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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後拒不交代資金去向可以定性诈骗

公布時候:2011-07-13

四川刑事状師網: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台北當鋪,于审理不法集資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問题的诠释》(下称《诠释》),明白了不法集資的觀點和特性要件,划清了不法集資與正當融資的政策法令鸿沟。

不交接資金去处算欺骗

最高法消息讲话人王少南暗示,不法占据目标是建立集資欺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區别集資欺骗罪與其他不法集資犯法的關頭,同時又是集資欺骗罪司法認定傍邊的一個难點。

《诠释》连系當前审讯事情現實,划定了7種可以認定為“以不法占据為目标”治療頸椎止痛貼,的详细情景。如集資後不消于出產谋划勾當或用于出產谋划勾當與筹集資金范围较着不可比例去疤藥膏,,导致集資款不克不及返還;任意浪费集資款,导致集資款不克不及返還;将集資款用于违法犯法勾當的;藏匿、烧毁账目,或搞假停業、假倒闭,回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接資金去处,回避返還資金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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