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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6條裁判規則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4-8-12 18:27
標題: 關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6條裁判規則
01、甲银行訴A县國資委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2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银行在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中應對股權和出質登記予以严格审核,對于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给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如果借债人提交给银行的股東名册,从形式和記實内容上均分歧适法律所确立的股東名册的特質,该股東名册不具有合法效力,記實于其上的股權質押相關内容不具有權利質權登記的法律效力,最终将@致%37mmU%使@银行無法行使質權。

【裁判意义】:

真實的股權是举辦股權質押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股權的真實状况,银行作為外部人經常無法完全了解,故银行必须结合公司章程、出資證明书、股東會决议、股東名册、工商登記等資料對股權真實性举辦谨严审核,必要時向公司本身或公司的其他股東举辦核實,防止恶意借债人假造文件骗貸。

银行要得到合法有效的股權質權,该當严格按照法律規定举辦質權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權出質该當記實于股東名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後,對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的,该當在證券登記结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對于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的,该當在工商行政打點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02、金融交易主體不能以内部文件為由對抗合同约定——甲银行訴乙出入口公司、丙集團公司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對業務項目有内部审批步调,但内部审批文件記實内容有時會因交易形式和交易條件的變化,而與最终簽訂的正式合同條款内容不尽一致。金融交易的合同是交易双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双方具有法律束厄局促力。同時,按照商事交易的外觀主义原則,為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该當严守契约精神,當交易主體的内部文件與合同约定發生冲突時,该當以對外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為准。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當然甲银行曾于授信批复中大白了保險後出口押汇業務免担保,但在後来與丙集團公司簽訂的《最高额保證合同》中约定了丙集團公司担保的主债權是指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8日甲银行向乙出入口公司授信而發生的一系列债權,包括但不限于各類貸款、票据、保函、信用證等各類银行業務,将本案訟争的因出口押汇產生的债權包括在被担保范围之内。从授信批复的效力来看,该批复仅為上级给以下级的内部文件,《最高额保證合同》是双方當事人所簽定,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在内部文件與合同發生冲突或不合适時,理應以双方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為准。

【裁判意义】:

金融機構對交易的内部审批步调是其举辦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交易條件變化或内部操作流程不严谨等成分的影响,金融機構内部文件與最终簽訂的合同之間可能存在内容上的不同,由此留下抵触隐患。本案判决認為,在此種情形下,應以双方簽訂的书面合同為准。上述認定将最终组成的书面合同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示,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商事交易的外觀主义原則,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文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

03、一般抵押登記記實的“债權数额”其實不是担保的最高限额——郑某與甲银行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担保物權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權及其利息、违约金、陵犯抵偿金、保管担保财產和實現担保物權的费用。當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抵押權设立登記的,權利證书上記實的“债權数额”仅是设定抵押時担保的主债權本金数额,與抵押担保范围是两個不同的條款。债權人主张按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務行使優先受偿權的,法院该當予以支持。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郑某作為借债人、郑某及肖某作為共同抵押人,與甲银行所簽訂的個人購房担保借债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甲银行按约放貸,郑某未能如期归還貸款,已構成违约。甲银行公布颁發系争貸款提前到期,符合涉案借债合同的约定,该當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權及利息、违约金、陵犯抵偿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费用等,當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抵押合同對抵押担保范围已作约定,抵押登記權利證书上記實的“债權数额172万元”其實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抵押债權的全部,仅是设定抵押時担保的债權本金数额。

【裁判意义】:

實践中,银行一般都會在抵押合同中與抵押人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權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陵犯抵偿金、實現债權和担保權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费用等。但對于一般抵押而言,在抵押權设立之初,除本金的数额外,其他利息和费用的金额難以大白,故登記機關一般仅针對被担酵素片,保主债權的数额举辦登記。如果在债權人主张行使抵押權時,债務人的剩余未還本金及息费总和超出登記的主债權金额,债權人對超出部分是否是有權主张優先受偿,司法實務界一贯以来存在很大分歧。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優先受偿的范围不以主债權為限,而應依照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或法定范围来必定。债權人主张按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務行使優先受偿權的,该當予以支持。本案的审理為尔後同類案件的审理厘清了思路,亦充分保障了债權人的合法權利。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4号

