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有银行貸款的情况下出借資金是否構成高利轉貸?
在出借人有银行存量貸款的情况下,如果對外出借資金,能否認定為高利轉貸的問题,在《九民會议纪要》出台前,實践中并無太大争议。按照“套取金额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晓%4chTt%得或理%ED253%當@懂得的”無效認定三要件,在無證据證明出借資金来源于银行貸款的情况下,一般推定不構成高利轉貸。但随着《九民會议纪要》的出台,這一問题變得复杂化。《九民會议纪要》直接更改法释〔2015〕18号文的原义,規定“借债人可以也许举證證其實簽訂借债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银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可以也许举反證予以倾覆的除外”“只要出借人經過進程轉貸行為牟利的,即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债合同時存在尚欠银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满足了该條規定的“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這一要件”。
该規定出台後,司法實践中對高利轉貸的認定變得混乱起来,有的是只要有银行貸款就不分长短好坏一概認定為高利轉貸;有的仍依照原有民間借貸司法解释的規定,重點审查出借資金是否是来源于银行貸款;有的是参照该規定,先推定“高利轉貸”,再依照出借人供應證据輕鋼架循環扇,情况审查是否是構成高利轉貸。因為在後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释》和《民法典》没有将《九民會议纪要》的規定吸收,@致%37mmU%使@實践中對该問题的争议仍然较大,司法判例不一,严重陵犯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相關當事方變得無所适从。
作為负责审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河南省高院民五庭,在《公民與法》(2023年1月)撰文指出:
但出借人在金融機構有骨病噴劑,未偿還的貸款,或與其他主體存在未结清的债務時,出借人另行出借的事實,是否認定為轉貸,该當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按揭貸款購房、購車的消费者,依约按時還本付息,其在貸款存续期間向他人出借债項的行為,若認定為轉貸,有违一般認知。再如多数企業經常负债經營,除银行貸款外,企業之發熱薑貼,間經過進程民同借貸得到生產經營的周轉資金也十分遍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業融資難、融資贵問题,若将企業负债後的出借行為均認定為轉貸,亦與規范调處的初衷不符。對此,應结合出借人的举證举辦审查,若将貸款或以其他法子得到的資金,直接用于放貸或本質用于放貸,该當認為是轉貸。
——河21點算牌,南高院民五庭:民間借貸纠缠案件审理中若干問题的裁判思路,《公民與法》(2023年1月)第11页。
也就是说,高院民五庭的觀點是,企業有貸款的情况下出借資金是不能直接推定為高利轉貸的,要進一步审查出借資金是否是来源于银行貸款,只有来源于银行貸款的,才能認定為高利轉貸。
希望這篇文章能指导河南法院此後能正确审理该類纠缠,讓“高利轉貸”的認定回归普通公共的正常認知,而不是某些法律人的超常規認知。
河南高院的這一觀點,與最高法院的既往裁判法例也是一致,我們這里把收集整理到的相關判例分列如下,供大家参考操纵。
一、對“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的認定,應从資金流向上来看,貸款資金流向了出借資金的才龜頭炎藥膏,能認定為轉貸;只要出借資金没有来源于银行貸款,就不能以出借人出借資金時有存量银行貸款為由認定其高利轉貸。别的,主张合同無效者需證其實借债時對借债来源櫻花茶包,于银行貸款知情且有足够證据,法院不能直接推定。
本案中,對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界定,该當严格把握,出借人對資金来源负有举證责任。依照北環汽贸公司再审供應的新證据,可以也许證明该公司的2500万元貸款均用于購買或赎回汽車等業務,而不是将从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轉貸他人的轉貸行為,故案涉借债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原审認定事實错误,應予更正。
