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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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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2 17:3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编者按:12月2日,海淀法院上地人民法庭 (第三速裁團队)與第二速裁團队連系召開“民間借貸典型案例動静颁布會”,向社會公众颁布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經過進程以案说法,提示广大公家在出借债項時,仔细甄别項目真假,谨严選擇借债平台,合理把控借貸風險,保护自己經濟利益。

案例一

情侣間的轉账是否是應返還

【裁判要义】

情侣之間频繁轉款,需结合相旁證据材料探寻双方間有無建立民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

【案情概要】

白某與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7月1日11時许,白某經過進程银行轉账及支出宝轉账的法子共向夏某支出20万元。當日12時许,夏某經過進程支出宝轉账的法子向白某返還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經過進程支出宝轉账的法子返還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還。上述款項,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哀求偿還,故訴至法院。

夏某辩称:1、涉案款項系双方恋爱期間白某自愿轉款,其實不是基于借貸意思表示,且白某亦無證据證明双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该轉款属于赠與行為,且已履行完毕,没有法定撤除情形;2、夏某没有向白某借债的需求,當日及次日双方互有轉账,分歧适一般借貸的交易習惯,款項是用于双方泛泛消费。

法院經审理認為,本案争议的焦點在于双方當事人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是創建和夏某是否是應承担還款责任。基于情侣的出格關系,恋爱期間的小额财物赠與或泛泛的消费支出该當認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應當哀求返還。案涉金额為20万元,已超出了情侣之間的泛泛消费支出,该當進一步审查轉款發生時双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白某為證明民間借貸關系創建,供應有轉账記錄為證据,夏某認為系赠與行為,但不能供應證据證明其主张,按照法律規定,原告仅按照金融機構的轉账凭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辩轉账系偿還双方之前借债或其他债務,被告该當對其主张供應證据證明。故對夏某的该項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當天及次日均有轉回款項的行為,但其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轉款行為的性質,法院認為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故認定双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白某已向夏某支出借债,夏某该當返還。

【法官释法】

恋爱期間等闲發生双方無偿赠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此外情况,是否是要返還要依照该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間的借貸,那麼應予以返還;如果是赠與,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是以结婚為方针或為條件。而情侣之間的赠與行為與双方的恋人關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達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間,赠與的金錢并不以结婚為方针,而是為了表達感情,依照一般生活經历,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與,在恋爱關系终止時,赠與方不能哀求主张返還,對于大额的金錢赠與,當事人經常以结婚為方针,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赠與行為,當双方無法缔结婚姻關系時,赠與一方的赠與方针無法實現,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得利,理當予以返還。

案例二

独一轉账凭證或不能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裁判要义】

原告仅按照金融機構的轉账凭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辩轉账系偿還双方之前借债或其他债務,被告该當對其主张供應證据證明。被告供應相應證据證明其主张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創建承担举證證明责任。美白安瓶,

【案情概要】

吴某、杨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11月15日,王某經過進程女兒账户向杨某汇款70万元,客户附言為借债。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哀求吴某、杨某偿還借债及利息。

案件审理過程中,王某主张该笔款項為吴某、杨某向其借债,吴某、杨某予以否認并向法庭提交了相應證据。吴某、杨某辩称,他們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認可收到了王某的錢,但王某主张的70万元是由于双方之間别的的合同關系產生,该笔款項系双方合同款項,前期合同款也是經過進程同一個账户轉账的,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审理後認為,王某虽提交轉账凭證,但吴某提出抗辩并提交證据證明王某與吴某之間确有其他合同關系存在,该合同款項的支出法子與本案轉账法子根底一致。在此情况下,王某该當就借貸關系的創建承担證明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分證据證明其與吴某、杨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释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仅按照金融機構轉账凭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若可以也许供應相應證据證明案涉款項其實不是借债時,该當由原告進一步举證證明各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證据證明其主张,该當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案例三

借貸還是投資?關键看合同是否是约定固定本息

【裁判要义】

是借貸還是投資關系?關键需判定合同的性質,看合同是否是约定了本金和固定利息。如果合同對本息作出大白規定,出資人不承担投資風險,一般認定為借貸關系。

【案情概要】

陈某與投資中心(有限合資)、甲公司簽訂《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資的方针是投資某教导财富投資基金項目。该基金項目經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协會备案,甲公司為基金打點人。陈某作為有限合資人,認購出資500万元,预期收益為年利率12%。此後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資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記為投資中心的投資人。投資克日届满後,陈某收到投資中心支出的部分投成本金和30万元投資利润。陈某訴至法院,哀求投資中心、甲公司返還剩余投資款及收益。投資中心在案件审理過程中注销。

