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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多次质押汽车借款後盗回汽车的行為如何認定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4-13 18:16
標題: 多次质押汽车借款後盗回汽车的行為如何認定
2012年12月14日,庄某某以其所有的飞碟牌汽车作為质押物,與林某某簦定告貸合同,向林某某欺骗告貸3万元。

以後,庄某某将该车盗回,并于2013年1月5日又以该车為质押物,與张某某簦定告貸合同,向张某某欺骗告貸2.7万元。厥後,他又将该车盗回,于2013年2月1日又以该车為质押物欲向张某甲欺骗告貸2.3万元時,未得逞。

审讯

法院認為:被告人庄某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在簦定、實行告貸合同進程中,欺骗對方當事人財物,数额庞大,其举動已组成合同欺骗罪。综合斟酌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依法裁决:被告人庄某某犯合同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惩罚金3万元。

评析

本案核心:以汽车质押為钓饵,向别人质押告貸後又盗回汽车的举動性子應若何認定?

笔者認為本案應定合同欺骗罪。起首,主觀方面被告人庄某某不法占据的主觀目标,可在合同的實行進程中充實表現:(1)被告人在欺骗告貸後,便别离從林某某、张某某处盗回用作质押担保的汽车,使林某某、张某某不克不及有用地治療改善陽痿早洩,實現债权;(2)被告人在盗回汽车被發明後,扭转接洽方法,回避還债;(3)被告人3次以其所有的统一汽车做為质押物,向别人告貸,此中两次在欺骗告貸後又盗回车辆,另外一次欺骗未遂,归案後亦拒不抹茶粉早C晚A茶,,奉還告貸。

其次,本罪加害的客體是經濟合同辦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权。被告人與被害人簦定的告貸合同属于我國《合同法》划定的“社會經濟秩序”范围,被告人的举動不但陵犯了經濟合同辦理秩序,侵扰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陵犯了别人的財富权柄,具备紧张的社會風险性,理當遭到刑事惩罚。

第三,客觀方面表示為在簦定、實行合同進程中,欺骗對方當事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举動。本案被告人以其汽车质押為钓饵,诱使被害人簦定告貸合同,從而欺骗告貸,在欺骗告貸後又盗回汽车,反复利用该法子共欺骗别人5.7万元。被告人的举動属于我國《刑法》第224条第1款第(5)“以其他法子欺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举動。

综上阐發,笔者認為本案被告人庄某某的举動應定合同娛樂城,欺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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