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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年来,不少中小企業随着經濟的發展應運而生,日益成為稳定經濟發展、促成绩業的中坚力量。但悔改冠疫情以来,中小企業發展痴钝,其融資問题也日益凸显。固然我國采用了相應的法子,制定了相應的方针政策為中小企業保驾护航,但由于自己范畴小、抗風險能力不足等固有缺陷,大部分中小企業在融資的過程中會受到诸多限制,也更加難以經過進程正規法子举辦融資,如:向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或個人借貸、企業内部融資等。如何正确處理企業融資問题,規避在融資過程中因不同身份產生的企業法律和财税風險成為重中之重。
一、企業融資現状
(一)中小企業概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員范畴、經營范畴相對付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具體划分標准由國務院负责中小企業促進事變综合打點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企業从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总额等指標,结合行業特點制定,报國務院批准;目前该划分標准于2021年颁布了已修訂的采集意見稿,對其举辦符合我國企業發展状况的调處。
(二)中小企業融資現状
2020年新冠疫情全面爆發,企業面临停工停產,@致%37mmU%使@社會經濟體系各環節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面對疫情带来的各類不愿定成分,大部分投資者對企業采用了撤資行為,進一步使得企業無法周轉資金,企業無法連结正常經營状态。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中小企業光复至疫情前的生產經營状况极其困難,同時企業為了急需經營而举辦融資的行為也變得困難起来。
1、融資需求量大且難以满足
對于大部分中小企業而言,主若是經過進程商品或處事的交易得到資金,来連结企業的保留與經營,進而谋求進一步的發展。近年来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和市場的不愿定成分,只是大部分企業显現了資金不足、難以連结自己經營現状的情况,企業的自有資金難以支持其保留與進一步的發展,急需大量的資金注入,因此融資成為大多数企業的迫切需求。但依照中國中小企業协會五月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各地疫情管控,經濟循環不畅,影响資金周轉,企業間债務拖欠現象严重,應收账款增加。各地中小微企業除痘疤藥膏,經營困難、停工停產增多,有效融資需求明显低落,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也由于資信不足、缺乏抵押物,融資依然困難。
2、较為单一的融資門路
目前為止,我國中小企業主若是經過進程其内部积累来進一步得到發展所需的資金,大部分中小企業虽有外部融資意愿,但最终能告成得到外部資金的企業仍不占多数。在我國向银行得到貸款或向其他金融機構得到外部性融資是中小企業的首要融資手段,可是中小企業自己存在的固有缺陷,例如:經營風險较大且周期较长、固有資產不足、生產设备不足等情况,難以满足上述金融機構的貸款抵押担保哀求,同時也因為中小企業自己信用等级不满足貸款得到條件,故中小企業从金融機構成功得到获得貸款依然困難。
3、融資成本高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貸款融資获得率较小,是近年来遍及存在的現象。向银行等金融機構得到貸款以举辦間接融資是中小企業首要的融資手段,但由于各企業板滞设备少,可以也许作為抵押的自有資產不足,加之其經營風險较大、信用评级不高级原因,银行等金融機構即便愿意發放貸款,也會向其收较高的貸款利率。中小企業在融資成本中不单没有如同大企業一样的優惠利率,而在支出時的浮動利率也比大企業高。
(三)我國企業的融資法子
1、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企業直接在成本市場举辦融通資金,包括發行股票、债券和吸引風險投資等形式,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法子。經過進程這種法子,企業可以募集到足够的資金举辦發展壮大,但由于經過進程股票、债券市場举辦融資的門槛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過高和風險投資者基于自己追求利润等成分的影响,作為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更符合直接融資,而作為劳動密集型為主的中小企業分歧适直接融資。
此外,新三板的设立虽方针是助力我國广大中小企業融資,但其實行的仍是與主板市場相同的法律法規,這仍然使得中小企業經過進程该手段举辦直接融資存在较大的困難。
2、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近年来我國中小企業首選的首要融資法子,間接融資首要指企業以抵押、担保和信用貸款等法子經過進程银行等金融處事機構得到資金。當然近年来國家和监管部門哀求银行等金融機構不断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力度并颁布相關的助企纾困政策,但實践中各中小企業所获得的金融處事仍然呈現不足的状态。
3、民間借貸
間接融資當然是首選的首要融資法子,但由于間接融資审核手续较多、時辰较长、融資成本较高级成分,近年来不少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的法子来向其他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發生借貸關系,以此来達到融資的方针。民間借貸的優势在于手续简便、放款快速,但在實際操作時借貸利率较高,使得中小企業的還款压力较大。
4、内部融資
内部融資是指企業依靠自己原始积累的内部資產举辦融資。内部融資相较于外部融資可以减少企業融資成本及信息不對称的問题,但内部融資受到企業自己盈利能力、净資產范畴和未来收益预期方面的制约,因此對于處于疫情下艰難發展的众多中小企業而言,内部融資的操作可行性仍然欠缺。
二、中小企業融資担保的法律風險
在全数融資担保過程中,中小企業不论是作為债權人、借债人或是担保人,只要其加入其中任何一段法律關系就存在着不小的法律及經濟風險。结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且民間借貸频繁的現状,為了更直觀的展如今全数融資担保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题,下文将對民間借貸(包含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担保法子和會涉及刑法上的問题举辦阐述。
(一)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企業間借貸合同
實践中企業為達成融資的方针通常會采用以下两種法子:A.直接簽訂企業間借貸合同;B.經過進程簽訂買賣合同達成借债的意思表示。但在發生纠缠時法院通常會将上述两種合同均認定為企業間借貸合同,并参照企業間借貸合同相關規定举辦裁判。企業間借貸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犯警人组织之間和他們相互之間訂立的,借债人向貸款人借债,到期返還并支出利息的合同。
【以案释法:當然合同表示了買賣關系的意思表示,但合同约定條款與正常買賣合同不符的,不宜認定為買賣合同。】
【根底案情】
2013年物產金属集團與鲁丽钢铁、鲁丽集團、鲁丽木業等簽定了《计策框架合作协议》、《補充协议》、《框架协议》等约定了钢铁炉料贸易合作、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項。其中物產金属集團代鲁丽钢铁采購產品并簽訂《采購合同》代鲁丽钢铁支出貨款,但對貨物質量、数量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經濟抵偿责任;此外合同中约定鲁丽集團每年该當返還保證金,物產金属集團再于次年约定時間将该笔保證金支出给鲁丽钢铁。同時,鲁丽集團、薛明浩、薛茂林、张福英、宋树真分袂向物產金属集團出具担保书,均承诺為鲁丽钢铁履行《框架协议》中的债務供應連带责任保證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范围和保證期間。
