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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間借貸纠纷裁判規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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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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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民間借貸纠纷裁判規則19條
1.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内容等事實的認定
——林某能訴林某川、刘某芳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5。
裁判要旨:在民間借貸案件审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内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担举證责任;對已归還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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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實,借债人應承担举證责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结合其他證据認定是否是存在借貸關系。借债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生和借貸關系的内容,應从各證据與案件事實的接洽瓜葛程度、各證据之間的联系等方面举辦综合审查,结合借债债務组成的具體經過、交付凭證、交易習惯、資金流向和當事人陈述等成分综合判断是否是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5條。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688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10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11日);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再102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22日)。
2.职工集資款债權在破產清算中可否優先受偿的認定
——虎某某訴宁夏某有限公司破產债權确認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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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5。
裁判要旨:职工集資款债權的本質為民間借貸,和普通民間借貸的區别首要在于债權人的职工身份,在破產步调中依法受出格保护,属于優先受偿的破產债權。债權人以企業职工名义與破產企業簽訂借债合同,但在出借資金時其其實不是破產企業职工,與破產企業之間并不存在劳動關系等用工關系,不應認定為职工集資款债權,在破產步调中不能優先受偿。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题的規定》第58條。
案例索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區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497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8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28日)。
3.涉被實行人众多的民間借貸刑民交错案件間断實行的認定標准
——某煤業公司與王某某民間借貸刑民交错纠缠實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1。
裁判要旨:實行步调中對涉嫌犯罪的刑民交错案件能否間断實行该當區分情形處理。對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實行案件中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的,“该當”間断實行;對于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该當结合實際案情来判断“犯罪線索”是否是與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實、實行標的是否是属于涉案财物。出格是涉被實行人众多的民間借貸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實行人與公安機關所述犯罪到底是不是相關。人民法院未經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間断實行。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本案适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3條);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犯警集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見》第7條。
案例索引:實行异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执异80号實行裁定(202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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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7日);實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87号實行裁定(2021年4月27日);實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58号實行裁定(2022年6月21日)。
4.律師费是否是属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汤某某訴王某甲等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裁判要旨:在民間借貸纠缠中,出借人和借债人在借债合同中约定借债人應支出的處事费、咨询费、打點费等其他费用,本質是借债报答获得借债支出的成本,性質上與利率無异,故應将其和過時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當事人變相規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規定,犯警得到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師费、訴訟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债人未按照约定偿還借债,為庇护自己合法權益举辦訴訟而產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錢利益,如借债人如约履行還款义務,其實不是一定發生,也不属于借债报答获得借债而支出的成本。因此,不應将律師费等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當事人在本案中未對律師费金额是否是合理提出主张,實践中應结合律師收费標准和當地實際,和出借人因奉求律師获得的利益等成分,综合必定合理的律師费数额。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9條(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30條)。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區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
5.未經批准从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四川省某融資担保有限公司訴四川某某源置業有限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18。
裁判要旨:未經批准从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属于變相从事金融業務,應归入民間借貸范畴,人民法院该當适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释的有關規定處理案件。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法释〔2015〕18号)第1條第1款、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城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6.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子對外出借债項的性質及效力的認定
——中铁某物資公司訴沈阳某房地產公司、金華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實業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8。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子對外出借债項,本質系經過進程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子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可以也许扩大出借時自己對外借债的本金数额,此與套取银行貸款等信貸資金本質并無不同,應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情形,该借债合同無效。因借貸關系在汇票交付時已發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補足資金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3條(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4條)。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8日)。