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义看,其規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该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据此,其實不是只若是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用于出借给他人就将@致%37mmU%使@合同無效,借债人懂得或该當懂得也属認定合同無效的必要條件之一。而本案中,虽案涉1000万元的款項交往存在数次轉换,但這一事實實在三重鍍膜,不克不及當然證明借债人顺通公司和安永禄懂得或该當懂得该笔借债系套取信貸資金。故退一步講,即便本案可以也许适用该條規定,但現有證据尚不足以證明顺通公司、安永禄懂得或该當懂得该笔借债系套取信貸資金,其主张合同無效亦不能創建。此外,立邦公司在2016年6月14日貸款到期後,已组织資金偿還了该笔借债。至于其在偿還该笔借债後又向该银行或其他银行举辦貸款,則與本案1000万元的民間借貸没有接洽瓜葛。
物產金属集團企業信用报告显示2014年物產金属集團从银行共有7笔美元貸款,物產金属集團供應的證据可以也许證明上述借债的用場均為辦理進口業務信用證或進口押汇業務,且無證据證明上述银行美元貸款直接轉用于本案資金融通。依照物產金属集團供應的中國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對账单,截至2014年12月24日,其1202020109004500740账户的账面余额為386870269.81元。物產金属集團从上述银行账户向鲁丽钢铁支出案涉2.1亿元款項後,2014年12月25香港腳膏,日上述账户的資金余额仍有319573931.97元,可以證什物產金属集團具有充分的資金和能力向鲁丽钢铁支出案涉款項。鲁丽钢铁主张物產金属集團存在高利轉貸行為,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按照不足,其主张物產金属集團應被認定為职業放貸人,亦未供應充分證据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廊坊市證合泰房地產斥地有限公司王永贵借债合同纠缠再审审查與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21号,作出時辰:2020年12月30日)
關于借债合同是否是因高利轉貸而無效的問题。證合泰公司主张王永贵系非自有資金出借案涉借债,但在原审認定王永贵职業情况和收入情况前提下,證合泰公司并未提交相關回嘴證据。個人信用报告列明的貸款属于房貸,一般情况下,房貸并不會@致%37mmU%使@银行資金直接流向借债人,银行借貸資金将直接支出给房屋销售者,證合泰公司以此證明王永贵存在套取银行信貸資金轉貸的行為,按照不足。
在三花公司已提交银行回单等證据證明案涉《奉求貸款合同》所涉資金来源于其从银行赎回的理财產品,属于自有資金的情况下,應由镇江嘉辉公司就其主张三花公司經過進程《奉求貸款合同》向其出借的資金其實不是自有資金、涉嫌职業放貸举辦举證。镇江嘉辉公司提交的三花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公示信息表和企業信用报告等材料,不足以證明三花公司存在高利轉貸行為和职業放貸行為。镇江嘉辉公司申請调取的三花公司相應征信报告、借貸記錄等證据,與案涉資金是否是属于三花公司自有資金不具有直接接洽瓜葛性,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镇江嘉辉公司申請開具盘問造访令和未依權益盘問造访取證,不违反法律規定。
關于寿康公司是否是存在“高利轉貸”行為的問题。依照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的認定,寿康公司2015年9月向铸邦公司出借涉案款項時,寿康公司尚欠农商行柳林支行借债800万元及垫付承兑票款1809万余元。但该两笔债務發生于2014年10月、11月期間,而本案所涉借债發生于2015年9月,前後相差近一年時辰,并不能看出二者之間的接洽瓜葛。同時,结合寿康公司的實際經營状况,并不能据此認定寿康公司存在“高利轉貸”行為。
嘉兴公司主张张永利出借债項来源系银行貸款,戒菸棒,案涉合同属犯警高利轉貸而無效,申請盘問造访张永利的資金来源情况。张永利供應了第三人向其轉款的银行流水凭證,已證明其其實不是从银行貸款後出借给嘉兴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指出借人把持自己的信貸额度和信貸條件,从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高利轉貸他人,而本案分歧适该情形。至于向张永利轉款的案外人資金来源,不影响本案《借债合同》的效力,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原审没有依嘉兴公司的申請進一步调查向张永利轉款的案外人的手指腱鞘炎,資金来源并無不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步调的問题。