2016年12月29日,鉴于《框架协议》已到期而鲁丽集團無法按時归款协议項下相關款項,物產金属集團與鲁丽钢铁、鲁丽集團、鲁丽木業簽訂了《補充协议》,约定(1)到期债務和還款法子及進度;(2)《框架协议》項下保證金归還相關内容。此外,《框架协议》及補充协议同時约定,物產金属集團應支出鲁丽钢铁高额计策保證金,鲁丽钢铁按照月息1.3%向物產金属集團支出该月資金占用的補偿。
2016年12月29日,為保證《框架协议》及《補充协议》的履行,物產金属集團與鲁丽钢铁、鲁丽集團分袂簽訂了《抵押合同01》和《抵押合同02》。约定了担保范围和克日,并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同日,薛茂林出具担保书,承诺為鲁丽钢铁履行其與物產金属集團簽訂的上述协议的债務供應連带责任保證担保,保證期間為2年。同時還承诺,可直接哀求薛茂林承担連带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1.關于涉案协议的性質。本案中當然各方簽訂的購销协议條款均表示了貨物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合同约定物產金属集團不承担交易可能產生的一切损失,與正常的買賣合同在履行法子、责任承担上不符,物產金属集團的解释均不能對其所主张買賣法律關系中的反常的處所作出合理说明。在物產金属集團代鲁丽钢铁采購钢铁炉料產品、垫付貨款的情形下,再以現金法子支出鲁丽钢铁合作開展保證金,亦分歧适代理采購、代理销售的特征。双方當事人均未能供應充分證据證明《框架协议》下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均已實際交貨并履行完毕,物產金属集團主张案涉协议為買賣合同,没有事實按照。综上,物產金属集團在不承担買賣風險前提下,名义上以采購钢铁炉料產品後轉售赚取價差收益,本質上系出借债項赚取利息,符合民間借貸特征且與一般買賣合同風險有本質區别。
2.關于借债利息標准。(1)關于“计策保證金”(實際系借债)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本案中,物產金属集團因鲁丽集團過時支出款項的违约行為,按《框架协议》约定標准向其追索保證金、利息等,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利息和违约金的利率合计亦未超過年利率24%,予以支持。(2)關于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的借债、利息及過時付款违约金。當然合同已大白约定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標准,但由于物產金属集團主张的年利率9%的利息及按日万分之五標准计算的违约金合计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對该三份合同項下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即對物產金属集團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標准调處為年利率15%。(3)關于本金已付清相關業務合同項下的過時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若有冲突以《補充协议》為准,故鲁丽钢铁關于相應的過時付款违约金應按《補充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的计算標准计算,有合同按照,予以支持。
3.關于鲁丽钢铁等人的担保责任問题。(1)鲁丽钢铁、鲁丽集團分袂與物產金属集團簽訂《抵押合同01》和《抵押合同02》的约定:鲁丽钢铁、鲁丽集團以其各自的设备鲁丽钢铁的债務供應抵押担保。故物產金属集團關于其在鲁丽钢铁不履行义務時有權就鲁丽钢铁、鲁丽集團供應的抵押物拍賣、變賣等處置後款項優先受偿的訴請,按照充分,予以支持。且二公司在《補充协议》中均大白在该系列項目中為鲁丽钢铁债務供應連带责任保證担保,且二公司的抵押担保及保證無先後顺序,故三方已组成保證合同法律關系,理應為鲁丽钢铁的相應债務承担連带清偿责任。(2)薛茂林前後出具了两份担保书,大白為给項眼前目今鲁丽钢铁的债務供應連带责任保證担保,并确認物產金属集團有權直接哀求其本人承担連带担保责任,故薛茂林應為鲁丽钢铁的相應债務承担連带清偿责任。(3)薛明浩等三人出具了担保书,仅為《框架协议》項下鲁丽钢铁的债務供應連带责任保證担保,故上述债務部分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以下简称“《民間借貸規定》”)第一條對民間借貸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法人组织之間及其相互之間举辦資金融通的行為”可以得知企業間借貸行為被纳入民間借貸的規制范围内。此外,最高法在制定《民間借貸規定》時對于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意味着企業間融資的放開并不绝對,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1)企業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目前首要适用的司法解释為《民間借貸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法人之間、犯警人组织之間和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从原則上一定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同時最高法的判例也此持相同态度,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判决,合同有關資金出借和到期還款的约定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無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情形,该當認定有效。
固然存在相關司法解释與最高法認定合同有效的判决先例,但在各地司法實践中仍然存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判决。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一旦企業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借债人需要承担返還本金的义務;而對于貸款人而言,即使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并未過分高于人民银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但因合同無效法院或不會支持返還全部利息,這将與貸款企業在放款時的预期不符。例如在(2021)鄂0607民初1657号判决中,借债合同(2015年簽訂)因违反效力性逼迫法規而無效,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利息2%(即年利率24%)并未超過法律規定,但法院未支持该標准,而是仅判决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计算資金占历時代的利息损失,當然并無相關規定,但目前被法院判决認定無效的企業間借貸合同大多以此為例。
