主觀方针看,都不宜定罪。甚至比本案欺骗程度更大、造成损失更大的類似案件,都二审改判甚至經過進程再审改判了。最典型的就是福建高院的黄金章坑骗二审無罪案,其裁判要旨就是:举動听在借债出處、款項用場甚至担保上存在敲诈情節,但不便是犯警盘踞,故二审改判無罪。在此供應下述無罪案例供参考:

1.福建高院黄金章坑骗二审無罪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举動听在借债出處、款項用場上存在敲诈情節,但不便是犯警盘踞,改判無罪。

2.广西壮族自治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刑终344号李红艳坑骗二审刑事判决书:举動听借债時虽有虚構事實的欺骗行為,但属于民間借貸纠缠,属于民事法律调處范围,改判無罪。

3.天津市滨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無證据證明被害人因欺骗行為而陷入認識错误,也無證据證明举動听有個人挥霍、逃匿行為的,颁布發表無罪。

4.河北高院 (202牛蒡菊花茶, 0)冀刑再3号肖军借债坑骗再审無罪案:举動听借债時以真實身份出具了借條,由于举動听在借债時的資產状况侦查機關未举辦(备注:说明,其在借债時是否是具有践约能力的事實不清;举動听借债後仍从事經營活動,未携款潜逃,且客觀上有一定還款行為,不能認定举動听以犯警盘踞為方针實施坑骗行為,改判無罪。

5.衡阳市石鼓區人民法院(2019)湘0407刑再1号陈远志坑骗再审無罪案:借债用場的欺骗不便是犯警盘踞方针的坑骗,改判無罪。

6.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刑终348号林顺庆坑骗二审刑事判决书:举動听躲债、借新還旧,但無逃避债務、拒绝還款故意,并無犯警盘踞之方针的,改判無罪。

7.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5号耿万喜涉嫌坑骗案大白:夸大践约能力、挪用資金用于非合同方针不便是刑法上虚構事實或隐瞒真相的行為。其判决出處是:“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未經認真考核即對滨海果品公司做出承诺,夸大践约能力;在滨海果品公司大白不再購買桔子罐頭并提出返款哀求後,仍擅自决定将貨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的毛病。但耿万喜确有為履行代購桔子罐頭的协议和弥補损失而积极作為,结合坑骗罪的犯罪構成和案發當時的法律、政策综合考虑,原判認定耿万喜犯坑骗罪的按照不足。”

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赵明利涉嫌坑骗案中指出:“對于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纠缠,如果經過進程民事訴訟法子可以获得司法救濟,就该當讓當事人双方經過進程民事訴訟中等同的举證、質證、辩论来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罚這一最後救濟手段。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時支出貨款的行為,既未本質上违反双方长期認可的合同履行法子,也未给合同相對付方造成重大經濟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缠私密保養貼, 的范畴。因此,将經濟纠缠與刑事坑骗犯罪相混淆,動用刑事逼迫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防水防油貼,動,侵害了等同、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對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造成较大陵犯。”

9.广東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再2号吴某某被控合同坑骗罪案指出:“被告人吴某某在主觀上没有刑法上合同坑骗罪所哀求的犯警盘踞海達公司财產的方针,分歧合适同坑骗罪的構成要件。该纠缠是双方當事人在履行合作經營及借债行為過程中所激發的合同纠缠,纵觀全案,原审被告人的行為應属民事敲诈行為,依照刑法的谦抑原則,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纠缠不宜動用刑事手段,故不應認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坑骗罪。”

10.刑事审判参考第[876]号“周有文、陈巧芳合同坑骗案”的裁判出處認為:“創建坑骗犯罪哀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認識今後作出财產惩罚,在敲诈行為與惩罚财產之間,必须介入被害人的错误認識。如果被害人不是因敲诈行為產生错误認識而惩罚财產,就不成立坑骗犯罪,本案中,抵押權人出借欠款是因為双方在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真實的房屋抵押担保,正因如此,抵押權人并未過多了解被告人借债的真實方针和實際用場,被告人将来還不還錢或能不能還錢其實不是是抵押權人决定出借與否的首要原因。据此可以認為,抵押權人出借錢款并不是基于認識错误而作出的惩罚,而是其實現個人利益(收取利息)的民事行為。”

11.2020年最高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坑骗立案监督案”中大白:“注重从合同項目真實性、標的物用場、有無實際践约行為、是否是有逃匿和轉移資產的行為、資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認定是否是具有坑骗的故意,避免片面關注行為功效而忽略主觀上是否是具有犯警盘踞的方针”。

12.《刑事审判参考》第[1299]号“高淑華、孙里海合同坑骗案”的裁判出處指出:“出格是項目真實存在,举動听資產负债問题并不突出,合同相對付方可以經過進程民事門路举辦救濟,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损失的,不宜輕易認定為坑骗犯罪,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則”。

13.黄某坑骗無罪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指导案例):判断一個行為是民事敲诈還是坑骗犯罪,關键看其是否是具有犯警盘踞的方针。認定坑骗罪,举動听主觀上就必须具有犯警盘踞的方针。反之,即使举動听在得到财物時有敲诈行為,只要没有犯警盘踞的方针,不赖账,切當打算偿還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缠,不應認定為坑骗罪。

(具體内容详見“今日頭條”《借貸型“坑骗”案件無罪辩护要點及無罪類案檢索》《借貸型“坑骗”案件無罪類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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