7.出借信用卡套取現金并收取利息的性質及效力的認定
——朱某某訴吴某某、鲁山县某實業有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
裁判要旨:出借信用卡套取現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银行貸款举辦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毛病的當事人必须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担相應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丧%W4w43%失或利%Vqhv8%錢@损失,如出借人自己有毛病,亦不能因此违法行為而获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张應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第518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3條第1項、第31條。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4日)。
8.P2P采集借貸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認定
——唐某訴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處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08-2-103-007。
裁判要旨:借貸双方經過進程P2P采集借貸平台達成借貸合意并交付借债,借债人、出借人和采集借貸平台三者共同構成了采集借貸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借债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借貸双方與網貸平台之間居間合同關系、經過進程平台錢款流轉而组成的采集處事合同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如因過時還款產生纠缠,在不同經營模式下,采集借貸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權利义務不尽相同。如網貸平台在其撮合的平台用户借债關系中仅参與供應平台、审核信息,其职位處所應為居間人,而非借债方或保證人,對于借债過時的還款责任應由實際借债人承担,出借人請求網貸平台承担連带還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第675條、第676條(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第206條、第207條)。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4日)。
9.當事人以虚假訴訟為手段坑骗法院查封的真實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
——刘某某訴黄某某、黄石某學校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35。
裁判要旨:經過進程虚假訴訟坑骗法院查封,以此保證借债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题。借债合同經双方當事人协商一致,该當認定創建。刘某某與黄某某制造虚假訴訟以坑骗法院查封是出于對债權的一種保障,该行為虽有悖法律規定,但其嗣後真實的出資可以認定為系對借债合同的實際履行,借债合同真實有效。从保护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其虚假訴訟行為不應否定借债合同效力,该當单独评判。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第670條、第676條(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第200條、第207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條、第12條、第25條(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條、第13條、第26條)。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區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7月13日);再审: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區人民法院(2021)鄂0202民再5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8日)。
10.如何判断法人之間是否是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平罗某工贸公司訴宁夏某房地產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6。
裁判要旨:判断法人之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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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是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間借债合同關系創建與否的两項根底要件。借债人對于出借人主张借债事實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認可,两公司就案涉借债纠缠并無本質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债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應就双方借债、還款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严格审查。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就案涉借债纠缠并無本質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该當認定出借人主张的借债事實不能創建。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8條(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9條)。
案例索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區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67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14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7日)。
11.股東超出注册成本向公司或其經營項目投入資金性質的認定
——沈某訴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10-2-103-001。
裁判要旨:當股東超出注册成本向公司或其經營項目投入資金,且股東协议约定與會计資料記實對该款項性質的界定存在抵触的情况下,该當按照股東間协议、公司會计資料、付款凭證等各項證据材料,综合判断股東投入款項的真實意思表示,避免控股股東借助實際控制公司的便利随意更改款項性質、侵害公司责任财產。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计法》第9條;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85條。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區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198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9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
12.簽訂借债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按照合同起訴的主體資格,但實際出借人另行起訴的除外
——赵某某、刘某某訴韩某某等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01-2-103-006。
裁判要旨:❶因實際出借人處于公司操辦阶段,而以個人名义簽訂借债协议,此種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規定。该簽约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具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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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體資格。❷在法院再审申請审查期間,實際出借人已就案涉借债提起訴訟,對名义簽约人申請再审請求本案继续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案例索引:一审:山東省青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2018年10月23日);二审:山東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937号民事裁定(2019年5月31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95号民事裁定(2020年2月20日)。
13.公司對其創建前法定代表人的借债未用于公司經營,即便借据加盖公司公章,亦不應承担還款责任
——张某富訴吴某龙、黄某琼、九江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16-2-103-006。
裁判要旨:借债發生在公司創建之前,且借债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账户,即便後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债未用于公司經營情形下,该借据對公司不具有束厄局促力,公司依法不應承担還款责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第154條、第170條。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2017年2月16日);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终596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4日);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39号民事判决(2018年5月2日)。