此外,依照《民法典》關于担保合同效力的規定:主债權债務合同無效的,担保合土城通水管,同無效。故一旦定企業間借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作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随之也不再具备相關效力,貸款企業将無法哀求担保人承担相關的担保责任,仅能哀求對担保合同有毛病的担保人承担相應的抵偿责任。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4252号裁定“因華捷公司不具有貸款資質,但却反复以奉求運输法子開展借貸業務,据此認定以奉求運输形式组成的案涉借债合同無效,案涉借债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後,作為从合同的《备忘錄》也随之無效。但北方重工公司作為担保人未對華捷公司與風驰公司簽訂的《奉求運输合同》認真审核,存在毛病,据此判令其承担北方風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抵偿责任。”
介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下文将结合司法實践中的案例,對企業間借貸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举辦详细分析。
風險一:合同因為基于生產、經營訂立可能@致%37mmU%使@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規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的資金该當基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目前在司法實践中如何判断“為生產、經營需要”暂無统一標准,實践中多采用以下標准举辦判断:A.将借债用于约定用場;B.将借债用于企業首要業務;C.将借债用于營業范围中的用場;D.将借债用于與企業相關的任一活動。此外,司法實践中一般認為資金用場不作為認定借貸合同生效的標准,而是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按%UTgf9%照對相%Y87B3%干@司法案例的檢索,法院在审查資金用場较為宽鬆,即使借债企業未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也不一定@致%37mmU%使@合同無效。但同時《民間借貸規定》進一步規定了企業間借债合同無效情形為:“出借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借债人借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動仍然供應借债的”,因此若借债企業未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再结合其存在其他的违法操纵状况同样時存在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
【以案释法:江西煤業集團、九江鑫宏公司借债合同纠缠】
【根底案情】
2012年8月15日,江西煤業公司與贵州開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開磷公司)簽訂了一份《合成氨公司原料煤買賣合同》。2012年8月20日,江西煤業公司與被告九江鑫宏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各方的合同义務,及合同期内簽訂的《買賣合同》、補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上述《合同书》簽訂大旨為:保障江西煤業公司按约定收取固定分成的前提下,本合同項下煤炭供應销售行為所得利润或亏损多少,均為九江鑫宏公司享有或承担,江西煤業公司不承担任何經濟责任。
此後江西煤業經過進程轉账的法子向九江鑫宏公司多次付款,九江鑫宏公司向江西煤業出具貨款及運输公司開具的運输费用相關增值税發票。江西煤業後将上述發票出具给了贵州開磷公司用于结算。
2012年11月,江西煤業再次經過進程轉账法子向九江鑫宏举辦付款。此後九江鑫宏公司股東陈箭在《收据》上簽字确認收到江西煤業公司承兑汇票,并且该《收据》上加盖九江鑫宏公司的财務專用章。
【裁判要旨】
關于涉案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借债合同,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問题。
江西煤業公司與九江鑫宏公司簽訂《合同书》,将本應由自己承担的對贵州開磷公司的供煤义務全部轉讓给九江鑫宏公司承担,并經過進程向九江鑫宏公司先行预付煤款,在自己不承担任何風險的情况下,以收取資金占用费的法子得到固定利益,从而避開合同的實際履行,系以買賣法子包庇借貸本質,認定其行為性質為企業間借貸并無不當,故该合同應属于企業間借貸合同。在供煤克日届满已结算後,江西煤業公司還继续借债给九江鑫宏公司,且在本案之外存在類似合同或行為,足以剖明其向社會不特定東西供應資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复性、經常性,借债方针亦具有營業性,超出了法律對法人之間、其他组织之間和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界定范围。在未經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貸款業務,属香港腳泡腳包,于从事犯警金融業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银行業监督打點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银行業监督打點機構批准,任何单位或個人不得设立银行業金融機構或从事银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该逼迫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打點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逼迫性規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的規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逼迫性規定’,是指效力性逼迫性規定”的規定,應認定案涉《合同书》無效。此外,江西煤業公司的營業执照中没有从事經常性放貸業務的經營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围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违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许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许經營業務,故依照该規定也應認定《合同书》無效。因此,判决認定案涉《合同书》無效。
風險二:合同因貸款企業以借貸為業而無效。
《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得到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和以民間借貸為業的犯警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民間借貸行為,该當依法認定無效。”當然貸款企業未得到银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資質并不會直接@致%37mmU%使@合同無效,但如果其以發放貸款為業,則企業間借貸合同仍然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在實践中首要依照以下几方面對此举辦判断。
A.借貸合同约定利息较高:法律支持在借貸合同中约定利息,但貸款企業不宜将利息约定過高。若貸款企業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與最高年利率相當,則在客觀上有可能被認定為企業以貸款行為作為盈利業務,進而判断為貸款企業以借貸為業,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此外,若貸款企業因貸款行為而得到的利益在该企業全年总收入或全部收入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則更容易被認定為以資金融通為業。
