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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間借貸纠纷49個常見問题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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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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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2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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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間借貸纠纷49個常見問题裁判規則
1.借條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條持有报答出借人?
【解析】當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没有载明债權人,持有债權凭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條持有报答實際出借人只是基于泛泛經历法例的一種推定,其實不是绝對。
當然,在借條持有人最终與實際出借人體系一或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债人無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條持有报答實際出借人,而無需深入到借條持有人與實際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當中進举辦审查。但若借债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條确存在各類异常,法院该當哀求借條持有人對其确系實際出借人举辦進一步说明、举證。人民法院經审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债權人資格的,裁定驳回起訴。
2.借條所载出借人姓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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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书写欠條有時书写不規范,易把名字写為同音字,或写成熟称等其他称号。持有债權凭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證据举辦判断,在被告對债權人資格提出抗辩但無法举證證及時,可以認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即為實際出借人。
3.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個人名义借债,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如何認定還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權益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個人名义簽訂借债合同,企業同意還款或有證据證明借债用于企業的,實際受益报答企業,按照權利與义務對等的原則,出借人請求企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連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後企業可以證明该笔借债實際由個人操纵,則可以就该部分款項向個人追偿。
4.小额貸款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是受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释的调處?
【解析】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设立的小额貸款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經過進程貸款、担保等形式举辦資金融通是否是應受《規定》调處,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過程中有争议。最终,《規定》将民間借貸定义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間及其相互之間举辦資金融通的行為。同時,结合《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小额貸款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間的借貸行為受《規定》的调處。目前,對于小额貸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當事人請求予以调處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標准予以调處。
5.双方當事人就其之間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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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產生争议的,该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解析】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是存在债權债務關系,书面合同其實不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當事人就其之間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争议,如一方當事人主张双方為借貸關系,但缺少了關键性的證据(比如《借债合同》),此外一方當事人主张双方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同样不能出示關键性的證据(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销售不動產發票等),同時對收到款項的性質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證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该當结合双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据,探究合同簽按時双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認双方當事人就借貸問题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實際将款項交付给借债方,即可認定债權债務關系創建。這里出格應注意《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担保,借债到期後借债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审理,并向當事人释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绝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後,借债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必定的金錢债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偿還债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偿還借债本息之間的差额,借债人或出借人有權主张返還或補偿。”该條的适用條件是“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担保”,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買賣担保借貸,而無買賣的意思表示。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類案件時,裁判法例该當统一到《規定》第二十四條上来。
6.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回購协议》法子举辦資金融通的,该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解析】當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协议》,并發生資金轉讓,但各方對债權债務的性質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買賣,一方主张是民間借貸,双方均未供應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张或足以回嘴對方主张的證据。在双方證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该當结合双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据,探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回購协议》簽按時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對合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作出判断。若从當事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协议》的合同方针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實意思其實不因此得到案涉房屋所有權為方针,而是為了實現資金融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為担保债權的實現,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审理。
7.當事人同時有房屋買賣與民間借貸意思表示的,该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解析】司法實践中,民間借貸一個纠缠涉及房屋買賣合同、借债合同两個法律關系的情况在一定期間比比皆是,個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依照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而正确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難點。该當说,很多案件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實不是是单一纯粹一成不乱的,有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買賣與借貸法律關系并存;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意思表示還會發生轉化,起始為借貸,後期又轉化為房屋買賣。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當事人的交易方针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一定勾留在某一個法律關系傍邊且不能轉换,如何轉换取决于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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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價格看,双方當事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同》不會@致%37mmU%使@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债报答借债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债到期後借债人不能還款,出借人哀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该當将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合并审理。
8.企業之間以買賣關系包庇借债關系的,该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解析】當事人之間究竟是買賣關系還是借貸關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個坚苦,需要依照交易過程、是否是實際交付貨物、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惯、交易方针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大白規定了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故尔後此類企業間以買賣合同包庇借貸關系的情况将會较少發生,但是在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法律關系方面,本裁判法例供應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9.双方當事人因终止合資關系而達成债權债務清算协议,一方請求偿還欠款的,應否支持?
【解析】《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間借貸纠缠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條、承诺书等债權凭證為按照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按照底子法律關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識别双方當事人之間的底子法律關系并予以审理。但當事人經過進程调解、和解或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分歧用前款的規定。”据此,欠款纠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資關系,原告以双方達成的债權债務清算协议為按照提起訴訟,被告主张双方之間實際系合資法律關系,不存在借貸事實,若人民法院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该清算协议系合資人终止合資關系後對投入财產的處理而達成的债權债務清算协议,被告應予偿還欠款。
10.按照投資合作關系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提起的訴訟,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纠缠?