14.民間借貸债務構成夫妻共同债務的認定
——张某、王某訴宋某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16-2-103-005。
裁判要旨:借据上只有借债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簽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務為由主张權利的,應供應證据證明该债務用于借债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此外一方對于借债知情,并作出欲還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懂得借债的具體数额,此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债務。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第676條、第679條、第680條(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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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第207條、第210條、第211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9條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22日);二审:山西省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0日);再审:山西省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8日)。
15.工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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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打點人與他人簽訂借债协议加盖項目部印章是否是構成表見代理的認定
——大冶某構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37。
裁判要旨:举動听對自己的行為應有相當的预期,表見代理的認定该當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種成分,考虑交易法子、交易内容等综合举辦判定。對于善意相對付人的認定也该當谨严,本案中,作為从事拔擢行業的某構筑公司,该當清楚我國現時拔擢行業存在着较為遍及的工程轉包而存在現施行工人之情形。其作為出借人,向項目部出借作為種類物的資金,而非特定物的構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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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項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體的刘某某等個人,此行為難以剖明其是向項目部出借資金,刘某某等個人的行為更不構成表見代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0條、第171條。
案例索引:一审: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2日);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2民终2246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4日)。
16.投資人哀求目標公司偿還按照投資协议注入目標公司的投資款的法律關系認定
——深圳某合資企業訴四川某有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2。
裁判要旨:❶在履行投資义務後,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就已投資款項訂立以達成特定經營目標為條件的“投資轉借债”协议,具有“對赌协议”本質特征,投資方主张實際履行的,經审查,目標公司未完成减資步调的,人民法院该當驳回其訴訟請求。❷投資款按照投資协议注入目標公司成本公积金後,即轉化為目標公司财產。投資人哀求目標公司偿還该部分款項的,属于變相取回投資,该當符合公司减資步调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35條。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8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271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19日)。
17.涉及借债合法性的举證责任分拨
——關某訴王某、高某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7。
裁判要旨:因赌博產生的债務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務為赌债的借债合同纠缠案件過程中,可經過進程举證责任分拨對债務性質举辦审查。原告该當證明其與被告借债事實的存在及款項的實際交付,還應證明该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回嘴借债為赌博债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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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達到激發合理猜忌的程度時,原告還應就借债组成的時辰、地點、經過、借债資金来源及資金交付法子、约定的借债用場、還款克日、還款法子、利息、在場人等有關细節举辦详细说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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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法官予以准确認定。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9條。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大兴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9日)再审:北京市大兴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4日)。
18.借债人在放款前(或當日)支出的利息是否是该當認定為“砍頭息”?
——张某訴某物流公司等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08-2-103-008。
裁判要旨:❶對于借债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出的利息是否是構成“砍頭息”,應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底子上正确理解法條内容,以适用于形式多样的借貸纠缠。在借债合同關系中,借债数额和借债利息系構成借债合同的首要内容,借貸双方在訂立借债合同時,通常要對借债数额、利息计算法子及支出克日做出大白的约定。一般而言,借债利息是在借债克日届满時或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當将實際出借的金额認定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频频计息或高于實際出借本金计息。❷是否是構成“砍頭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質。利息的支出應以借债人實際盘踞借债為前提,并由借债人在借债克日届满時或借债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出。在审理借债合同纠缠時,應牢牢把握该利息得到的前提和支出條件。❸經過進程探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立法方针,應意識到上述規定其實不是纯挚制约出借人在發放借债時自行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這種单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把持資金優势职位處所,假借利息名义谋取不當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践中,不论出借人以何種手段谋取不當利益,均應以是否是符合上述利息得到的前提及支出條件来判断相應錢款的性質,和是否是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相關法條: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26條。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區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3日)。
19.借债人仅凭一张借條,不能證明借债已交付的事實,又未举證借债来源的,不足以認定借债事實的存在
——海口某實業有限公司與翟某、海南某公司借债合同纠缠案
入库编号:2024-16-2-103-002。
裁判要旨:借债合同中,举動听對仅凭一张借條主张债權,不能證明借债来源和借债已實際交付的事實,且對借债的交付時辰、地點、数额和付款前現金的保存法子等具體情况的陈述存在多處前後不一致的,不足以認定借债事實的存在,其债權主张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15條。
案例索引:一审:海口市美兰區人民法院(1994)振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1997年5月10日);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1997年12月29日);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19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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