B.借貸合同中约定较长的貸款周期:企業間的借貸只是為了“救急”,故该當仅作為一種临時性的调剂。而貸款克日较长、金额及利息较高的貸款合同,依法该當向银行或其他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簽訂。若企業間借貸合同中约定的貸款周期较长,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貸款企業以从事民間借貸為業,继而被認定该合同無效。
C.貸款企業的貸款频率過高,具有“經常性”:单個合同關注點在于约定的貸款克日,而對于全数貸款企業来说是否是經常發放貸款則是法院审查的重點。“經常性”是判断是否是構成“职業放貸”的又一重要標准。當然在《民間借貸規定》修正時最高院未将“經常性”写入正式條文,但在其他相關文件和案例中“經常性”常被作為核心標准之一操纵。例如,《犯警放貸意見》規定,“违反國家規定,未經监管部門批准,或超越經營范围,以營利為方针,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東西發放貸款,扰乱金融市場秩序,情節严重的....以犯警經營罪定罪赏罚。”《九民纪要》規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职業放貸人。”目前在民事案件中如何必定經常性最高法并未具體規定,但在《九民纪要》的理解操纵中認為:民事案件的認定標准理當比刑事案件更严格。(《犯警放貸意見》: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個人)以借债或其他名义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法院對于借债企業的資金用場审查较為宽鬆,但對于貸款企業是否是經常發放則相對付严格,且各地法院的認定標准也不尽相同,例如:(1)天津市高院規定標准為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2)江苏省高院建立疑似职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同一出借人及其接洽瓜葛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该當纳入疑似职業放貸人名錄。因此貸款企業對此也因加倍谨慎,而借债企業借债前也應對貸款企業举辦考核,以避免因合同無效而@致%37mmU%使@自己融資失败,進而使企業連结生產、經營變得更加困難。
【以案释法:因貸款企業以借貸為業但無相關資質,被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
【根底案情】
2015年10月27日,海任公司與麦隆公司簽訂《借债合同》一份,约定麦隆公司向海任公司借债2000000元,借债克日為1個月,约定月利率為2%,杨某為该笔借债承担連带保證责任。2015年11月13日,海任公司經過進程银行轉账将2000000元支出给麦隆公司。借债克日届满後,經海任公司多次催要,麦隆公司、杨某某未予偿還,海任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1.本案系民間借貸纠缠。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間及其相互之間举辦資金融通的行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海任公司經過進程向社會不特定東西供應資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复性、經常性,借债方针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从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属于从事犯警金融業務活動。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合同無效;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條“逼迫性規定”是指:效力性逼迫性規定,應認定案涉借债合同無效。海任公司的經營范围為貸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資担保、項目融資担保、信用證担保;其他融資性担保業務,訴訟保全担保,践约担保業務,與担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询、财務顾問等中介處事,以自有資金举辦投資。其所从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超出其經營范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围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违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许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许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亦應認定案涉借债合同無效。
2.海任公司哀求被告方按一年期貸款市場报價利率四倍向原告支出利息。依照《民法总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除或必定不發生效力後,举動听因该行為得到的财產,该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没有必要返還的,该當折價補偿。有毛病的一方该當抵偿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毛病的,该當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双方應對于得到的财產举辦返還。借债人该當返還借债本金,同時该當支出資金占历時代的利息损失,法院酌定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银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银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报價利率计算。
3.基于保證合同,杨某某该當對麦隆公司的借债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風險三:因貸款企業不是自有資金發放貸款而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了两種企業非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而@致%37mmU%使@合同無效的情形:A.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B.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单位职工集資,或以向公众犯警吸收存款等法子得到的資金轉貸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種情形在《民間借貸規定》编削此後加倍严格,均不以借债企業事先@晓%4chTt%得或理%ED253%當@懂得作為合同無效的要件。
【以案释法:以向公众犯警吸收存款得到的資金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根底案情】