法院經审理後認為,陈某當然與投資中心、甲公司簽訂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資克日仅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證兑付本金和收益,陈某并不参與投資中心的經營事務。故双方的法律關系名為合資,實為借债合同關系。双方约定的借债克日已届满,投資中心、甲公司未返還全部借债本金和利息,已構成违约,法院對陈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案件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間借貸纠缠中的一個突出問题,其中一類為以其他關系包庇民間借貸關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資理财關系包庇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證“合資人”的固定本息收益,當然資金的操纵方向、資金的性質、投資變現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實質依然為“合資人”出JY娛樂城,借資金,“基金打點人”保證“合資人”在合同期間的固定本息收益,“合資人”并不承担投資風險。该類型协议虽名曰投資,但本質依然為民間借貸。

案例四

投資理财有骗局,慎防陷入“以房養老”骗局

【裁判要义】

推出以房養老處事的企業涉嫌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人民法院该當依法裁定驳回起訴,将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案情概要】

杨某經人介绍了解到某投資打點公司。该投資打點公司主營“養老”相關項目,并向杨某保举了一款“資產養老產品”。杨某與该投資打點公司簽訂資產養老處事合同,约定由杨某的房子作為抵押借债327万元用于養老,投資打點公司每一個月向杨某支出16350元養老金,并代杨某向出借人偿還利息。杨某與吴師长西席簽訂借债合同,借债3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杨某以自有的房產抵押担保。投資打點公司在支出杨某几個月養老金、代付部分借债利息後,便终止了這種行為。後吴師长西席向法庭起訴哀求杨某偿還借债并實現對房屋的抵押權。

法院經审理認為,因投資打點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驳回杨某的訴訟請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释法】

近年来,多地显現了借以房養老概念举辦犯警集資或轉移老年人房產的案件,@致%37mmU%使@众多老年人损失惨重。真正的以房養老又称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指具备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将其房產抵押给保險公司或商業银行,但继续具备房屋盘踞、操纵、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约定條件领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或商業银行获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将優先用于偿付養老保險相關费用。而“以房養老骗局”則是以國家政策鼓舞鼓励為點缀,經過進程構建形式上的合法借债合同、抵押合同,并向老年人承诺以代還借债利息、每一個月支出“養老金”等行為,坑骗老年人相信,并将犯警吸收公众存款作為實際方针,最终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這二者中存在着一個明显的不同在于,真正的以房養老只涉及老年人與银行或保險公司两個合同主體,老年人只與他們簽訂相關协议;而以房養老骗局中則有三個合同主體,投資打點公司會向老年人介绍一個款項的出借人,老年人除與投資打點公司簽訂一系列协议外,還要與實際出借人簽訂借债合同、抵押合同,正是有了借债合同和抵押合同,才使得老年人的房產面临被拍賣的風險。面對金融市場上架構复杂的理财產品,法院提示老年人,對于那些收益明显過高,分不清錢究竟给谁用、@和除贸%E4hi3%易@银行及正規保險機構外供應的養老項目,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金融骗局。

案例五

职業放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裁判要义】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职業放貸人。以民間借貸為業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間借貸行為,该當依法認定無效。

【案情概要】

進錢公司(化名)在網站上颁布的借债通知书記,王某向進錢公司申請借债。進錢公司找到出借方张某後,2017年5月27日,张某與王某簽訂了《借债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0万元,借债克日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用等额本息的法子還款,王某應于每一個月14日還款19 776.9元植物生根法子,。《借债合同》還约定,若過時還款,王某應向张某支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過時當月應還本息金额的10%加上應付本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张某分袂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按照《借债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向王某轉款共计40万元。张某與王某簽訂《借债合同補充协议一》,将借债期間變更為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4日,首個付息日還款总额调處為21 289.24元。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還款21 289.24元,2017年8月-2018年5月每一個月14日偿還19 776.9元,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欠本金228 470.94元及利息16 311.13元未付。

