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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名為保理融資,實為金融借款,如何認定?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4-8-12 17:47
標題: 名為保理融資,實為金融借款,如何認定?
保理融資以應收账款轉讓為前提。金融借债是金融機構與借债人之間的直接借貸行為,不存在應收账款轉讓。這样看来,两種法律關系之間的區别非常明显,似乎不難區分。但基于司法實践的复杂性,在具體的個案中,案涉法律關系是保理融資還是金融借债,經常會成為双方的争议焦點,出格是在應收账款項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司法實践中,如何正确利用法律規定,准确治療鼻癢,區分保理融資和金融借债?本文經過進程案例與大家分享相關的裁判法例。

裁判要旨

保理商既不能證明底子交易的双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账款,也不能證明底子交易的债務人曾向其認可存在應收账款,則保理商向底子交易的债權人供應融資的行為,應被認定為金融借债。保理商主张底子交易的债務人在應收账款的范围内向其返還融成本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根底案情:

一、2015年7月6日,平安银行與粮丰公司簽定《授信合同》,授信用途為采購玉米,粮丰公司在平安银行開立保理回款專户。同日,平安银行與粮丰公司簽定《保理合同》,约定為粮丰公司供應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二、平安银行與粮丰公司基于《授信合同》,在《保理合同》额度内簽訂《貸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粮丰公司供應勾當資金貸款8750万元,實際金额和起止時辰以借债借据為准。

三、2015年7月14日,粮丰公司出具的《應收账款轉讓通知书》载明,粮丰公司通知中粮公司,依照《保理合同》,粮丰公司将《玉米采購合同》項下應收账款合计109406498.2元及其所有權利轉讓给平安银行,该通知未經平安银行同意不得撤除和更改,中粮公司應将應收账款支出至保理回款專户。该通知书上有“中粮贸易有限公司玉米古迹部”的印鉴和“张娜”的簽字笔迹,确認:本公司已收到编号為...《應收账款轉讓通知书》,已知晓并确認其内容,同意按照上述内容實行。

四、2015年7月15日,平安银行向粮丰公司轉账8750万元,粮丰公司向平安银行出具收据。

五、因中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務,粮丰公司亦未及時足额归還融成本息,平安银行遂以涉案合同是保理合同為由提起訴訟,主张中粮公司在應收账款范围内,向平安银行返還融成本息,粮丰公司向平安银行履行應收账款的回購义務。

六、在訴訟中,中粮公司否認對粮丰公司存在應收账款,否認《應收账款轉讓通知书》上中粮公司印鉴及张娜簽字笔迹的真實性,并申請断定。平安银行不同意断定,却未能供應有效證据證明《應收账款轉讓通知书》的真實性。

七、本案历經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認定案涉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驳回了平安银行對中粮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觀點

一、保理合同是债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约定债權人将應收账款轉讓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權人供應融資、销售分户账打點、應收账款催收、資信盘問造访與评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起码一項處事的合同。因此,其作為一種混合契约,只若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規規定,即合法有效。

二、底子合同即應收账款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

三、保理商不能證明债權人與债務人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應收账款,也不能證明债務人曾向其确認應收账款真實存在,并同意履行相應的付款义務,則保理合同的前提和底子不存在。此時,保理商向底子交易的债務人供應融資的行為,應被認定為養胃藥,金融借债。

實務經历总结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云亭律師结合保理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美白針, ,并依照自己辦理保理案件的實務經历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保理融資以應收账款轉讓為前提。應收账款轉讓,是認定保理法律關系創建的前提和底子。换句话说,没有應收账款轉讓,一定不是保理融資。

二、原則上,應收账款應真實有效存在。但在應收账款項虚的情况下,只要保理商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務,其對應收账款項虚并不知情,也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實践中,存在债權人與债務人虚構應收账款,坑骗保理融資的情况。在這種情况下,當然應收账款是虚假的,但如果保理商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務,現有證据足以證明保理商對應收账款項虚是不知情的(比如保理商曾查對底子交易合同,貨物出入库記錄,對账单,向底子交易的债務人發出應收账款轉讓通知哀求其對應收账款举辦确認,债務人曾向保理商确認應收账款真實存在并同意履行付款义務等),則即使债務人以應收账款項虚為由,主张否認保理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保理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理商有權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主张债務人履行應收账款的支出义務。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還可以同時主张底子交易的债權人向其履行清偿义務或回購應收账款债權。