2015年6月10日,融達商行(出借人/甲方)與耀坤公司(借债人/乙方)簽訂《借债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债500万元;借债克日為12個月....融資成本费用為405,000元,借债前一次性付清;按月利率1.5%计息,按月支出,每一個月支出當月利息,第一個月利息于借债前支出;乙方保證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额偿付甲方借债本息,如有滞延應计付滞纳金,借债利息从過時之日起上调30%,所欠本息合并计息。”马毅與融達商行簽訂《保證合同》,约定马毅對耀坤公司的前述借债本息供應連带保證责任。2015年6月23日,融達商行經欧阳安華個人账户向耀坤公司交付借债500万元。耀坤公司至今已向融達商行還款共计4,615,000元(包括融資成本费用405,000元)。
2012年5月23日,耀坤公司登記創建,股東為中财公司(持股15%)、于扬利(持股5%)、郑婷(持股35%)、冯宁(持股30%)、隆青山(持股10%)、赵甜(持股5%),現上述股東均已完成實缴出資。中财公司等股東在2019年12月26日的股東會议纪要中簽章确認全数股東一致确認清算小组對公司資產的清算报告,承诺如有未清偿到期的债務,由全数股東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同意报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销公司登記。2019年12月26日,耀坤公司登記注销,于扬利、郑婷、冯宁、隆青山、赵甜作為清算小组成員在清算报告簽字确認如有未偿的债務由全数股東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融達商行陈述向耀坤公司出借债項源自其經衡州民間金额處事中心有限公司保举向公众的借债,借债担保方為融兴融資担保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2020)湘0406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融兴融資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犯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湖南融兴融資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退赔违法所得,返還集資参與人。
【裁判要旨】
1.(2020)湘0406刑初96号刑事案中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實與本案民間借貸纠缠其實不是基于同一事實,中财公司等股東就此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充分按照,法院不予采纳。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债、向本单位职工集資,或以向公众犯警吸收存款等法子得到的資金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本案融達商行以向公众犯警吸收存款法子得到資金後轉貸给耀坤公司,故双方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属無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除或必定不發生效力後,举動听因该行為得到的财產,该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没有必要返還的,该當折價補偿。有毛病的一方该當抵偿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毛病的,该當各自承担相應的责任。融達商行與耀坤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故耀坤公司應向融達商行返還已得到的款項500万元,剔除已還款項4,615,000元,尚余385,000元。融達商行與耀坤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系融達商行轉貸行為所致,融達商行存在毛病,故融達商行主张利息充分按照,法院不予支持。
4.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當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務,承担民事责任。中财公司等股東在股東會纪要中均承诺耀坤公司如有未清偿到期的债務,由全数股東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中财公司等股東應就耀坤公司對融達商行所负385,000元债務承担清偿责任。
2、企業與自然人間借貸合同
(1)向企業員工或特定人員借债
企業向員工等特定人員筹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一般属于《民間借貸規定》認可的民間借貸關系,但如果企業明知員工及員工親友向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轉化為犯警集資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犯警集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見》,以下情形该當認定為向社會公众吸收資金:在向親友或单位内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单位内部人員向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方针,将社會人員吸收為单位内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以案释法:公司向公司員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員的集資,方针是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系合法的借貸關系。】
【根底案情】
范某和郑某系夫妻關系,范某為A公司股東。2011年至2013年之間,因公司經營需要,A公司针對职工和部分职工親属举辦集資,范某、郑某参加了该集資活動,向A公司先後支出人民币共计511.7万元。
2014年9月,范某、郑某分袂與郎某簽訂了债權轉讓协议,将其對A公司享有的债權即本金511.7万元及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共计13個月的利息轉讓给郎某,并于2014年9月15日經過進程特快專递向A公司寄送了债權轉讓通知书。
郎某向新乡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给付本金511.7万元及利息99.7815万元。A公司称因该款系集資款,故该债權不同法。新乡市中院認為,依照當前證据無法證明本案集資款属于犯警集資,该款属于名為集資實為借貸性質,双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判决A公司向郎某偿還借债本金510.7万元、利息99.7665万元。
A公司不服新乡市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訴,連结原判。後A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請。
【裁判要旨】
本案A公司向員工及家属筹集資金组成的關系是合法的借貸關系,该集資行為既未面向社會公众,亦未向社會公開宣傳,不構成犯警集資。A公司主张涉案款項属于犯警集資,不属于民間借貸關系,债權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公司向員工筹集資金,如果明知单位員工及員工親友向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轉化為犯警集資犯罪】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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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公司、萧某某民間借貸纠缠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鄂01民终240号認為,“文華公司违反國家金融打點法律規定,與申某某等众多人員簽訂借债合同,對外吸收資金,且文華公司在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单位員工及員工親友向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众分離而予以放任。經人民法院审查,其行為根底符合犯警集資類犯罪的構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訴,将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符合《民間借貸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認。”