經查,张某是進錢公司員工,本院經過進程审判系统查問的2018至2020年张某在本市法院起訴的同類型民間借貸纠缠案件共计12件,已结1件,剩余11件未审结。

【法官释法】

本院認為,近两年内,张某以民間借貸纠缠為由向本市法院起訴12余起,被告均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為具有反复性、經常性,借债方针具有營業性養生茶包,,属于从事犯警金融業務活動,其簽訂的借债合同因违反逼迫性法律規定而無效。按照《民法总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双方對于得到的财產應予返還,同時该當支出資金占历時代的同期貸款利息损失。

案例六

借债人涉嫌犯罪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裁判要义】

主合同的债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裁定認定其構成犯罪,债權人請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该當分袂审理。

【案情概要】

辛某與张某系同村住户。2013年,辛某在一家以“理财”為名的小额借貸公司担任業務員。辛某向张某介绍了公司的理财產品,张某向小额借貸公司出借了資金共计50万元。2017年,小额借貸公司涉嫌犯警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被公安機關采用逼迫法子。张某及女兒高某與辛某举辦谈话。谈话中,辛某自称“从當時一開始你存的時候我就保你們了”。谈话期間,高某拿出一份《連带责任担保函》讓辛某簽名,并称簽字方针是為讓张某心里踏實。辛某認識到,如果簽了字,可能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谈话最後,辛某在担保函中“担保方”處簽字。此後,因小额借貸公司未向张某返還借债,张某訴至法院哀求辛某承担連带责任担保。

法院經审理認為,本案争议焦點是辛某出具的《連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是有效。辛某對簽定文件的後果完全知晓,并未受到他人欺骗、胁迫,该保證该當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小额借貸公司作為借债人當然涉嫌犯罪,借债协议并不當然無效。辛某该當對《借债协议书》項下欠付张某的50万元及相應利息、過時利息承担連带保證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释法】

借债人涉嫌犯罪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担保人以借债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判决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民間借貸合同與担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毛病程度,依法必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小额借貸公司作為借债人當然涉嫌犯罪,但是借债协议及担保函并不當然無效。辛某是否是该當承担责任的關键在于判定《連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是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担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保證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當事人双方串通,坑骗保證人供應保證的;(二)主合同债權人采用敲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供應保證的。本案中,辛某與张某及其女兒高某的谈话氛围平安安静、和睦,辛某對簽定担保函的後果也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敲诈、威胁。辛某簽字此後,未哀求张某、高某书面放弃權利或收回《連带责任担保函》,该担保函依然存在束厄局促力。

案例七

债權人长期盘踞抵押物,债務人可提起担保物權特别步调之訴

【裁判要义】

因借债合同而產生的動產抵押關系,债權人不以盘踞標的物為债權實現法子。债務人對實現担保物權無本質争议且實現担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法庭该當裁定准许拍賣、變賣担保财產。

【案情概要】

秦某與袁某之間存在親戚關系。2014年,袁某向姚某借债12万元,秦某同意以自己名下的一辆别克小轿車作為抵押物為债務人袁某供應抵押担保,且與姚某在交通打點局車辆打點所京海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秦某為抵押人,姚某為抵押權人。此後車辆一贯被姚某盘踞,期間,秦某與姚某多次协商變賣该車事宜未果。故秦某向法院提起担保物權特别步调之訴,哀求准许拍賣、變賣别克小轿車,并對變價後所得價款優先受偿。

被告姚某辩称,姚某與袁某之間存在借债關系,小轿車是袁某出錢購買的,但是車牌是秦某的。姚某與袁某之間未约定還款日期,双方之間亦未簽訂借债合同。姚某與袁某之間曾口頭達成一致,待袁某将借债還清後,姚某解除對别克小轿車的抵押,返還車辆。故不同意秦某主张的訴訟請求去疣藥膏,。

法院經审查認為,姚某對袁某享有借债合同關系债權,袁某的债務已到期,秦某對袁某的债務供應了車辆抵押担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担保物權,由担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担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担保财產地址地或担保物權登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實現担保物權無本質性争议且實現担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法院應裁定准许拍賣、變賣担保财產。秦某属于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担保物權的人,姚某亦未對秦某的主张提出本質性争议,参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法院准许拍賣、變賣姚某實際盘踞的抵押標的物别克小轿車,姚某對變價後所得價款優先受偿。