04、P2P網貸平台受讓出借人的债權後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上海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P2P網貸平台可以與出借人约定受讓其债權,在得到债權後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有權以自己的名义起訴债務人。借债本金金额應以出借人實際出借的金额為准。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全数出借人與被告乙某經過進程甲公司網站達成的《借债协议》,和被告丙某、丁某、戊公司分袂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属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務。出借人已依约向乙某履行了放款义務,乙某收款後未按约偿還本息,其行為已構成违约,理應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罚息之责任。丙某、丁某、戊公司均承诺對乙某的上述债務承担連带保證责任。甲公司起訴仍在约定的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围内,故保證人理應按《保證合同》的约定對乙某的上述债務承担連带保證责任。丙某、丁某、戊公司在承担了保證责任後,有權在其保證范围内向乙某追偿。

原告甲公司作為為出借人和借债人供應借貸咨询和打點處事,促成双方簽訂借债合同的平台,供應的系居間處事。但同時出借人與借债人簽訂的《借债协议》已大白约定,若借债人显現過時還款90天或借债人在過時後显現躲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認欠款事實等恶意行為的,全数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項下债權無偿轉讓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债人追索。该约定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于法無悖,本案债權轉讓亦不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所規定的债權轉讓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2014年7月11日經過進程電子邮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债權轉讓的事實,故甲公司已成為合法债權人,在借债人不履行還款义務時,有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訴訟。借债本金金额應以出借人實際借出金额50万元為计算標准。

【裁判意义】:

P2P網貸,英文為Peer-to-Peer Lending,是具有借貸意愿的借貸双方在采集平台的帮手下,實現信息互换,确立借貸關系進而完成資金轉移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P2P網貸作為互联網金融的創新模式之一,近年来發展迅猛。在P2P網貸的實際運營中,網貸平台為便當實現债權,集中受讓众多债權人的债權。對此種债權轉讓模式,法治療咳嗽藥,令法規并無明文禁止,故法院經過進程司法裁判确認其轉讓效力。但由于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审判實践中工廠搬遷,對于P2P平台訴訟主體資格审核、電子證据如何認定、本金認定等問题争议较大。本案中法院基于债權轉讓相關理论,结合訴訟經濟原則,認定P2P平台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并谨严認定P2P網站上的電子證据,在P2P平台供應完整證据链的底子上,赋予電子證据打印件同等證气力。本案對于尔後P2P網貸同類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文号:(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

05、借债人應對其不實陈述行為承担相應不利後果——甲某訴乙银行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6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借债人在申請貸款時和貸款發放前就自己還貸能力對貸款人作了不實陈述,并足以@致%37mmU%使@貸款人利益受到重要影响的,貸款人有權按照双方借债合同的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權,對借债人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本案中,甲某與乙银行之間的借貸關系和抵押關系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属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後,乙银行發現甲某可能因移民離职,哀求甲某供應相旁證實,甲某未供應證明。案件审理過程中,經過法院盘問造访,甲某已从原单位離职,相關报告上载明離职原因是移民。鉴于工資收入是甲某用以按期归還貸款的首要来源,現甲某已从原单位離职且未有新事變,乙银行有足够出處猜忌其還款能力;如若甲某移民,亦属于足以影响乙银行是否是放貸的情形。依照以上事實,加之双方合同中约定“借债人發生足以影响貸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属于违约情形,故乙银行拒绝向甲某放貸具有事實底子和法律按照,故判决對甲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意义】:

诚實信用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出格是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則,并已确立為國際金融监管合作中的重要標准。但當前金融市場中,交易主體不诚實、不守信的行為仍屡見不鲜,直接@致%37妹妹U%使@金融债權受损。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大白,當事人在作出不實陈述的情况下,需承担相應的法律後果,交易對手亦有權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規定采用合理法子庇护自己權益。该判决在惩戒负约行為的同時,對提升社會诚信程度,修建诚實、守信的金融交易環境具有积极的社會宣示效應。

案例文号:(2016)沪0101民初5000号

06、最高额抵押變更债務人而未辦理變更登記将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甲银行訴乙公司、丙公司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最高额抵押權人與原债務人、抵押人及新债務人协商一致,将其對新债務人的债權纳入最高额抵押债權范围,但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续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抵押權人不能就其對新债務人的债權行使抵押權。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本案的首要争议焦點在于甲银行是否是可依照《補充协议》對系争貸款享有最高额抵押權,即涉及最高额抵押中债務人能否變更問题,應从债權與物權两個层面分析。