(2)向其他個人举辦借债
依照《民事借貸規定》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属于民間借貸,只要双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實践中也對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债合同認定為有效,但企業以借貸名义犯警向社會合股的應被認定為無效。
综上所述,企業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单會產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存在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依法取缔等行政法律風險,甚至被認定為犯警吸收公众存款、集資坑骗等犯罪的,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担保的法律風險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中已有大白規定的、法例大白的担保法子。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法律規定的担保法子。典型担保在實践操作中存在的風險较之非典型担保较小,一般而言,只要當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訂立担保合同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续,便不會有重大法律風險。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對公司對外出具担保不同情况下的效力举辦了進一步的大白,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担保并不一定@致%37mmU%使@担保無效,担保合同仍可能為企業带来诸多纠缠,给企業增长訴累,因此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仍需對公司内部打點举辦全方位的把控并严格审核企業對外出具的各種担保,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缠。
2、采用非典型担保的產生的認定風險:以增信文件為例
增信文件是债權人哀求债務人之外的其他方做出的一類承诺文件,文件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简单,實践中没有统一样式,但通常都含有承诺人對债務人的某種支持。从形式上看,增信文件很多時候是单方出具的函件,但也有双方或多方簽訂的合同。實務中,增信文件的名称多種多样。在以单方函件形式出具時,增信文件的名称可能叫承诺函、差额補足函、回購函、勾當性支持函和安抚函等。
介于在司法實践中對于增信文件的認定并不统一,最高法在《九民纪要》中專門對增信文件的性質認定举辦了论述,即从文件内容出發分析是否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保證,如不構成,則按照文件具體内容必定相應權利义務關系,依照案件事實必定各方责任。在實践中存在被認定為保證、债務加入及独立合同三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對《九民纪要》中增信文件的認定举辦了拓展,第三人向债權人供應增信文件,具有供應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担能量梳,保證责任的,人民法院该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具有加入债務或與债務人共同承担债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该當認定為债務加入;第三人供應的承诺文件難以必定是保證還是债務加入的,人民法院该當将其認定為保證;第三人向债權人供應的承诺文件上述三種情形的,债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担保證或連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按照承诺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務或承担相應的民事责任。”
依照增信文件的性質認定不同担保人、债權人、债務人三方所承担的風險也會因此有所變化。比如,若增信文件被認定為担保合同,則可能因未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内部决议步调而@致%37mmU%使@無效,亦有可能因主合同無效,而作為从合同亦無效;如果增信文件被定性為债務加入,則按照目前司法判例增信法子的义務人仍需履行担保步调,但在構成要件上债務加入與保證則存在不同;如果增信文件被定性為独立合同,則無需受制于公司法第十六條,增信法子义務人需按照承诺文件履行义務或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差额補足相對于被補充之债權具有独立性,其當然具有增信担保的傳染感動,但其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證担举薦動】
【根底案情】
2012年1泡沫面膜,2月6日,江苏信赖公司與绿园置業公司簽訂《轉讓合同》,内容為:由绿园置業公司向江苏信赖公司轉讓特定資產收益權。同日,江苏信赖公司與绿园置業公司簽訂《回購合同》,约定由绿园置業公司向江苏信赖公司回購该特定資產收益權,克日為两年。
同日,江苏信赖公司與农行昆明分行簽訂《轉讓协议》,江苏信赖公司向农行昆明分行轉讓特定資產收益權,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农行昆明分行應于《轉讓合同》及《回購合同》項下的特定資產收益權回購到期日前两日内受讓江苏信赖公司具备的特定資產收益權,农行昆明分行應支出的特定資產收益權的轉讓價款為截至本條上述回購到期日绿园置業公司應付未付的轉讓價款本金和截至农行昆明分行實際支出轉讓價款之日绿园置業公司應付未付的溢價款、违约金、江苏信赖公司實現特定資產收益權的费用等。
江苏信赖公司向一审訴求:1.农行昆明分行立即向江苏信赖公司支出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價款总金额(其中包括轉讓價款本金、溢價款和违约痔瘡膏,金);2.农行昆明分行按上述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價款总金额的0.03%/天向江苏信赖公司支出過時违约金至给付之日;3.农银行昆明分行承担本案全部訴訟费用。
【裁判要旨】
江苏信赖公司與农行昆明分行簽訂的《轉讓协议》系混合合同,双方各自承诺负担的给付义務分袂構成不同的合同關系,其一是轉讓特定資產收益權及其回購债權和相應抵押權的债權轉讓法律關系,其二是具有增信担保傳染感動的差额補充法律關系。江苏信赖公司和农行昆明分行基于《轉讓协议》约定各自负担不同類型的主给付义務,以對價關系而结合且不可分離,共同组成相互寄托的權利义務關系。因双方各自负担的给付义務不属于同一合同類型,故《轉讓协议》其實不是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鉴于當事人訟争的法律關系是复合的且不具有典型性,本案案由该當必定為合同纠缠。