【解析】當事人因投資合作所激起的欠款纠缠,欠款的性質是否是属于借债,不单關系到案件法律關系的認定,更關系到直接影响當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依据有關债權凭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按照底子法律關系提出抗辩或反訴,并供應證据證明债權纠缠非民間借貸行為激發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底子法律關系审理。但同時,當事人經過進程调解、和解或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分歧用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就债務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依照查明的案件情况,對當事人之間的债務清算协议按照民間借貸纠缠举辦审理。
11.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後,又簽訂借债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當事人单独請求归還借债合同本息的,是否是應予支持?
【解析】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動機、方针和傳染感動,合同除必定具體的交易關系外,還可以具有規范和指引傳染感動,即當事人經過進程合同對此後發生的權利义務關系举辦規范和指引;合同還可以具有确認和评價的傳染感動,即當事人經過進程合同對双方既往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方针和傳染感動加以确認、補充、完善和评價。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後,又簽訂借债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依照合作合同约定,合作@两%HqBW5%邊對互%lv9C8%助@項目该當共担風險、共享利润,當事人将借债合同與合作合同割裂開来,独立主张借债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大白規定了資金分拨顺序的情形下,當事人独立請求偿還借债本息没有事實按照,更不應支持。
12.双方當事人在資產奉求打點合同中约定“奉求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解析】案件定性難是民間借貸纠缠审理中的一個突出問题,其中一類是以其他關系包庇民間借貸關系,如以買賣關系包庇民間借貸關系、以奉求理财關系包庇民間借貸關系等;此外一類是以民間借貸關系包庇其他法律關系。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必定性带来很大難度。在审理此類案件時,理當透過合同的標题、形式去核阅合同的本質内容,應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义務约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并必定案由。双方當事人在資產奉求打點合同中@商%511l5%定或究%4Te2B%竟@行為剖明,“奉求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條款”的,属“名為奉求理财、實為借貸關系”,應認定双方創建民間借貸關系,以借债合同纠缠必定案由,并适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释的規定予以處理。
13.因出借承兑汇票發生纠缠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間借貸纠缠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資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债,借债报答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出票面金额得到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場通顺的法子举辦資金融通,本質上是借用有價證券在市場融通資金的民間借貸行為。票据具有無因性,人民法院無需對第三人之間是否是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底子關系举辦审查。并且,民間借貸本身與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接洽瓜葛,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功效為按照,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涉嫌犯罪與否,并不影响民間借貸纠缠的审理。
14.双方當事人大白约定股權轉讓剩余款項轉為貸款,并簽訂了借條的,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
【解析】在民間借貸訴訟中,被告供應證据證明债權纠缠非民間借貸行為激發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底子法律關系审理。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借條哀求偿還借债及利息,被告抗辩認為借條约定的借债并未交付,双方當事人并未组成真實的借债法律關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權轉讓剩余款項轉為貸款,因此簽訂的借條是對股權轉讓余款的處理,双方系股權轉讓產生的纠缠,而非民間借貸纠缠。若被告所供應的證据可以也许證明借债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并證實债權纠缠非民間借貸行為激發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底子法律關系审理。此時,借條只是對合同未付的股權轉讓余款举辦确認和惩罚,其當然名為“借條”,但本質上應是“欠條”。當然,依照《規定》第十五條“但书”的規定,當事人經過進程调解、和解或清算達成的债權债務协议,分歧用上述規定,即该當按照民間借貸關系审理。
15.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践合同,借债人抗辩借貸合同未實際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该當结合借貸金额、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子、交易習惯、當事人财產變動情况和證人證言等事實和成分,综合判断查證借貸到底是不是發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務的出借人經過進程虚假訴訟获得犯警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债的借债人违反诚實信用原則逃废债務。自然人之間的借债合同,自出借人供應借债時生效,若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该借债合同及保證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規定》第十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债合同外,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創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間约定借债合同經簽字或盖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
【解析】自然人之間的借债合同,自貸款人供應借债時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實際履行出借义務時借债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關于合同經簽字或盖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變合同生效的法律评價標准。需要注意的是,《規定》第十條前段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债合同外,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創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7.企業之間為生產绎營举辦临時性資金拆借所簽的借债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解析】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一贯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借债方過時不归還借债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复》認定為無效,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负责人《在全法令國法公法院商事审判事變座谈會上的講话》中指出:“對不具备从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举辦的临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供應資金的一方其實不因此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属于违反國家金融管教的逼迫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债合同無效。”《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组织之間和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债形式向职工筹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借貸合同是否是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题的批复》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属于民間借貸。只要双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该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义向职工犯警集資;……。犯警集資系向社會公众即社會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单位内部针對特定東西吸收資金的,不属于犯警吸收或變相吸收公众存款。《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經過進程借债形式向职工筹集資金,用于本单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為關于企業以借貸名义向职工集資借貸合同效力的規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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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類似案件時應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間借貸合同與保證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解析】借债合同是借债人向貸款人借债,到期返還借债并支出利息的合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该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给借债人,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資得到的資金又轉貸给借债人牟利,且借债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的;(三)出借人事先懂得或该當懂得借债人借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動仍然供應借债的;(四)违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逼迫性規定的。《規定》第十四條必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邊界。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效力的認定该當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規定》第十四條為按照。
20.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犯罪的,该當如何認定借貸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纠缠该當继续审理還是間断訴訟抑或驳回起訴?