三、因保理商没有對應收账款是否是真實,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務,@致%37mmU%使@其對應收账款項虚不知情。這種情况下,保理商非善意第三人。如虚假應收账款的债務人以應收账款項虚,且其从未向保理商确認過應收账款為由(本案就是這種情况),主张否認保理合同的效力,則法院可能認定案涉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按照借貸法律關系必定各方的權利和义務。

四、如保理商明知應收账款項虚,仍供應“保理融資”,則應依法認定名為保理融資,實為借貸,按照金融借债必定各方的權利义務關系。

五、《中國银保监會辦公厅關于加强商業保理企業监督打點的通知》大白規定,禁止保理公司發放貸款。保理公司明知應收账款項虚仍然供應融資,或不對應收账款的真實性举辦必要、合理的形式审查,@致%37mmU%使@未能發現應收账款項虚,進而供應了融資,均是违反监管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将被纳入监管名单,情節严重的,可能受到监管赏罚,甚至取缔。

六、建议保理公司務必重視風控環節,提高風險識别能力,規范經營。在供應保理融資前,對應收账款的真實性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務,包括但不限于就應收账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底子交易的债務人,哀求债務人對應收账款的金额及應收账款的真實性盖章确認,保理商保留债務人确認书的原件等,以避免保理融資被認定為金融借债的風險。

就债務人而言,在收到保理商發出的應收账款轉讓通知後,務必認真核實该轉讓通知描述的底子交易合同是否是真實存在,應收账款金额是否是正确,在确認應收账款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再向保理商出具书面确認文件。否則一旦债務人确認應收账款存在,即使後续供應充分的證据證明應收账款是虚假的,仍不能否認保理法律關系的效力,不能免除對保理商的還款义務。

法律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账款债權人将現有的或将有的應收账款轉讓给保理人,保理人供應資金融通、應收账款打點或催收、應收账款债務人付款担保等處事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账款债權人與债務人虚構應收账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账款债務人不得以應收账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向應收账款债務人發出應收账款轉讓通知的,该當剖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證。

第七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约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账款债權人主张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回購應收账款债權,也可以或许向應收账款债務人主张應收账款债權。保理人向應收账款债務人主张應收账款债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费用後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该當返還给應收账款债權人。

《中國银保监會辦公厅關于加强商業保理企業监督打點的通知》

一、依法合規經營

(二)商業保理企業應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打點體系,防范化解各類風險,保障安全稳健運行。

(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以下@举%qAp4E%動或谋%u8rA7%划@以下業務:

1.吸收或變相吸收公众存款;

2.經過進程采集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打點機谈判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3.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4.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5.專門从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讨债業務;

6.基于不同法底子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属不清的應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7.國家規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動。

......

三、稳妥鞭策分類處置

(十六)违法违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违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违法违規情節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纳大肚茶,入监管名单;整改驗收不同格或违法违規情節严重的,各金融监管局要依法赏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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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應收账款债權人經過進程轉讓應收账款實現向保理人融資的方针,而民間借貸的借债人則是直接向出借人借债,并無應收账款的轉讓。但應收账款是否是真實存在,不影响保理法律關系的創建,除非保理人明知该應收账款是虚構的。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法律關系属于保理法律關系,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問题。保理法律關系是指應收账款债權人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将現有的或将有的應收账款轉讓给保理人,保理人供應資金融通、應收账款打點或催收、應收账款债務人付款担保等處事而组成的法律關系。對比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收账款债權人是經過進程轉讓應收账款的形式實現向保理人融資的方针,而民間借貸的借债人則是直接向出借人借债,并無應收账款可讓渡。本案上海申衡公司依照其與汇錢途保理公司訂立的《國内保理合同》约定,将其對亿阳集團公司的應收账款3600万元轉讓给汇錢途保理公司,并通知了亿阳集團公司,亿阳集團公司知晓并赞成為了應收账款轉讓事宜。且汇錢途保理公司已按照《國内保理合同》约定向上海申衡公司给付了融資款3388.5万元,供應了保理融資處事。至于该應收账款是否是真實存在,并不影响保理法律關系的創建,除非保理人明知该應收账痔瘡膏,款是虚構的。而本案并無證据證明上海申衡公司對亿阳集團公司的應收账款3600万元是虚構的且汇錢途保理公司明知,故一审法院認定本案法律關系為保理法律關系并無不當。