需要指出的是,《轉讓协议》约定由农行昆明分行承担的是特定資產收益權回購到期日之前的差额補充义務。上述义務属农行昆明分行作出的支出承诺,相對于被補充之债權具有独立性,农行昆明分行届期即應如数支出相應款項。此與通常具有从属性、補充性的保證担保不同,并不是在绿园置業公司不履行其回購义務時才由农行昆明分行向江苏信赖公司依约履行债務或承担责任。故其當然具有增信担保的傳染感動,但其實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證担举薦動。农行昆明分行上訴出處中主张《轉讓协议》“名為轉讓實為担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差额補足函具有保證意思表示,将被認定為保證。】
【根底案情】
2020年10月28日,君華公司(甲方,發行人)、天運公司(乙方、托打點人/承销商)、解某(丙方,認購人)簽訂了《中山君華直接融資工具認購协议》,约定融資相關事宜。2020年10月28日,解某轉账支出了融成本金100万元,附言:解某認購中山君華直接融資工具8-1期。2020年10月29日,天運公司向解某出具《中山君華直接融資工具第8期投資确認书》,确認解某向君華公司投資金额100万元,當期產品存续克日12個月,收益起算日為2020年10月29日,到期日2021年11月2日。此後,君華公司分袂收到三次解某的轉账,均备注“中山直融第八期收益”,
投資说明书载明增信法子為雪鬆公司承诺對發行方未能履行認購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務的差额部分向投資者承担差额補足义務。雪鬆公司向解某出具中山君華直接融資工具差额補足承诺函,首要载明:雪鬆公司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就本融資工具向全数持有人承诺,一旦發生發行人的偿付資金来源金额或偿付資金来源時辰缺口,則由雪鬆公司對本融資工具的按期偿付承担本金及過時收益全额無條件不可撤除的差额補足义務;如發行人未能按時@實%qC2fd%行或全%i7732%数@履行偿付义務,雪鬆公司與發行人一并承担還款义務,届時(1)将由雪鬆公司在本融資工具每個收益结算日後七個事變日内将當期應支出的全部偿付價款(當期融資工具的投資收益)划付至本融資工具的偿付保障金專户内;(2)将由雪鬆公司在本融資工具每個到期日後七個事變日内,将當期應支出的全部偿付價款(當期融資工具的本金及最後一次投資收益)划付至本融資工具的偿付保障金專户内;雪鬆公司承担不可撤除的差额補足义務期間為發行人應向本融資工具持有人履行兑付义務之日起两年。
2021年12月20日,雪鬆公司向投資者颁布《產品兑付安排奉告函》,该函剖明以下事項:予以兑付到期债務、兑付利息、兑付時辰。
【裁判要旨】
1.合同性質認定。君華公司向投資者發行涉案融資工具,解某向君華公司支出相應資金并按期收取利息,系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举辦資金融通的行為,故本案系民間借貸纠缠。解某提交的認購协议、投資确認书和轉账明细可以證明其向君華公司出借資金100万元的事實,對此本院予以确認。
2.關于违约责任。(1)關于违约金。君華公司過時未偿還借债本金100万元和借债期間内部分利息,應依照双方認購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現解某主動将违约金標准调低為按年利率15.4%计算,没有超過法律規定及前述约定,法院對此訴求予以支持。(2)關于律師费。如前述,双方在認購协议大白约定了君華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含了實現债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费、律師费),解某该項訴請符合双方约定,且有律師费發票予以佐證,予以支持。
3.關于過時利息。依照《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约定過時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况處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過時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過時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出資金占历時代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投資到期日(2021年11月2日)三個事變日後即2021年11月6日起至计算违约金之前,應予以计算過時利息。解某主张按借期内利率8.5%计算過時利息,且计至2021年11月16日,法院予以支持。
4.關于雪鬆公司應承担的责任。(1)關于责任形式。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規定:“第三人向债權人供應差额補足、勾當性支持等類似承诺文件作為增信法子,具有供應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担保證责任的,人民法院该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雪鬆公司承诺一旦君華公司的偿付資金来源金额或偿付資金来源時辰缺口,即承担差额補足义務,该约定并無君華公司该當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連带责任保證。(2)關于保證范围。雪鬆公司抗辩其承担保證义務的范围為本金及预期收益。但依照《產品兑付安排奉告函》可知,雪鬆公司亦對過時利息作出承诺“按合同约定,在本息兑付完成後處理”,可視為其對過時利息亦供應保證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围包括主债權及其利息、违约金、陵犯抵偿金和實現债權的费用。當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雪鬆公司、君華公司、解某未大白约定關于保證责任范围的底子上,對于违约金等款項纳入保證的范围,符合解某的预期。因此,解某主张雪鬆公司對君華公司相應债務承担連带责任,予以支持。
三、企業融資風險防范法子
(一)借债合同
1、确保借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借貸合同的效力是借貸關系正常举辦的底子,同時也是發生纠缠時企業主张權力的底子,不论是對于貸款企業還是借债企業而言,只有借貸合同有效才能保證融資正常举辦、才能保證產生纠缠時可以也许最大程度保障己方的利益。是觉得了保障借债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几點:
(1)借债企業所借資金必须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
建议貸款企業在發放貸款前對借债企業的資金用場举辦详细了解和盘問造访,并在借债合同中大白约定資金必须用于借债企業的生產、經營。在约定時為了便當認定,建议将该條款表述為:合同款項操纵于借债企業主營業務、借债企業營業范围内業務等可以直觀證明資金用場的條款;或進一步约定若借债企業未按照约定用場操纵資金的,借债企業應承担相應的违约责任,并抵偿因此给貸款企業带来的相應损失。
(2)貸款企業不克不刷卡換現金,及是职業放貸人
為了避免發生纠缠時因貸款企業被認定為职業放貸人,而@致%37mmU%使@借债合同無效,双方企業因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A、在借债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利息;B、在借债合同中约定了较长的貸款周期。上述两種约定法子都可能因為貸款企業在单個借貸合同中获利過多,進而@致%37mmU%使@被認定為貸款企業长期以放貸為業。此外,借债企業在以民間借貸的法子举辦融資時,還该當對貸款企業的貸款發放频率举辦审查,若貸款企業發放频率過高達到經常出借、反复出借的標准,則會認定貸款企業系职業放貸人,但由于其不具备相應資質,故违反法律法規的逼迫性規定,進而@致%37mmU%使@借债合同無效。