【解析】民間借貸纠缠中,借债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其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觀存在,如涉嫌犯警集資罪、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坑骗罪等。《規定》第五條前段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犯警集資犯罪的,该當裁定驳回起訴。”對于涉嫌其他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纠缠该當继续审理還是間断訴訟抑或驳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除涉嫌犯警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致%37mmU%使@與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刑民交错的,人民法院该當對立“刑民并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纠缠的民間借貸案件继续审理,而没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功效出来,只有民間借貸的根底案件事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功效為按照,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間断民間借貸案件的审理。借貸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判决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该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债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判决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民間借貸合同與担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毛病程度,依法必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借债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是否是當然無效?
【解析】《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下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所為的……”,该條@划%85FD4%定對讹%nYG82%诈@的态度是認定為無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的合同,受陵犯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除,该規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對付人撤除權,只是行使撤除權须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子。基于此,《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债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判决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该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债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判决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民間借貸合同與担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毛病程度,依法必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規定是對司法實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立法大旨。
22.直系親属之間的民間借貸纠缠,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解析】在婚姻、親属及担任關系范围,法律標准與道德標准之間的差距较其他范围更小,對直系親属之間交易關系的認定與审查應比商業契约關系加倍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适用,關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體的權利保护。當具體法條在出格情形下有可能@致%37mmU%使@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或法律認可的秩序遭到陵犯時,為達到個案的社會稳妥性、避免结论的怪诞,就该當打破具體法例,選擇适用基本原則裁判。基于此,《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该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违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同样,因犯警同居、分歧法两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會公序良俗的豪情债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抚養、赡養义務關系的父母兒女等直系親属之間發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當事人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名為借貸协议實為包養协议,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张權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類纠缠,認定协议的性質是妥善處置纠缠的關键。审查协议的性質,應从该协议的文本、方针、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對于表面上是借貸或附條件的赠與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關系作為赠與的條件,且情人關系存续與否直接影响款項是否是返還的,應認定為名义上的借貸协议,實為包養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風俗,违反社會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张權利的,當然涉及财產關系,但是這種财產關系凭仗于包養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只是表象,本質是双方當事人用金錢维系分歧法的情人關系,违反了社會主义公德,有损社會公序良俗,應予禁止。从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訴哀求保护的财產權其實不是正常的民事權益,不應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經過進程民事訴訟保护的民事權益的范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须符合如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大白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出處;(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围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辖。”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纠缠提起訴訟,但并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分歧适《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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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起訴條件,其违反社會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為,人民法院應予否定。
24.审理企業間借貸合同纠缠,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是否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债方過時不归還借债的應如何處理問题的批复》規定企業借貸合同违反有關金融法規,属無效合同。据此,企業間借貸行為具有犯警性。當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資貸款業務的資質,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举辦的借貸活動,属于以合法形式包庇犯警方针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组织之間和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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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张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是指為解决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主業、常業。企業以借债、放貸為業務,則具有經常性、經營性、東西不特定性等特征。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首要業務,或以此作為首要收入来源,則有可能@致%37mmU%使@该企業質酿成未經金融监管部門批准从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這将严重扰乱我國金融市場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業間借貸合同纠缠時,需注意識别借貸行為是否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并按照《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認定企業間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25.借貸双方合谋以簽訂借债合同法子坑骗貸款構成犯罪的,所簽訂借债合同是否是當然無效?
