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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規: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审理10條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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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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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規: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审理10條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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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审理的通知
豫高法〔2020〕8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運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當事人合法權益,遏制把持债權轉讓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包庇犯警债權,从严打击“套路貸”“虚假訴訟”“职業放貸”等违法犯罪行為,防范金融風險,庇护社會稳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银行業监督打點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規定,结合我省實際,現就民間借貸案件审理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案件時,要檢索與原告、被告接洽瓜葛的借债合同,民間借貸、债權轉讓合同、追偿權、债權人代位權等纠缠案件,并将檢索功效經過進程案件流程系统随案推送至案件承辦人。接洽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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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案件数量较多成案件標的较大的,在系统中作出標注或提示。
二、在立案和审理時,要准确必定案由。债權轉讓人與债權受讓人之間的纠缠為债權轉讓合同纠缠。债權受讓人與原债務人之間的纠缠為民間借貸纠缠,不得将该類纠缠案由必定為债權轉讓合同纠缠。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後,向债務人追偿的案件,案由應必定為追偿權纠缠。
保險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陵犯负有抵偿责任的第三方請求抵偿的纠缠,案由應必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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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求偿權纠缠,不得简单必定為追偿權纠缠。
三、审理涉债權轉讓的民間借貸和追偿權纠缠等案件時,如被告對原借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要侧重對该事項举辦审查,視情追加原债權报答第三人参加訴訟,以查明相關事實。防止當事人把持债權轉讓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包庇原借貸關系中的犯警放貸行為。
四、审理涉债權轉讓的民間借貸和追偿權纠缠等案件時,如存在批量案件、標的额巨大等情形,要从以下方面从严审查:
(一)原债權人从事放貸活動是否是經监管部門批准。
(二)出借資金的真實来源,是否是存在全部或部分虚構借债的情形,原告或原债權人能否供應實際交付借债的凭證,是否是存在借债人收款後将借债轉回原债權人或其特定關系人,借债人還款的具體数额,是否是存在向原债權人指定第三方還款的行為。
(三)原债權人是否是存在以收取利息、咨询费、處事费等名义预先扣除本金,原告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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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權人是否是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認定违约,并以收取造违约金、罚息等名义變相收取高息。
(四)债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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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担保人代偿借债是否是真實,是否是有债權轉讓或代偿的付款凭證。
(五)原告與原债權人、担保人等是否是存在接洽瓜葛關系,是否是存在操纵暴力、胁迫等法子催债的情形。
(六)该當查明的其他有關事實。
五、借债人經過進程P2P采集借债平台、小额貸款公司,汽車销售公司、典當公司、融資租赁公司等平台或機構借债產生的纠缠,在审理過程中,除按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認真审查外,還應區分具體情形,侧重审查以下事實:
(一)P2P采集借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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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金是否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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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真實的出借人,借债平台是否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為。
(二)小额貸款公司:是否是具有經监管部門批准的放貸資質,出借的資金来源是否是符合相關监管哀求。
(三)汽車销售公司:是否是收取高额担保费,是否是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是存在逼迫收車的合同约定,是否是存在逼迫收車,私行拍賣、變賣車辆的行為,是否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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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控制借债人的還款账户。
(四)典當公司和融資租赁公司:是否是具备相關資質,是否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為,是否是以典當或融資租赁合怜悯势从事民間借貸行為。
(五)保證保險公司:是否是與出借人或借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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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存在接洽瓜葛關系,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费與其他主體收取的利息等费用之和是否是超出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
六、要注意审查民間借貸纠缠背後隐藏的票据贴現行為,票据贴現属于國家特许經營業務,法律法規禁止未得到贴現資質的當事人从事贴現業務。在民間借貸纠缠案件审理中,發現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現資質的當事人举辦“贴現”的,该行為该當認定無效,贴現款和票据该當相互返還,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贴現”為業的,该當将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提出司法建议。
七、對债權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收取的處事费,咨询费,中介费、担保费、增信费、违约金等,應依照债權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接洽瓜葛程度、供應處事等情况,综合必定借债人應否支出或予以酌减。上述费用與债權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實現债權的其他费用等,总计不應超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
八、要综合采用多種手段,提高實際送達比例,對原告起訴時供應的被告联系法子和送達地址要注意查證真實性,提高债務人出庭率,切當保障被告人的步调權利。
九、严格审查民間借貸是否是涉嫌“套路貸”“虚假訴訟”“犯警經營”“犯警集資”“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存在犯罪嫌疑的,應依法裁定驳回起訴,并及時将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公安機關。
十、在實行中,發現民間借貸案件存在事實不清、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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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等情形的,應将案件移交审管部門组织评查。
特此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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