债權层面,《補充协议》由各方共同簽定,反响了各方真實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應予依照。因此,對于违反协议的行為,守约方可以哀求违约方承担相應责任。

物權层面,我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五條仅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經過進程协议變更“债權范围”,并未大白允许變更“债務人”,而本案中當事人协议變更了债務人,由此產生了能否把“债務人”的變更理解為“债權范围”變更的問题。

从立法沿革来看,1995年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担保法》與2007年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規定均强调被担保的债權“延续發生”,“延续發生”该當指双方之間一種不断沿袭交易的状态,如果變更了债務人,新的债務與以前的债務對比,難以認定為“延续發生”。

从比较法来看,即便允许變更最高额抵押债務人的國家或地區,其法律制度也强调该當举辦變更登記,不經變更登記,無法行使優先受偿權。

综上,固然从债權层面《補充协议》合法有效,但从物權层面,结合立法沿革及立法比较来看,當事人协日安玩美,议變更最高额抵押權的债務人且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续,将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甲银行哀求丁公司归還借债本金及支出利息的訴請,對于甲银行哀求實現抵押權的訴請,不予支持。

【裁判意义】:

本案涉及最高额抵押的协议變更的效力問题。我國物權法對于是否是可以协议變更最高额抵押的主债務人和變更主债務人是否是需要辦理登記等問题并無大白規定。

本案判决認為,如果未举辦變更登記,允许抵押合同當事人随意将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其他债權纳入担保范围,可能會陵犯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如在後顺位抵押權人的利益,或是抵押人之普通债權人的利益,故最终認定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新债務人的债務,银行無權行使抵押權。

本案對细化最高额抵押相關的司法規則有一定试探意义,有利于規范金融参與主體的融資行為,提高借貸企業的“去杠杆”意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案例文号:(2017)沪02民终2890号

07、商業保理公司經過進程P2P平台放貸為無效合同——乙商業保理公司與甲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18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商業保理公司經過進程P2P平台向不特定東西放貸,因超越經營范围并违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许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認定借债合同無效。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商業保理公司原由商務部负责监管,目前由银保监會负责监管,具备准金融機構的特點。依照《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试點有關事變的通知》的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供應贸易融資、销售分户账打點、客户資信盘問造访與评估、應收账款打點與催收、信用風險担保等處事,不得从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一方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银行業监督打點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银行業监督打點機構批准,任何单位或個人不得设立银行業金融機構或从事银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乙商業保理公司作為准金融機構,經過進程與P2P平台合作,向不特定東西發放貸款,具备了經營性特征,亦非為解决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故乙商業保理公司违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银行業监督打點法》的逼迫性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此外一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围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违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许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商業保理公司應在监管機構允许的經營范围内从古迹務,由监管機構监管的金融機構及准金融機構从事發放貸款業務,属于特许經營的范围,须得到相應的資質。乙商業保理公司經營范围中不包括發放貸款,其超越經營范围發放貸款,违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许經營的規定,故涉案《借债协议》應為無效合同。

【裁判意义】:

互联網借貸具有普惠金融處事的特點,其經過進程把持互联網信息技術,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之間的投融資需求。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機構有其特定的金融業務經營范围,但均不具有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資質。對于准金融機構與互联網金融平台合作開展的業務模式,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监管法例予以审查,防止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监管的行為。本案的裁判有助于促進商業保理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引导互联網金融規范發展,也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的交错傳递。

案例文号:(2018)沪0115民初36585号

08、貸款機構未暴露實際利率不得据此收取利息——田某、周某訴甲信赖公司金融借债纠缠案(上海法院2020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貸款機構负有大白暴露貸款實際利率的义務,若以款式條款约定利率,還應采用合理法子提請借债人注意,并按照借债人的哀求予以说明。若因貸款機關未大白表眼袋貼,露@致%37mmU%使@借债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债合同的實際利率,則應視為双方未就“按照该實際利率计算利息”達成合意,貸款機構無權据此计收利息。此時,合同利率的确定该當按照合同解释原則,结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方针、習惯和诚信原則,采用一般理性人標准。貸款機構發放貸款前已收取的還款该當从實際本金中扣除。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貸款人應大白暴露實際利率。本案中,《還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還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實際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法子。凡人若不具备會计或金融專業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阅看而自行發現實際利率與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分歧,亦難以自行驗算该實際利率。因此,《還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穿借债合同的實際利率。借债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载明還款法子為分次還款。上述條款應當作為必定利息计算法子的首要按照,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標准举辦解释。借债人主张以11.88%為利率,以剩余本金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惯和诚信原則,應予支持。實際放款前已收取的還款该當从貸款本金中扣除。以此计算,甲信赖公司多收取的利息合计844,578.54元應予返還,同時還應瑞克箱訂做,向借债人抵偿相應利息损失。