【解析】貸款人與银行在辦理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時,為获得固定資產貸款,制作虚假财務报告等文件申請貸款并向银行事變人員行贿财物。為此,银行事變人員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37妹妹U%使@分歧适貸款條件的借债人获得涉案貸款,其分袂構成坑骗貸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犯警發放貸款罪及受贿罪。因借债合同组成過程中双方當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包庇犯警方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制度,構成犯罪,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于“以合法形式包庇犯警方针”的規定,合同该當認定無效。
26.出借人仅按照借据主张權利,借债人對借貸事實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该當如何分拨举證责任?
【解析】民間借貸纠缠案件中,原告仅按照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提起訴訟,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法子為現金的,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按照此證据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到底是不是發生的,人民法院依照案件情况應向原告释明其應就資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按照、交付细節等事項继续举證。經释明後,原告仍然拒绝举證的, 由其承担不利後果。
27.大额現金法子款項交付的借貸事實,该當如何認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貸,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權并称現金法子交付,而借债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债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會使法官對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是交付產生合理猜忌,因此,可以必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實性及交付承担举證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證责任後,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貸金额、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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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習惯、當事人财產變動情况等事實和成分,综合判断查證借貸到底是不是發生。
28.貸款人仅供應借据的大额現金支出,借债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法子确認?
【解析】在民間借貸案件审理中,對于仅供應借据的大额現金支出,借债人提出合理猜忌之抗辩的,除就债權凭證举辦审查外,還應结合借貸金额、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子、交易習惯、當事人财產變動情况等事實和成分,综合判断查證借貸到底是不是發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實際借债数额和是否是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規定》的規定精神相悖,應予以撤除。
29.因借條存有瑕疵@致%37mmU%使@當事人對借债数额有争议的,應如何認定借貸事實?
【解析】借條在借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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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方面存在瑕疵時,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實際支出的借债金额,结合借债利率、月利息数额、借债克日和生活經历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對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是與借债数额合适举辦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债合同,自貸款人供應借债時生效。依照《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現金支出的,借债合同自借债人收到借债時生效。民間借貸纠缠中,借條是人民法院認定借债事實的首要按照,但其實不是認定借债事實存在與否的唯一證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條所载的借债時,人民法院認定借貸事實不存在一样,當借條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對借债数额有争议時,也不應當仅看借條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该當按照借條所操纵的词句、有關條款、方针、交易習惯和诚實信用原則,必定真實意思,并以据此必定的實際款項交往作為認定借债数额的按照。
30.當事人以债務清算协议為按照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该當如何認定借貸事實?
【解析】债務清算协议,即當事人双方對一定期間以来發生的系列债權债務举辦结算後所组成的协议。民間借貸纠缠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條、承诺书、清算协议等為按照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證据證實的,人民法院该當按照查明的案件事實,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是存在瑕疵、是否是存在可合理猜忌情况,在其并無瑕疵,可以也许反响借貸事實的情况下,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之間借貸金额的按照。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證提起訴訟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還双方其他债務的,该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出凭證而没有借据的民間借貸纠缠,對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證明双方之間存在借债關系且已實際支出相應款項,其举證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轉账系偿還双方之前借债或其他债務的,被告供應相應證据證明其主张後,原告仍應供應其他證据證明双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否則该當承担举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举證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應對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證责任,在其完成举證责任後,方由原告继续举證。
32.原告起訴主张借债事實存在的證据独一借据等存疑的债權凭證,如其無正當出處拒不到庭的,该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债事實存在的證据独一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點,如:借据主文内容均為原告手写,收款人簽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不凡是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項系現金交付,但無其他交付款項的凭證且不能举證證明款項的来源;原被告之間尚存在租赁關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證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貸行為并举證作出合理说明。經人民法院审查現有證据無法證明借貸行為發生的情况下,原告無正當出處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對其主张的事實不予認定。
3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構婚内债務的民間借貸纠缠和離异纠缠,该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間借貸纠缠案件,一部分案件本質系對夫妻双方共同债務的認定與處理。司法實践中既存在债務人夫妻串通,經過進程假離异、分歧法處置财產等法子陵犯债權人利益的現象,又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恶意串通坑骗配偶此外一方财產的現象。人民法院该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規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訴訟,依法認定借貸事實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异案件中,由以個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證證明所借债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据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還责任。在债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债務纠缠案件中,對于案涉债務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務,该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證證明所借债務其實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担偿還责任。
34.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债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還款责任?