(3)貸款企業该當操纵自有資金發放貸款
不论是将金融機構處得到貸款获得的資金举辦出借,還是将从别處集資得到的資金举辦轉貸,都将直接@致%37mmU%使@借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借债企業應确保貸款企業貸出的資金来源系企業自有資金而非外来資金、内部集資資金等。同時,應對此在借债合同中举辦大白的约定:若貸款企業的貸出資金不属于企業自有資金則将@致%37mmU%使@合同無效,且貸款企業该當承担违约责任,還應抵偿借债企業相應的损失。
2、大白借债合同中借债人的身份
出借方應哀求借债方出具书面@借%75fP6%单或告%t6MN6%貸@合同瘦身飲品,,而且要借债方當面书写、簽字、盖章并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發生;借债合同中應清楚、大白的写明借债方真實的企業信息、住址等;若借债方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哀求在合同中大白是其個人借债還是為企業借债,視情况應其写明對借债承担共同還款责任或連带還款责任。
3、大白借貸合同的訴訟管辖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释中規定:合同履行地點没有@约%29wmw%定或约%29wmw%定@不大白,争议標的為给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地址地為合同履行地。但介于民間借貸履行過程中既有借债也有還款,故對借貸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的争议仍然存在,企業该當结合自己在借貸合同中的职位處所,在合同中大白约定對企業有利的訴訟管辖地,以防止存在訴訟管辖上的被動。
4、收集、保存相旁證据
借债企業已還款,但不能供應證据法院即可能判决未還款;貸款企業收到借债人偿還的其他錢款,但不能供應真正用場的證据法院即可能判决该笔借债已将還清。在實践中,企業間因經營交往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務减免,将合同债務简单地以出具借條的形式予以确認。在此種情况下可能因為众多债務混杂,不能得到用于證明具體哪笔借债、還款發生的證据,而@致%37mmU%使@無法判断单個借债合同中的债務是否是结清。因此,建议企業對因買賣、承揽、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债務,經结算後,债務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對债務予以确認的,并應保留双方的结算单、交往款項及函件的記錄。
此外,如果借债人抗辩借貸關系,法院就要依照證据综合判断借貸到底是不是發生,即認定合同是否是實際履行。如果貸款企業想要主张借貸關系創建,則要在合同履行中收集好借债人收到合同款項的證据,例如:借债人收到現金、資金到達借债人账户、借债人依法获得票据權利、借债人得到特定資金账户實際放置權等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發生的證据
5、内部集資需严格把握界限,避免犯警集資
在實際操作中,集資主體,也就是企業,在针對員工举辦募資時,理當對員工身份举辦大白的审核和确認,制定相應的审核流程,保留相應的證明文件,防止显現错误的指控和举报。同時,對于員工的資金来源,也應當成到必要的形式审核和本質审核。该當哀求員工簽訂相關的承诺协议,承诺其為企業員工,承诺資金都是自有資金,而非員工經過進程面向不特定的公众举辦募資,又轉投到公司的資金,好比画定所有的員工投資打款,都必须是从員工本人银行卡打出,不能从他人银行卡打入公司账户或代替其他人員“挂单”打入。此外,企業也可以或许大白投資限额,将单笔資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二)担保合同
1、债權人
首先,貸款企業在接收第三人(公司)供應的担保時,應尽到合理审查义務。應哀求担保人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供應相關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决议。如果公司對外簽訂担保合同,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等公司機關决议的,有可能@致%37mmU%使@担保合同無效。
其次,貸款企業若以其地盘、房屋等供應抵押担保的,在抵押合同簽訂前應必定该抵押物上的權利是否是完整,簽訂抵押合同後應立即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续。独一抵押合同而没有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致%37mmU%使@貸款企業不享有抵押權或抵押權不能對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權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抵押權的次序劣後于其他债權人。
最後,貸款企業作為债權人,借债企業供應質押担保的,该當在簽訂合同時立即與質押人辦理質押担保物或權利凭證的交接手续。仅簽訂質押合同而未實際盘踞質押物的,質權大姨媽神器,不成立。如果質押人以可讓渡的股權或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中的财產權出質的,簽訂質押合同時應立即向證券登記機構或相應打點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2、担保人
(1)担保人應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資信状况
為他人供應担保具有较大風險因此中小企業在對外供應担保時務必對被担保企業的信用風致、偿债能力,包括其資產数量、質量和自己负债比例举辦充分的评估,以确保被担保企業可以也许按時履行偿债义務,最大程度地预防并减少因担保為自己带来的風險。
(2)担保人可以适當利用反担保
《民法典》規定,第三报答债務人供應担保時,可以哀求债務人供應反担保。企業對外供應担保時,特别是在担保人與债務人并無直接的利益關系或隶属關系,而且對承担保證责任後追偿權能否實現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哀求债務人供應反担保。利用反担保手段使担保人在代為清偿债務後,可以得到具有保障的求偿權,這種求偿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和留置物等具體指向的。因此,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後對债務人的追偿權實現的有力保證,同時反担保也是一種减少風險损失的有效法子。
(3)對增信文件的意思表示要清晰過细
在司法實践中法院對于增信文件的性質認定與其條款约定有较大接洽瓜葛。故在設計相關條款時應對其需要達到的方针有大白的認識,不论是作為保證担保、债務加入還是独立合同,均應围绕需要達到的方针举辦约定,意思表示需清晰過细。若希望構成保證,則该當在條款中大白主合同、担保范围、担保條件、克日、種類等根底信息。若希望構成债務加入,文件中需具备大白的家無债務或對债務承担連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若希望構成独立合同的,則在增信文件中應避免操纵“保證”、“連带”、“代為偿還”等可以被認定為保證或债務加入的字眼。在表述上,補充性承诺、或然性承诺更可能被視為保證;而独立性承诺、必定性承诺則更可能被視為债務加入。考虑到增信文件自己也以供應担保為方针,在相關條款上尽量區别與保證和债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才更有利于被認定為独立的合同。
以上内容由重庆远沐律所顾問部專职律師李霖、范琼方、田欣怡编纂,因業務水平有限,若有错误,望各位看官海涵和谅解!歡迎各位點赞、轉發、收藏、歌颂、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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