【裁判意义】:

我國零售貸款業務快速增长,可是一些貸款機構把持其與借债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称,經過進程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包庇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出的利息、费用,包庇较高的實際利率;以處事费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法子,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本案判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款式條款奉告、合同解释等規定,認定貸款人在與金融消费者訂立借债合同時,该當大白暴露實際利率,若因貸款人未予暴露@致%37mmU%使@借债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實際利率,則貸款人無權按照该實際利率计收利息。判决功效對規范貸款業務,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處事實體經濟政策哀求具有积极傳染感動。该案入選2019-2020年“全國消费维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文号:(2020)沪74民终1034号

09、欠缺融物属性的融資租赁合同應依照本質認定其法律性質——甲融資租赁公司與乙置業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上海法院2020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融資租赁是融資與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則不成其為融資租赁。如租赁物所有權未从出賣人處移轉至出租人,應認定该類融資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系以融資租赁之名行借貸之實,應按照借债合同的性質判断合同效力,進而必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义務。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本案系争《融資租赁合同》系房地產售後回租業務。在《融資租赁合同》簽按時,作為系争租赁物的動迁安置房尚未建成,在合同履行期間,涉案地块又被相關部門收回。甲融資租赁公司作為名义上的商品房買受人和出租人,并不實際享有也不可能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權,作為專業的融資租赁公司,其對案涉租赁物不存在應明知,故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實不是融資租赁,而是出借债項。乙置業公司作為租赁物的所有權人,其仅是以出賣人之名从甲融資租赁公司處获得款項,并按合同约定支出利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其實不是售後回租,而是借债。故案涉融資租赁交易,只有融資,没有融物,双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名為融資租赁,實為借债法律關系。因案涉主合同性質為企業間借债合同,故應按企業間借债合同判断合同效力,進而必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义務。甲融資租赁公司虽未得到發放貸款資質,但并没有證据剖明其以發放貸款為首要@營%1f53Q%業或重%839e2%要@利润来源。案涉企業間借债系双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相某等亦應按约承担相應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以房地產作為融資租赁物的案件。固然《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释大白了融資租赁構成一種成果性担保,但依照融資租赁的本質特征,法院在判断當事人之間是否是構成融資租赁法律關系時,仍應就该交易行為是否是表示融資和融物双重属性举辦必要审查。融資租赁合同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後,该借貸行為是否是有效,该當以借貸相關法律規定為按照举辦判断。認定“名為融資租赁實為借貸”仅仅是法律關系性質的定性,并不能以此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而應按企業間借债合同判断合同效力進而必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义務。同時,法律關系定性不會影响被担保债務的统一性,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不能仅以法律關系另行定性為由哀求免除己方责任。本案對“名為融資租赁實為借貸”情形下,案涉保證金、留購價款等均作了相應處理。本判决對于准确界定融資租赁的法律性質,規范融資租赁市場行為具有一定的傳染感動和價值。

案例文号:(2017)沪民初1号(2020)最高法民终359号

10、刑民交错案件中金融機構违反不真正义務對合同效力的皮革護理濕巾,影响——甲银行訴乙集團公司、丙担保公司金融借债纠缠案(上海法院2021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民法和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同,刑民交错案件中,合同一方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當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银行等金融機構的内部审核义務一般系其@本%t75E4%身對買%ovH89%賣@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其性質属于不真正义務,未履行不真正义務不產生陵犯抵偿责任,而仅使义務负担者承受權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裁判出處】:

法院認為,乙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涉嫌坑骗貸款罪的相關事實和甲银行在貸款审核及批准上的打點瑕疵均不足以@致%37mmU%使@《保證合同》無效。一方面,甲银行在貸款的审核和批准上存在打點不慎其實不是法定的效力瑕疵,即使监管機關對此作出了認定,在無證据剖明《借债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簽定其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上述合同仍具有法律拘束力。此外一方面,即使乙集團公司已涉嫌坑骗貸迷你小鋼琴,款罪,《保證合同》是否是無效仍應结合案件事實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举辦判断,在没有證据證明甲银行與乙集團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坑骗担保等情况下,独一乙集團公司涉嫌骗貸的事實和甲银行在貸款审核和批准上的疏失尚不足以阻却丙担保公司的保證责任。