【解析】司法實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務問题的案件中,一類至多見的情况是:婚姻關系存续期間,债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债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张由债務人及其配偶對该债務承担連带清偿责任。此種情况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将债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依照债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權益追加。追加债務人的配偶参加訴訟後,只要經過進程审理查明,借债切當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续期間,而债務人夫妻没有實行约定财產制或當然實行约定财產制但未于借债時大白奉告债權人,一般均會判决债務人及其配偶對债務承担連带清偿责任。這样有利于保护债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逼迫實行。但在双方當事人就债務性質為借债之人的個人债務還是夫妻共同债務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對该债務的性質作出判断。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事變、經濟情况和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贡献等综合举辦判断。在债務人的配偶可以也许举證證明债務人所借债務切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可以也许證明所借债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担偿還责任。
35.如何認定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務?
【解析】婚姻關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债務,不单涉及夫妻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债權人的利益。依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規定,夫妻共同债務的認定標准有两個:其一,该债務是否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续期間;其二,该债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認定该债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時,應侧重考虑举债方针是否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今後的利益是否是為夫妻共同享有,和借债人的举债方针等成分综合判断。
36.如何認定民間借貸虚假訴訟?經查明属于虚假訴訟而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是應予准许?
【解析】在民間借貸虚假訴訟中,原告首要經過進程假造借债證据、虚構借债事實,并把持當事人自認、缺席审理、调解等訴訟技術,使虚假的债權债務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認,以達到侵害真正债權人合法權益的方针。構成虚假訴訟案件經常有以下特點:一是訴訟當事人之間凡是為親属、朋友關系;二是證据较為单一,且當事人對借债的資金来源、@用%7ofS8%處和付%38Ycl%出@法子交代不清;三是訴訟双方當事人根底無對抗性;四是不少民間借貸虚假訴訟當事人除本訴外還牵扯其他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規定》第十九條摆列了虚假訴訟的几種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間借貸纠缠案件時,该當防范、制裁民間借貸虚假訴訟。經查證确属虚假訴訟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請求,并對其挫折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坑骗财物、逃废债務為方针實施虚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民間借貸双方當事人經過進程虚假訴訟法子得到民事调解书的,该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解析】民間借貸虚假訴訟,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各方當事人恶意串通,采用虚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法子提起民事訴訟,或把持虚假仲裁裁决、公證文书申請實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實行,以得到犯警利益的行為。民間借貸虚假訴訟首要呈以下特征:(1)當事人之間關系出格。虚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戚、朋友、同學、經營客户和其他相互間親近的人等出格關系。(2)當事人訴称的案件事實虚假。與真實的訴訟相對付應,虚假訴訟是當事人采用虚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法子提起的訴訟。虚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訴称的到底是虚假的,當事人之間没有產生訴称的民事行為,没有设立訴称的民事法律關系,實際上不存在纠缠。(3)當事人訴訟行為高度默契,缺乏本質對抗。暗示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奉求訴訟代理人单独参加訴訟,或干脆拒不到庭,讓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對此外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张予以自認,不举辦本質性的訴辩對抗,或虚假地辩论一番。(4)當事人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辰、地點、款項来源、交付法子、款項去向等事實阐述模糊。民間借貸虚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常%vQr6e%常對假%358Ax%貸@發生的原因、時辰、地點等阐述不清,有時显現前後阐述不一致的現象;對借貸的資金来源、用場及交款法子當事人更會闪烁其词,出格在交款法子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現金交款。(5)恶意把持自認法例,遍及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法子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近年来,虚假訴訟、恶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主若是集中在房屋買賣合同案件、民間借貸案件、個人為被告的财產纠缠案件、驰名商標案件的認定等等。虚假訴訟、恶意訴訟严重陵犯了對方當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本錢。經查證确属虚假訴訟的,判决驳回其請求,并對其挫折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坑骗财物、逃废债務為方针實施虚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貸外币的,利息计算標准如何認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币、台币發生纠缠,出借人哀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還時中國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國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颁布《中國人民银行關于更始外币存貸款利率打點系统方式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貸款利率,@致%37mmU%使@人民法院审理此類案件時無可参照的利率標准。此時,當然當事人之間约定了利率,但對于超過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應支持。《規定》第二十六條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標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國人民银行垂垂不再公布统一存貸款利率而@致%37mmU%使@的無利率可参照的問题。
39.民間借貸合同中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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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為1%”的约定,是否是属于對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债合同是借债人向貸款人借债,到期返還借债并支出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纠缠案件中,利息之有無多寡,直接影响當事人利益的分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借貸@两%HqBW5%邊對有%4v2Ga%没%4v2Ga%有@约定利率發生争议,又不能證明的,可参照银行同類貸款利率计息。借貸@两%HqBW5%邊對商%511l5%定@的利率發生争议,又不能證明的,可参照意見第六條規定计息。《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間@假%358Ax%貸對利%Vqhv8%錢@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出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以外,借貸@两%HqBW5%邊對假%358Ax%貸@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该當结合借债合同的内容,并依照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法子、交易習惯、市場利率等成分必定利息。
40.當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過時利率的,過時利率應如何计算?