《民間借貸司法解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人民法院该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该條規定的信貸資金即信用貸款,是借债人不需要供應担保即可得到貸款并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貸款類型。本案中,马忠英向伦華公司交付的5000万元虽是富隆公司从浦發银行貸款所得,但该笔款項是基于马忠英抵押自有房產两套得到,其實不是上述法律條文規定的“信貸資金”,案涉5000万元的貸款性質分歧适《民間借貸司法解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且5000万元银行貸款時辰為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该貸款已按约在一年内偿還,而案涉借债克日為2013年2月1月至2018年2月1日,偿還银行本案貸款後4年内的資金来源其實不是银行貸款。因此,伦華公司與正和公司主张因高利轉貸借债合同無效的上訴出處不能創建。伦華公司還主张5000万元其實不是马忠英的個人投資,马忠英作為案涉《合作备忘錄》的合同主體,其已按约向伦華公司供應约定借债金额,该款項可由第三人代為支出,其本源并不影响合同之履行,且案涉款項来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規逼迫性規定。
貸款記錄虽显示苏建伟2015年4月30日向天山农商银行西虹東路支行貸款200万元,但不足以認定苏建伟出借資金為银行貸款。
德润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證据證明喀什农商银行于2013年7月5日向金晓全放貸2000万元,本案中金晓全向德润公司出借2000万元發生在2013年7月1日至3日,金晓全出借债項時辰早于银行放貸時辰,德润公司提交的上述两组證据不能證明金晓全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本院對上述两组證据的接洽瓜葛性和神來也德州撲克,證明方针不予采信。金晓全提交的證据證明其貸款2000万元用于購買水泥,其實不是用于向德润公司出借债項,本院對该组證据的接洽瓜葛性和證明方针予以采信。
张著铭貸款不是為了借债给精邦公司,张著铭貸款與其借债之間并無方针與行為之間的接洽瓜葛性。故,但仅凭《意見书》和银行支出系统凭證等證据,不能證實精邦公司提出的“张著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可以也许創建,更不能倾覆本案原审判决。
因本案現有證据不能證明肖莉向张思荣、张思宁出借上述200万元款項時,存在肖莉高利轉貸且张思荣、张思宁事先懂得或應道懂得的情形,故张思荣關于上述200万元借债所涉借债合同無效,其不须向肖莉支出過時還款利息的申請再审主张不成立。
現有證据仅能證明吴红祥向鄱阳农商行貸款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吴红祥支出涉案借债是用银行信貸資金還是用其自有資金,更不能證明套取银行信貸資金用以發放借债的事實。
二、金錢為種類物,即便存在貸款,也不能一定認定為出借資金来源于貸款;仅凭有貸款記錄無法得出案涉民間借貸存在高利轉貸结论
刘宇鲁正斌等民間借貸纠缠民事申請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2022年6月24日)
關于案涉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题。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释》第十四條規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该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原审依照鲁正斌调取的貸款記錄分析,貸款人均是张中伟,而郭娟并無貸款記錄,但案涉所有的借债均由郭娟或郭娟控制的张宇静的账户支出给鲁正斌,鲁正斌归還的款項也均轉入上述两人名下的账户;加之张中伟、郭娟分袂為構筑、房地養髮液推薦,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中伟、郭娟分袂有从银行貸款的可能性及自持大量資金的可能性。原审据此認為,仅凭张中伟有貸款記錄無法得出案涉民間借貸存在郭娟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给鲁正斌的结论,進而認定案涉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原审的上述認定不缺乏按照,适用法律亦無不當。
因錢為種類物,且薛和荣與金象来公司為不同的主體,即便存在金象来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也不能一定認定為薛和荣将该貸款出借给建宁公司。此外,建宁公司在原审中也未提交證据證明其在向薛和荣借债時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薛和荣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由高利轉貸给建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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