【裁判意义】:

刑民交错案件中,由于刑法與民法在性質上的不同,刑事認定功效通常無法直接成為民事合同的效力判断按照。本案判决以银行的貸款审核及监管义務的性質為切入點,經過進程對不真正义務及其法律成果的定性,大白了民法上不同類型的义務违反行為所對應的不同法律成果。同時,對立以合同效力瑕疵規范作為民事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柢按照,刑事認定结论能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该當综合案件具體情况予以评判,该案對于厘清刑民交错案件的审理原則,妥善處理相關纠缠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傳染感動。

案例文号:(2020)沪0101民初2624号 (2020)沪74民终903号

11、中國華融資產打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與上海智富茂城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商業银行收取中間费用该當遵照依法合規、等同自愿、息费分離、質價合适的原則。商業银行把持其優势职位處所捆绑貸款逼迫客户訂立中間業務合同而未供應本質性處事的,属變相收取利息,背離了民法等同、自愿、公平原則,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属于《商業银行收费行為法令指南》規定的“只收费不服務”情形。

12、甘肃華远實業有限公司等與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按照多個法律關系合并提出多項訴訟請求,虽各個法律關系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接洽瓜葛性,但若其實不是基于同一事實或訴訟標的其實不是同一或同類,經人民法院释明後,當事人仍不分袂起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訴。

13、中國长城資產打點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與山西朔州平鲁區富丽奥崇升煤業有限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在最高额保證合同關系中,如果合同大白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權额包括主债權的数额和相應的利息、违约金、陵犯抵偿金和實現债權的费用,保證人即该當依照@商%511l5%定對利%Vqhv8%錢@、违约金、陵犯抵偿金和實現债權的费用承担保證责任,而不受主债權数额的限制。

14、上海浦東發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奉求貸款已纳入國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并履行相應职责,此外一方面又因其資金来源等特性與民間借貸存在相通的處所,在不同方面表示出金融借债和民間借貸的特點。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大白規定的情况下,可經過進程分析奉求貸款更雷同金融借债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必定可参照的法例。鉴于奉求貸款系依照奉求人的意志必定貸款東西、金额、克日、利率等合同首要條款,且奉求人享有貸款利息收益等合同首要權利,同時考虑到奉求貸款與民間借貸在資金来源相同的底子上亦可推定其資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必定奉求貸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時该當参照民間借貸的相關法例。

15、大連俸旗投資打點有限公司與中國外運辽宁储運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Ⅰ、在审理動產質押监管合同纠缠案件時,该當查明質物是否是真實移交@羁%Y2Sqx%系或是%d8e53%不%d8e53%是@足额移交监管的基本事實,据此對相應質權是否是已设立作出准确認定。

Ⅱ、在動產質押监管合同纠缠中,如果债權人、作為出質人的债務人、質物监管人三方對質物没有真實移交监管或没有足额移交监管均存在毛病,則三方對相應質權没有设立给债權人變成的损失均應承担责任。由于债務人负有移交質物的法定义務,且質物是否是移交直接决定質權设立,所以其對質物没有真實移交监管或没有足额移交监管而致質權没有设立给债權人變成的损失,存在的是首要毛病,该當承担首要责任。监管人當然存在误感觉質物真實移交的毛病行為,但因這種毛病行為不是@致%37mmU%使@質權没有设立的首要原因,所以其應對债權人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监管人的這種责任因违背信定义務而產生,性質上應認定為违约责任。

Ⅲ、在動產質押监管合同纠缠中,债權人的直接义務人是债務人和担保人,监管人仅是帮手债權人實現债權的辅助人,除因自己原因造成监管質物灭失外,其责任需凭仗于债務人與担保人的直接责任。如果直接责任因清偿而消灭,债權人因获得清偿而不存在损失,則监管通鼻膏,人的监管责任也相應消灭。因此,监管人只是前述直接义務人的補充义務人,其對質物没有真實移交监管或没有足额移交监管而致質權没有设立给债權人變成的损失,應承担補充抵偿责任。

16、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销部與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業間举辦的封闭式循環買賣中,一方在同一期間先賣後買同一標的物,低價賣出高價買入,明显违背營利法人的經營方针與商業常理,此三芝通馬桶,種异常的買賣實為企業間以買賣形式包庇的借貸法律關系。企業間為此而簽訂的買賣合同,属于當事人共同實施的矫饰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