【解析】依照《規定》的規定,民間借貸纠缠中,借貸@两%HqBW5%邊對過%mQ35j%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過時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况處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過時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過時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出資金占历時代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過時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過時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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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資金占历時代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1.在過時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種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解析】《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债人既约定了過時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张過時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或许一并主张,但总计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過時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種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應依照民間借貸纠缠的實際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權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42.借债本金中包含高利時,本金及利息應如何認定?
【解析】民間借貸纠缠案件中,借债人抗辩借债金额包含高利,且供應的證据足以使法官對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認定產生晃動的,可以必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實性承担举證责任。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可以哀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辰、地點、款項来源、用場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收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询問。人民法院可依照現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出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法子、交易習惯和借貸双方的親疏關系等诸成分,结合當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和供應的其他間接證据,按照民事訴訟高度盖然性的證明標准,利用逻辑推理、泛泛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當事人之間借貸到底是不是真實發生。
43.已付利息超過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與干涉?
【解析】《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拔除,因此,其中第六條關于利率的限制也相應拔除。《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债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出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约定無效。”同時,為了避免當事人约定利率過高、债務人承担利息過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規定借债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出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4.借貸双方将前期借债利息计入後期借债本金的,复利该當如何認定與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便是年利率24%時,如果将前期借债利息计入後期借债本金,计算复利後将@致%37mmU%使@借债人该當支出的本息之和,超過最初借债本金與以最初借债本金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全数借债期間的利息之和,依照《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發,可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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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独認定後期借债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债本金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全数借债期間的利息。别的,在债務人偿還部分款項後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權凭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该當以本金数额减少後的實際数额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债本金”数额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間借貸合同约定過時付款违约金的,该當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則?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确立了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银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則。依照客觀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實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規定,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债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出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债人既约定了過時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张過時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或许一并主张,但总计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條上簽字但未剖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為担保人?
【解析】當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大白的意思表示。為在债權人、债務人、担保人之間等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規定》規定,需大白剖明保證人身份,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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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權凭證或借债合同上簽字或盖章,并無大白担保意思表示,經過進程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不能視簽字报答担保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担保證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此類簽名的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债的加入,因為并無共同承担债務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間借债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證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出的利息,能否向借债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凭仗于主合同中债務人的责任,在出借人與借债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應及于利息。保證人超出《借债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權人支出的借债利息,如未征得债務人同意,則偿付债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務人追偿。
48.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或已構成犯警集資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该當如何處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為民間借貸纠缠受理的案件,經审理認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資坑骗罪等犯警集資犯罪的,该當裁定驳回起訴,并将涉嫌犯警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構成犯警集資犯罪的,亦该當裁定驳回起訴,相關當事人可以經過進程刑事追缴、追赃、退赔步调保护其民事權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犯警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致%37mmU%使@與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刑民交错的,人民法院该當對立“刑民并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纠缠的民間借貸案件继续审理,而没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功效出来,只有民間借貸的根底案件事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功效為按照,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間断民間借貸案件的审理。
49.民間借貸纠缠所涉借债不在犯警集資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该當如何處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审理經濟纠缠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题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袂涉及經濟纠缠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纠缠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该當分開审理。由于民間借貸纠缠所涉款項并不在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為民間借貸纠缠當事人主體涉嫌犯警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审理經濟纠缠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题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驳回起訴。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訴的案件,依照《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或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後撤除案件,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决定,或經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認定不構成犯警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當事人仍享有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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