【法官释法】

為保障债權的有效實現,债權人哀求债務人供應抵押、質押或保證等担保,但是担保法子經常存在一定的瑕疵。以抵押為例,現實中存在仅簽訂抵押合同,而不辦理抵押登記,或抵押權人长期盘踞抵押標的物等問题,@致%37mmU%使@實現抵押權存在一定的困難。為高效、快捷的實現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亦平衡担保物權人與担保人之間的利益,敦促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抵押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担保物權的特别步调。担保人、抵押權人或其他有權實現担保物權人均有權向法院申請實現担保物權。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担保物權的,担保物權不以登記為限。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担保物權的,该當提交申請书、證明担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担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產現状的说明等材料。法院經過审理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担保财產,此外一方當事人拒绝履行裁定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逼迫實行。法院經审理認為分歧适規定的,裁定驳回,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實現担保物權的案件属于非訟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且當事人無上訴權,因此實現担保物權十分便當快捷。

案例八

民間借貸應综合各方證据判断款項是否是實際出借;债權人未對公司决议举辦审查的担保合同應認定無效

【裁判要义】

借貸案件中若款項轉入借债人账户後很快轉至他人且資金流向组成一個完整的闭合链,則應認定款項并未實際出借。公司未經内部决议為他人供應担保,應审查债權人是否是對公司决议举辦审查,未經审查的担保合同無效。

【案情概要】

刘某向法院起訴哀求李某某偿還借债本金及利息,甲科技公司承担連带清偿责任。刘某訴称,李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間,分三笔向其累计借债16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為2%,借债克日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甲科技公司作為担保方為本次借债供應担保并承担無限連带责任。借债克日届满後,李某某與甲科技公司均未還款。

李某某認可2016年7月25日的50万元借债的事實。但2017年4月17日的两笔共计115万元的資金不是借债,刘某向其打款115万元只是走個形式,李某某并未操纵该笔借债。

法院經审理查明,刘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李某某轉账的115万元来源于當日王某某的轉账,李某某收到刘某款項後轉账给何某,并由何某又轉账给了王某某。款項由王某某账户轉出又回到王某某账户,该資金流向情况分歧适正常民間借貸交易的特征,不能證明刘某和李某某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資金交往和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故法院驳回了刘某哀求李某某偿還借债115万元的請求。關于甲科技公司的担保問题,《担保借债协议》未經公司股東會决议經過進程,公司其他股東也未在《担保借债协议》中簽字,刘某亦未审查该协议是否是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决议。故法院認定《担保借债协议》無效。

【法官释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應注重盘問造访银行流水的資金流向,在資金流组成完整闭合的情况下,應综合案件事實查明双方當事人是否是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進而判定是否是創建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表面上看刘某将款項支出给李某某,但综合全数資金流向就會發現,刘某向李某某的轉账只是其中的一環,款項来源于王某某最终回至某某,故本案款項并未實際出借。
水泡疹藥膏,
關于公司未經内部决议對外供應担保的效力頸椎病貼膏,問题,《全法令國法公法院民商事审判事變會议纪要》(以下简称《會议纪要》)采用代表權限定例范说,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私举動他人供應担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依照《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债權人是否是善意分袂認定合同效力:债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會议纪要》第18條對于善意的認定做了具體規定,區分了接洽瓜葛担保和非接洽瓜葛担保两種情形。但無论哪種情形,都哀求债權人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公司决议举辦审查。本案中,刘某未對甲科技公司的股東會决议举辦审查,故法院認定担保合同無效。

案例九

支出利息的行為需结合其他證据判断是否是存在借貸合意

【裁判要义】

出借人明知收款人系代他人收取借债,而以收款人的收款和支出利息行為主张與其創建借貸關系的,该當就出JY娛樂城,借人與收款人的借貸合意進一步供應證据,否則應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案情概要】

2019年,刘某提起訴訟,哀求米某向其返還借债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刘某称,2012年刘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頭约定,刘某的資金經過進程米某私人账户進入公司账户,刘某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20万元,每一個月利息5000元。今後,刘某如约支出了上述借债,也按月收到了5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王某因病離世。米某没有将刘某資金退還,而是在2015年1月22日創建新公司,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米某本人。某房地產公司将上述债務轉讓给了米某名下的新公司。米某接收轉讓後,仍以米某個人的银行账户,按照每一個月5000元的標准向刘某支出利息,但自2017年8月起,米某不再向刘某支出利息,刘某多次催收未果。