在企業間實際的借貸法律關系中,作為中間方的托盘企業其實不是出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借债,而是為了轉貸牟利,故借貸合同亦應認定為無效。借债合同無效後,借债人應向貸款人返還借债的本金和利息。因貸款人對合同的無效也存在毛病,人民法院可以相應减輕借债人返還的利息金额。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供應担保的,必须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决议。该條款是關于公司内部控制打點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评價合同效力的按照。担保人抗辩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债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務,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担保法>若干問题的解释》第六條第一項大白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對外担保的,對外驅蚊神器,担保合同無效。依照《境内機構對外担保打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商独資企業供應的對外担保當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举辦登記,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資企業作為担保人供應的對外担保合同纠缠時,仍應對其供應的對外担保是否是在外汇打點機關登記举辦审查,未登記的應認定無效。

19、中國信達資產打點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斥地总公司、中國拔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動機、方针和傳染感動,合同除必定具體的交易關系外,還可以具有規范和指引傳染感動,即當事人經過進程合同對此後發生的權利义務關系举辦規范和指引;合同還可以具有确認和评價的傳染感動,即當事人經過進程合同對双方既往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方针和傳染感動加以确認、補充、完善和评價。

20、兴業银行广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审理經濟纠缠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题的規定》,举動听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操纵单位公章、業務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簽訂經濟合同的辦法举辦的犯罪行為,单位有明显毛病,且该毛病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损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单位對该毛病行為所變成的损失,依法该當承担抵偿责任。单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高级打點人員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毛病的具體暗示。

Ⅱ、表見代理是指举動听没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终止後仍以代理人名义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付人客觀上有充分的出處相信举動听具有代理權的,该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與相對付人之間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包庇犯警方针,則合同依法為無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應适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21、中國信達資產打點公司贵阳辦事處與贵阳開磷有限责任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連带责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相區别的重要標識表記標帜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辩權,即债權人必须先行對主债務人主张權利,在經逼迫實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哀求保證人承担保證责任;而連带责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辩權。在担保债務已開始计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再也分歧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22、中國长城資產打點公司乌鲁木齐辦事處與新疆華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華電红雁池發電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華電苇湖梁發電有限责任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裁判要旨】:

Ⅰ、注册成本是公司最根底的資產,必定和連结公司一定数额的成本,對于奠定公司根底的债務清偿能力,保障债權人利益和交易信用借款,安全具有重要價值。股東出資是公司成本必定、連结原則的根底哀求,出資是股東最根底、最重要的义務,股東该當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缴的出資额,以貨币出資的,该當将貨币出資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開设的账户;以非貨币财產出資的,该當依法辦理财產權的轉移手续。

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设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實際交付為准。股東以動產實物出資的,该當将作為出資的動產按期實際交付给公司。未實際交付的,该當認定股東没有履行出資义務,其出資没有實際到位。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指导案例57号)

【裁判要旨】:

在希有份最高额担保合恻隐形下,具體貸款合同被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務發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權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该當在最高债權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民事權利的放弃必须采用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大白規定及當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宜在無大白约定或法律無特别規定的情况下,推定當事人對權利举辦放弃。

案例文号:(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24、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訴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指导案例95号)

【裁判要旨】:

當事人另行達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權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權轉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權范围,只要轉入的债權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權额限度内,即使未對该最高额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债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响。

案例文号:(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

2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訴陈志華等金融借债合同纠缠案(指导案例168号)

【裁判要旨】:

以不動產供應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權人按照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围内承担违约抵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有毛病的,相應减輕抵押人的抵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

26、借债人與貸款银行在借债合同之外,以變相收取借债利息為方针實施的不良貸款债權轉讓及資產奉求打點行為是否是有效?——江西腾荣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權轉讓合同纠缠案

裁判摘要:

借债人與貸款银行在双方簽訂的借债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债權轉讓及資產奉求打點协议,约定借债人以一定的對價受讓貸款银行的不良貸款债權并奉求貸款银行予以清收,清收所得款項在扣除支出费用後,剩余款項全部作為奉求打點费归貸款银行所有,即借债人不得到任何利益的,應認定该债權轉讓及資產奉求打點协议系以變相收取借债利息等為方针。双方簽訂该债權轉讓及資產奉求打點协议的行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實施,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该行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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