案例二:保理融資以應收账款轉讓為前提。本案中,邦讯公司按照《國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约定将其在底子交易合同項下的债權轉讓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依约供應融資。《國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外觀要件,如邦讯公司認為名為保理實為借貸或属于其他法律關系,该當就此供應充分反證,否則其主张不應被支持。

本院認為:主张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该當對產生该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担举證證明责任。本案中,邦讯公司與立合旺通投資公司簽訂《國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该合同簽按時立合旺通投資公司具备从事保理業務的相應資質;同時,保理合同是應收账款债權人将現有的或将有的應收账款轉讓给保理人,保理人供應資金融通、應收账款打點或催收、應收账款债務人付款担保等處事的合同。當事人约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账款债權人主张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回購應收账款债權,也可以或许向應收账款债務人主张應收账款债權。本案中邦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就其與案外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簽訂的两份内容完整、形式完备的施工合同項下之债權轉讓于立合旺通投資公司,同時邦讯公司與立合耳蟎剋星,旺通投資公司簽訂的《國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约定了由邦讯公司回購應收账款债權等相應内容。故《國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外觀要件,邦讯公司如認為该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或属于其他法律關系,该當就此供應充分反證。邦讯公司所提交的相應裁判文书均為借债合同或企業借貸纠缠,立合旺通投資公司與该等案件的相對付人之間所簽訂的均系借债合同,與本案所涉事實不同,按照该等裁判文书并不足以認定本案所涉合同為借貸法律關系。邦讯公司、张庆文有關合同效力的主张亦缺乏相應按照。故對于邦讯公司、张庆文的上述主张,本院難以采信。

案例三:从保理合同的實際履行情况看,保理公司放款後,實際還款人仍是底子交易的债權人,但底子交易實際并不存在即不存在所谓的應收账款。案涉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

本院認為:關于涉案保理合同性質。从双方簽訂保理合同後的實際履行情况及四川隆鑫泰公司的情况说明来看,天宸汇力公司向康丽君放款後,實際還款人仍為康丽君,并不存在所谓“武汉市江汉區唐蔡路1去狐臭噴霧,8号积益小區B栋502室《交易合同》項下享有的應收租金權益”。涉案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天宸汇力公司及康丽君在二审時也均認可涉案通馬桶,保理合同實際是借貸合同,并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對一审法院的認定予以認可。

案例四:债權人轉讓的债權為“未来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具體债權金额不大白、债務人未知改善嗓子沙啞食物,、债權将来是否是發生不愿定,故双方簽訂的《保理合同》并不符合商業保理的法律關系特征。双方约定保理公司供應融資,融資方到期還款并按月支出利息,是名為保理,實為借貸。

案件来源:潘其贵等與深圳市國融智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缠【(2020)京01民终6675号】

本院認為:國融智信公司分袂與福润通公司、潘其贵、潘文東、张珊、王琪簽訂的《保理合同》及四份《保證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逼迫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严格遵行。依照《保理合同》约定,福润通公司将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所享有的未来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無條件轉讓给國融智信公司,國融智信公司為福润通公司供應保理處事。轉讓债權為“未来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债權具體金额不大白、债務人未知、债權将来是否是發生不愿定,故双方簽訂的《保理合同》并不符合商業保理法律關系特征。结合双方约定的國融智信公司供應融資款,福润通公司到期還款并按月支出利息的约定符合借债合同的特征,双方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名為保理,實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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