刘某認為,刘某與米某之間组成民間借貸關系,在刘某将借债提供给米某時,双方之間的借债合同即生效,米某應按照合同约定返還刘某本金并支出利息。

法院审理後查明,刘某系與王某達成口頭约定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债項,米某受王某指示收取款項。依照刘某提交的通话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米某并未認可與刘某創建借貸關系,且刘某哀求米某帮忙問問後来的實際控制人张某能否還錢。米某向刘某支出利息均是在自他人账户轉入相同金额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辩称系受王某及王某弃世後後续創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张某指示向刘某支出利息合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释法】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創建,除要有交付款項的事實外,双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是達成借貸合意亦是關键性审查要素。本案中,虽刘某向米某账户轉账且前期米某向刘某支出借债利息,但:其一,刘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约定,向某房地產公司供應借债,而其實不是向米某供應借债,刘某經過進程米某账户支出仅為走账行為,刘某出借债項時與米某未達成借貸合意;其二,米某未曾認可與刘某之間達成借貸合意;其三,从米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次向刘某支出利息均是收到他人相同金额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辩称的其向刘某支出利息是受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指示合适;其四,刘某未能進一步供應證据證明双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综合以上四點,本案中,刘某與米某之間未曾達成借貸合意,刘某仅按照其向米某轉账及米某向其支出利息的行為主张双方創建民間借貸關系,法院不予支持。鉴此,外用氨糖凝膠,刘某與米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

案例十

保證责任期满後無需承担保證责任

【裁判要义】

债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届满前哀求保證人承担保證责任的,保證期間届满後,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责任。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11日,秦某向李某、何某提起民間借貸之訴,哀求二人共同偿還借债本金8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標准支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和本案訴訟费用。

秦某称,2016年4月21日秦某與李某、何某簽訂了《還款协议》,确認李某尚欠秦某借债本金80万元,利息支出至2015年10月31日,月利率2%;李某承诺将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上述欠款,何某為上述欠款的偿還供應連带保證担保;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于协议簽訂當天出具了公證书,對上述還款协议举辦了公證。此後李某未再還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證责任。故秦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审理後查明:李某向秦某借债,2014年7月1日,秦某向李某汇款100万元。2016年4月21日,秦某(甲方,债權人)與李某(乙方,美國黑金,债務人)、何某(丙方,保證人)簽定還款协议,约定:李某曾向秦某借债100万元,至今還有本金80万元未還清,借债利息支出至2015年10月31日,借债月利率2%;李某承诺于2016年10月20日前還清全部本息。何某對李某上述還款义務承担連带保證责任,保證期間為借债克日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證出具公證书,确認上述协议各方當事人的簽字属實。此後李某未再還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證责任。庭审中,秦某主张曾在2018年10月19日保證期間届满前向保證人何某口頭主张過還款,但未能提交證据證明上述主张。最终,海淀法院認定李某该當向秦某偿還所欠的借债本金80万元及利息。對于何某是否是该當承担保證责口臭怎麼改善,任,因秦某未能證明自己在两年保證期間届满前曾向何某主张還款,故何某免于承担保證责任。

【法官释法】

保證期間是依照當事人约定或法律規定,债權人该當向保證人主张權利的期間,如果债權人没有在该期間主张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担责任。依照我國担保法規定,保證人和债權人可以约定保證期間;如果没有约定保證期間則适用法定保證期間,一般保證责任為主债務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個月,連带保證责任為主债務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權利上睡觉的人”,在保證期間内,债權人未哀求保證人承担保證责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责任。

本案中,协议约定保證期間為借债克日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10月20日借债期满,故保證期間為2016年10月20日到2018年10月19日。秦某于2019年1月11日提起訴訟,此時保證期間已届满,故秦某有义務举證證明其曾在保證期間内向保證人何某主张過還款责任。主张的法子可以是口頭形式、书面@形%97udv%式或經%694Km%過@進程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子主张,但必须有證据佐證相關事實。因為秦某起訴時保證期間已届满,他又未能證明曾在保證期間内向何某主张過權利,因此法院認定何某的保證责任已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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